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Case Study #07 「外遇與跟蹤狂行為」
※ [本文轉錄自 Japandrama 看板]
作者: QUIBECK (☆綾瀨はるか大好き☆)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Case Study #07 「外遇與跟蹤狂行為」
時間: Wed Nov 17 22:54:54 2004
Case Study #07 「外遇與跟蹤狂行為」(第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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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A子(實際上就是黑澤)的丈夫B男對在常去的咖啡廳裡面打工的C子
一見鍾情。C子與B男經常通電話或者是傳簡訊。B男加班時,甚至
會帶點心去慰勞他。不僅僅如此,在加班結束前,C子會一直在公
司門口等。B男雖然沒有拒絕,但是身為妻子的A子知道這是因為B
男太過溫柔了。A子對C子的存在深感困擾。C子的行動也越來越得
寸進尺了,打電話到家裡,一聽到是A子立刻掛斷電話。」
論點:C子的行為是否適用跟蹤狂規制法?
解答:跟蹤狂規制法所規制的"跟蹤狂行為"乃指"原本單方面抱持著戀愛情
感的正面的感情",因"不能滿足轉而由愛生恨"。為了滿足自己的情
緒,不斷死命"糾纏"。但是,C子被視為B男的外遇對象。換句話說,
兩人互相懷有一定的戀愛情感。C子乍見進行了一連串的糾纏行為,
但是卻不是要藉此滿足自己的"戀愛情感"或"由愛生恨的情緒"。 因
此,即使A子(黑澤)企圖使C子遠離B 男,但是C子並未觸犯跟蹤者規
制法,其行為並不被視為"跟蹤狂行為",故不適用該法。(Beginner
七人眾顧慮到黑澤的心情,而將黑澤外遇對象視為跟蹤狂。 但是外
遇等等個人之間的糾紛,警察不能介入。(這就是所謂「民事不介入
原則」))
注意:「外遇」不能請警察代為協調,但是跟蹤狂行為可以向警方報案。
補充說明:"跟蹤狂規制法到底是怎樣的法律?"
跟蹤狂行為年年增加,在一片要求立法的聲浪中,於平成十二年(20
00年)訂立了新法。規制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個人,單方面抱持著戀愛
情感的正面的感情",因"不能滿足轉而由愛生恨"。為了滿足自己的
情緒,對當事人或其家人不斷死命"糾纏"。(稱之為跟蹤狂行為)。
而所謂的"糾纏行為"即為,(1)糾纏、埋伏、盯睄、擋住去路、追到
對方家裡等行為。(2)做出疑似監視的行動。(3)行為人要求見面等
無理的要求。(4)暴力的舉動。(5) 無聲電話,即使拒接電話,但卻
重複利用傳真機傳真的行為。(6)寄送穢物或動物屍體,放置與家門
前等地。(7)損害名譽(8)猥褻行為。列舉上述八類行為。 被害人有
接受到上述行為, 或警方認定有再次受害之虞時,可以向警方申請
假處分, 警告行為人。如果行為人屢勸不聽,繼續犯行的話,公安
委員會可以發布禁令。這時, 行為人必須被偵訊。如果行為太過顯
著,警察得逮捕行為人並且處罰。罰責為6個月以下徒刑或50萬元以
下的罰金。無視禁令者,得處1年以下徒刑或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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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之原始出處: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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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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