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我還能去教嗎
各位老師好
小妹我最近遇到了一個有點尷尬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我就簡短說明了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單純的跑課老師
目前於A補習班擔任該科授課老師
A補習班在另一行政區有a分部
不過我並沒有在a分部該科授課
是另一位老師在那授課
我只有在本部授課
問題來了
目前我要去一家B補習班面試
接到面試通知才發現B補習班跟a分部距離不到一公里
但A補習班跟B補習班距離超過三公里
而我去翻了之前跟A補習班簽的協議書發現上面有一條這樣寫著:
乙方於任職之內及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甲方之營業處所方圓二公里內之補習班
或類似機構內擔任講師、導師或行政人員等職務,違者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我自己認為應該是不能去新補習班上課了
但是家人認為我並沒有在a分部任課
所以應該可以去
由於全家人中只有我認為不能(我真的是按照字面上解釋阿)
所以決定來請教各位前輩的意見
感謝看完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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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只能教一個班的話
那應該很多補習班跑班老師會活不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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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沒有任教的a分部算是在我被禁止的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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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補償是什麼呢?(原諒我孤陋寡聞)
我只有看到違反上述規則會罰款而已
※ 編輯: foreverivy 來自: 123.194.145.51 (09/2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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