[轉錄]Case Study #11 「贓物鄰近持有」‧「正當防 …

看板CTSH92303作者 (阿步)時間19年前 (2004/11/24 22: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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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Japandrama 看板] 作者: QUIBECK (☆長瀨實夕大好き☆)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Case Study #11 「贓物鄰近持有」‧「正當防衛」(第10集) 時間: Wed Nov 24 21:02:04 2004 Case Study #11 「贓物鄰近持有」‧「正當防衛」(第10集) ◎◎◎◎◎◎◎◎◎◎◎◎◎◎◎◎◎◎◎◎◎◎◎◎◎◎◎◎◎◎◎◎◎◎◎◎ 事例:「上班族A參加喜宴,另外又續攤。回家途中,聲稱被人偷襲,手 裡的白色紙袋被搶走。經營卡拉OK的X女,聽到上班族A的求 救。並且目睹B女拿著白色紙袋逃走。X女接受上班族A委託, 尾隨B女。中途曾經跟丟,之後又發現了一名「疑似B女」的女 性。「疑似B女」的女性快步走進司法研習所宿舍。楓依強盜傷 人罪嫌,接受警方偵訊。」 論點:楓到底有沒有罪? 解答:討論有關贓物的「鄰近持有」(※在補充說明(1)中將詳細說明) (1)持有贓物與遇搶之間,時間與地點的鄰近性 →上班族A被「犯人」搶走白色紙袋不久(時間上的鄰近性),在案 發現場附近,楓拿著紙袋行走。贓物上印著「湯島洋洋大飯店」字 樣。擁有者非常稀少,並限制於某一族群。故此白色紙袋為上班族 A所擁有的可能性相當高。 (事實上,楓在垃圾場撿到的袋子確實 是上班族A的。) (2)對於關於拿到贓物的管道與其辯解的真實性 →楓供稱「在半路上,剛好看到被人丟棄的袋子所以撿起來帶回去 」…刑警認為撿路邊的東西帶回去不合常理,並向楓說:「現在的 女孩子會撿路邊的東西嗎?(應該不會撿吧)」推論楓辯解不合理, 並且引導出結論,即楓說謊。 (但是,楓說:「原本裝書的袋子破 掉了,剛好看到一個很牢固的紙袋。」因為她的供述,進行證據調 查的可能性相當高。) (3)其他的間接事實 →試著來檢視案件發生前後的行動。楓在案發前,到鄰居家玩狗, 又被烤肉味道吸引繞了遠路。這些都是令人起疑的供述。另外案發 後,楓行蹤詭異的來來去去。而女警正要詢問原因時,真正的犯人 B女自首,整件事情告一段落。但是假設偵訊繼續,楓說出有關羽 佐間的事情,並不會被視為「詭異」行為。 →從以上(1)(2)(3)三點得知, 根據贓物的「鄰近持有」理論,楓 偷白紙袋的可能性相當高。但如同桐原所說,X女跟丟「犯人」, 而再度發現「疑似B女」的女性(即楓)。X女錯認犯人的可能性很 高。另外,再度發現後,X女的行動比較消極,X女對於是否是同 一個人也保持保留態度。 事例之後續: 「因為被懷疑是犯人的楓接受警方偵訊,偵訊時,真正的犯人B女 出現。根據B女的供述,回家途中被上班族A騷擾。上班族A這 時將裝有結婚禮品的紙袋交給B女。B女害怕被強吻,於是踢了 上班族A一腳逃跑。而上班族A則撞到路邊交通護欄受了輕傷。」 論點:B女有罪嗎? 解答討論是否為「正當防衛」(※參照補充說明(2)) 上班族A被B女飛踢並且被奪走東西,受了輕傷(乍見強盜傷人罪成 立)。 但是,根據B女供述,是因為害怕被強吻所以才會踢人(不構 成強盜傷人,但究竟是正當防衛或是過當自衛呢?) Beginner八人眾, 根據目擊者證詞,認為B女的踢法並無 法使上班族A直接撞護欄,不能說是過當自衛。 上班族A單純是因 為腳步不穩才會撞到護欄, 所以Beginner八人眾認為應為 正當防衛。 補充說明(1) 贓物「鄰近持有」的定義 (A)持有贓物與遇搶之間,時間與地點的鄰近性 (B)對於關於拿到贓物的管道與其辯解的真實性 (C)其他的間接事實(犯罪動機或是犯罪前後的行動與周邊的情形) 關於(A),根據經驗法則,時空相近時,被害人的物品(贓物)被第三 者(非行為人)誤取的可能性低。 但是,也必須考量用其他方式取得 贓物的可能性。 現在交通發達,短時間長距離移動並非絕無可能。 故時間的鄰近性要比空間的鄰近性重要。 關於(B),為何偽辯可視為證實竊盜犯的間接證據。因為如果講真話 便可以澄清自己的清白,嫌犯如果是清白的,不需要作偽辯。 大可 一五一十的將原因說清楚。無法講清楚者,表示其嫌疑重大。 關於(C),例如:動機、犯行前後的舉動、被害人在犯罪現場附近、 對於案發現場和贓物是前就有一定認知、犯人的能力或技能、 案發 現場的一致性、前科犯等等…。 補充說明(2)「正當防衛」的定義 刑法36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 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以上內容之原始出處: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 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蹄,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 如果你能夠繼續的話就繼續幹吧! 有很多好朋友在背後支持你! 相信他們,成為一個頂天立地的男子漢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5.250

218.167.117.149 11/24,
最後一集拉 好希望有續集歐 感謝摟^^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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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7.215.233 11/24,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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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6.162.193 11/24,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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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4.151.12 11/24,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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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8.73.102 11/24,
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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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7.240.161 11/24,
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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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0.130.179 11/24,
辛苦了..感謝你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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