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簽約內容

看板CS_TEACHER作者 (小哈)時間16年前 (2009/09/17 11:29), 編輯推噓4(402)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應徵一間補習班 其中一條內容是 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於同一區進行教學活動 ~~關於這一條內容的用意 就是不要有學生被你帶走之現象發生 但是~~~身為跑班教師...這是否太不顧及我們的工作權呢 是否要簽約呢???(猶豫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66.66

09/17 11:36, , 1F
我也滿想知道的,如果改成"不得教授於離職前所教授
09/17 11:36, 1F

09/17 11:36, , 2F
的學生"不知道班主任同不同意
09/17 11:36, 2F

09/17 13:06, , 3F
這是競業條款.很常見..不教之前的學生 那萬一自己跑來報名?
09/17 13:06, 3F

09/17 21:49, , 4F
簽這種約,只是官樣文章,只求心安!沒有威脅性
09/17 21:49, 4F

09/17 21:51, , 5F
你表現不好,他照樣砍人,他待遇不好,你照樣走人,很公平
09/17 21:51, 5F

09/17 22:03, , 6F
很想知道法律有補教條款嗎?這種限制有法源根據嗎?
09/17 22:03, 6F
文章代碼(AID): #1AiQqP0o (CS_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