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系學會選舉罷免法修正

看板CSMU-MED101作者 (jessicapoh)時間12年前 (2013/05/21 20: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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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jessicapxe (jessicapoh)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其他] 系學會選舉罷免法修正 時間: Tue May 21 19:59:56 2013 根據章程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監事連署提 出,經監事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監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之後修改之。 理事會三分之二人連署提案,於5/13(一)召開監委會議,以四分之三的出席監委中全數 通過以下提案,并凍結原定之章程。 註:紅字為原條文,藍字為修正後條文 ------------------------------------------------------------------------------ 一.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1.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選舉罷免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一、為因應本系六、七年級實見習之狀況,監事總額得以在校一至五年級監事總人數計算 二、本會之會長暨副會長以及監委選舉罷免一切事務,需全權由選罷委員會負責處理。選 罷委員會之組成主要由系學會以及監事委員會組成五人小組,負責公告選舉日期、選舉人 登記、審核選舉人資格、投票、開票、公告選舉結果以及罷免事宜。若選舉中候選人有不 法情事,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三、四,將交由選罷委員會裁決是否退出選舉。選罷委員會成 員不得參與任何競選活動,候選人不得兼任選罷委員會成員,若此狀況發生時,候選人需 退出選罷委員會,委員會需於三日內選出新任委員。 2.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的項目列舉如下: 一、政見發表會。 二、張貼海報(需先經選委會審核,張貼海報之範圍依本校現有之規定。) 三、尋求會員支持之行為。 四、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公示或勒令停止該活 動。選委會得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或其助選員若從事上述規定項目以外的競選活 動,選委會得立即制止,若不聽勸告,選委會有權撤銷候選人之選舉權。 3.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四--投票 投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罷委員會得予取締,不服取締時,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處 理: 一、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寫選舉票者。 二、將選票攜出會場圈寫者。 三、將已圈選之票明示他人者。 四、可自行投票者將選票交付他人代為圈寫者。 五、其他妨害選舉之行為者。 4.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五—開票 a.選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符號者。 二、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圈寫後經塗改或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四、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六、非使用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 前項所列無效票之認定,由選罷委員會委員共商決定之。 b. 選舉投票或開票,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選罷委 員會統一公告,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方式或場所。所有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 封箱,封存一週以備核驗。 5.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六—選舉結果 若候選人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三日內向選罷委員會提出申訴,由選委會交付監事 委員會審理。 6.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七-選罷委員會之成立與解散 一 、於選舉日前一個月,由該學年系學會會長號召成立 二 、組成:理事會二人,監事會三人,組成五人小組 三 、於開票後七日自行解散 二.副會長職權修正案 1. 修正第三章第8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理事會會務;另視需要設副會長數名。 (此條刪除) 副會長一名(新增此條),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事務,若會長不能親事 時,為第一優先順序代理人。 2. 修正第四章第十二條之二 副會長:視需要設副會長數名;負責本會高年級會員相關之事務,包括:授袍典禮、顯微 鏡拍賣等。(此條刪除) 本會設副會長一名(新增此條);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事務,以及監督授袍典禮之事務。 3. 修正第七章第二十八條以及增訂第七章第二十八條之七 會長暨副會長選舉辦法: 一、於每年的第二學期舉行,經本會公告後,舉行公開投票。 二、會長選舉資格:會長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其同學年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操 性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曾擔任班代表、社團負責人、副會長、本會各委員 會之正副主席一年者,或擔任醫學營之負責人,或曾擔任醫聯會之全國性活 動(例如:大醫盃、全國醫學生年會等)之負責人。 三、投、開票均須有監事委員在場監督、記票。 四、會長同額競選時,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通過或贊成票達會員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使得當選。 五、會長同額競選時若贊成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應由監委主席召 集監委及各班班代召開臨時會議投票,出席人員須達三分之二,如贊成達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可當選,如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則另推舉候選 人,擇期重新投票。 六、會長非同額競選時,多數票者當選之。 七、副會長候選人需與會長候選人一起共同組閣選舉,即一名會長搭配一名副會長出來選 舉,不得獨立選舉。其選舉資格須為本會會員。(新增此條) 三.監事委員會組織修正案 1.修正 第十六條之四及五 第十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機構: 一、監事由各班同學選舉出一名,每年級共二名,一至五年級共十名。 二、監事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三、監事之任期為一年,競選得連任。 四、設監事主席一名,主席由新組成的監事委員會中推舉出任。(新增此條) 由主席由上任主席推舉出(此條刪除) 任,監事秘書長由主席於監事中遴選任命之,選出後一日內公佈。 五、監事主席不能親事時,由監事秘書長代理之,監事秘書長不能親事時,由其他監事互 選之(刪除此條)需要監事主席之同意授權給其他監事代理其職務。(新增此條) 2.增訂第三十一條之四 一、在任期未滿前,監事的罷免由班級同學 10 人以上連署提案,班級會議上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 二、該班級監事罷免後,監事會議須於一日內公告生效。 三、班級會議於公告後,一個月內補選,並通知監事會議新任監事名單。 四、監事主席之罷免案,需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監事會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三 分之二投票通過,始可生效。罷免案通過後,監事主席須於兩個禮拜內提出辭呈,仍任監 事,而新任監事主席需於一個月內補選,並於系上公布新任監事主席。(新增此條) 以上如有問題,請與系學會秘書長聯絡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0.7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essicapxe (61.64.180.72), 時間: 05/21/2013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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