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系學會選舉罷免法修正
※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jessicapxe (jessicapoh)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其他] 系學會選舉罷免法修正
時間: Tue May 21 19:59:56 2013
根據章程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監事連署提
出,經監事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監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之後修改之。
理事會三分之二人連署提案,於5/13(一)召開監委會議,以四分之三的出席監委中全數
通過以下提案,并凍結原定之章程。
註:紅字為原條文,藍字為修正後條文
------------------------------------------------------------------------------
一.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1.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選舉罷免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一、為因應本系六、七年級實見習之狀況,監事總額得以在校一至五年級監事總人數計算
二、本會之會長暨副會長以及監委選舉罷免一切事務,需全權由選罷委員會負責處理。選
罷委員會之組成主要由系學會以及監事委員會組成五人小組,負責公告選舉日期、選舉人
登記、審核選舉人資格、投票、開票、公告選舉結果以及罷免事宜。若選舉中候選人有不
法情事,參照第二十七條之三、四,將交由選罷委員會裁決是否退出選舉。選罷委員會成
員不得參與任何競選活動,候選人不得兼任選罷委員會成員,若此狀況發生時,候選人需
退出選罷委員會,委員會需於三日內選出新任委員。
2.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競選活動
競選活動的項目列舉如下:
一、政見發表會。
二、張貼海報(需先經選委會審核,張貼海報之範圍依本校現有之規定。)
三、尋求會員支持之行為。
四、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公示或勒令停止該活
動。選委會得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或其助選員若從事上述規定項目以外的競選活
動,選委會得立即制止,若不聽勸告,選委會有權撤銷候選人之選舉權。
3.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四--投票
投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罷委員會得予取締,不服取締時,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處
理:
一、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寫選舉票者。
二、將選票攜出會場圈寫者。
三、將已圈選之票明示他人者。
四、可自行投票者將選票交付他人代為圈寫者。
五、其他妨害選舉之行為者。
4.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五—開票
a.選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符號者。
二、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圈寫後經塗改或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四、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六、非使用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
前項所列無效票之認定,由選罷委員會委員共商決定之。
b. 選舉投票或開票,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選罷委
員會統一公告,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方式或場所。所有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
封箱,封存一週以備核驗。
5.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六—選舉結果
若候選人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三日內向選罷委員會提出申訴,由選委會交付監事
委員會審理。
6.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七-選罷委員會之成立與解散
一 、於選舉日前一個月,由該學年系學會會長號召成立
二 、組成:理事會二人,監事會三人,組成五人小組
三 、於開票後七日自行解散
二.副會長職權修正案
1. 修正第三章第8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理事會會務;另視需要設副會長數名。
(此條刪除)
副會長一名(新增此條),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事務,若會長不能親事
時,為第一優先順序代理人。
2. 修正第四章第十二條之二
副會長:視需要設副會長數名;負責本會高年級會員相關之事務,包括:授袍典禮、顯微
鏡拍賣等。(此條刪除)
本會設副會長一名(新增此條);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事務,以及監督授袍典禮之事務。
3. 修正第七章第二十八條以及增訂第七章第二十八條之七
會長暨副會長選舉辦法:
一、於每年的第二學期舉行,經本會公告後,舉行公開投票。
二、會長選舉資格:會長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其同學年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操
性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曾擔任班代表、社團負責人、副會長、本會各委員
會之正副主席一年者,或擔任醫學營之負責人,或曾擔任醫聯會之全國性活
動(例如:大醫盃、全國醫學生年會等)之負責人。
三、投、開票均須有監事委員在場監督、記票。
四、會長同額競選時,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通過或贊成票達會員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使得當選。
五、會長同額競選時若贊成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應由監委主席召
集監委及各班班代召開臨時會議投票,出席人員須達三分之二,如贊成達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可當選,如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則另推舉候選
人,擇期重新投票。
六、會長非同額競選時,多數票者當選之。
七、副會長候選人需與會長候選人一起共同組閣選舉,即一名會長搭配一名副會長出來選
舉,不得獨立選舉。其選舉資格須為本會會員。(新增此條)
三.監事委員會組織修正案
1.修正 第十六條之四及五
第十六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機構:
一、監事由各班同學選舉出一名,每年級共二名,一至五年級共十名。
二、監事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三、監事之任期為一年,競選得連任。
四、設監事主席一名,主席由新組成的監事委員會中推舉出任。(新增此條)
由主席由上任主席推舉出(此條刪除)
任,監事秘書長由主席於監事中遴選任命之,選出後一日內公佈。
五、監事主席不能親事時,由監事秘書長代理之,監事秘書長不能親事時,由其他監事互
選之(刪除此條)。需要監事主席之同意授權給其他監事代理其職務。(新增此條)
2.增訂第三十一條之四
一、在任期未滿前,監事的罷免由班級同學 10 人以上連署提案,班級會議上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
二、該班級監事罷免後,監事會議須於一日內公告生效。
三、班級會議於公告後,一個月內補選,並通知監事會議新任監事名單。
四、監事主席之罷免案,需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監事會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三
分之二投票通過,始可生效。罷免案通過後,監事主席須於兩個禮拜內提出辭呈,仍任監
事,而新任監事主席需於一個月內補選,並於系上公布新任監事主席。(新增此條)
以上如有問題,請與系學會秘書長聯絡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0.7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essicapxe (61.64.180.72), 時間: 05/21/2013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