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國中公民,選舉原則
國中公民的問題。
某甲太忙,無法前去投票,請其丈夫某乙幫她去投,請問可行否?
若不可行,違反何項原則?(答案:C)
A不可行,普通原則;B不可行,平等原則
C不可行,直接原則;D可行,未違反任何選舉原則。
個人以為,這樣便成一人可投多票,是違反平等原則中的"一人一票"部分。
有些國中參考書上,將直接原則界定為"由選民親自投票",故本題違反之。
但直接選舉應是與間接選舉相對,即公民直接選出候選人,
如現在總統直選,而不像美國有選舉人團或以前由國大代表選總統。
經查詢維基百科,
在"臺灣政治"條目,提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6%94%BF%E6%B2%BB
選舉方式及原則[编辑]
於選舉方式方面,台灣選舉一般來說,
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原則行之。
普通原則:
所有滿廿歲台灣公民除了受監護宣告而尚未撤銷者之外,
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
平等原則:
即遵守「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則,
每人擁有一票,而且每一張票的法律效力是相等的。
直接原則:
指選民不用也不可以請他人代為投票,而須自己親自前往投票。
無記名原則:
又稱作祕密原則,表示選票上並毋須簽名,且要保守投票秘密,
不可有任何亮票的行為出現,否則便要負起刑事責任。
在"直接選舉"條目,提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B%B4%E6%8E%A5%E9%81%B8%E8%88%89
直接選舉(英语:Direct election),簡稱直選,即政府首腦或立法機關的議員由民眾
直接選舉產生。選民可以直接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予他們喜歡的參選人。至於決定當
選者則要依據不同的選舉方式。一般而言以得到較多數選票者勝或以兩局制先行淘汰部份
參選者。相對概念為間接選舉。
兩者似有出入。
經詢問中選會法政處蔡科長,表示應以後者為主,
畢竟有特殊需求者(如殘障、眼盲卻能清楚表示意思者)仍需他人作為輔助。
如薩孟武教授的憲法也是以後者為主。
不過蔡科長認為本題也與平等原則無關。
另詢問前國大代表、政治學者曲兆祥老師的看法:
答案確實有爭議。如果要選,只能是平等原則,因為受委託者投了二票。
而且這种題目毫無意義。
同時請教認識的高中公民老師,
認為就是親自投票,她說以前大學就是這樣教的,也沒出處。
這是"投票原則",而直接選出是"投票規則",兩者不同,
而憲法只規定依據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但是解釋就是看個人。
如果是以"代為投票"做解釋,有兩個層次,
1.請其他公民代為投票,投票者皆為一般公民。
2.請另一層級代為投票,投票者為專門投票者,如選舉人團、國大代表。
如果是以第2點解釋,可解釋得通,但看題旨是以第1點為主。
問了好幾個人,從網路、教科書、選務機關、政治學者、到教育界,
怎麼每個答案都不一樣?
我已經去信詢問國教署,但1226寄,目前還沒回應,
公民老師是建議我去問教科書的編者,
但我覺得我要的是一個"權威性"的解釋,包含出處。
而不是大家自己看著辦,這樣換個編者又是新的解釋。
因為這是國中教科書的內容,事涉國中生的基本認知,理應有所釐清,
不知直接選舉是"親自投票"這個是否有相關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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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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