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某些基督徒
在眾多基督徒中,最令我感到反胃的,
就是在整本聖經中,挑選自己想遵守的。
對於那些自己不想遵守的經文,
就說,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
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他的轄制。
《林前6:12》
對於那些想要別人同樣遵守的經文,
就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
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太5:18》
殊不知,
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
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作:聖靈)是叫人活。
《林後3:6》
最近很流行什麼新眼光讀經,
其中提到,
聖經的批判法詮釋經歷了以「作者為中心」、「經文為中心」以及「讀者為
中心」不同詮釋角度的進展。這些不同的詮釋中心都會影響釋經的結果,產
生不同的聖經信息。近代詮釋學試圖把詮釋的焦點轉到讀者身上,認為無論
經文中心或作者中心,基本上都需透過讀者的詮釋才被確定。在試圖確立經
文的意涵或作者的本意上,讀者的社會處境與意識形態扮演著不可忽略的角
色。
這,後來又衍伸出許多的"神學",
婦女神學、同志神學、第三世界神學、
黑人(少數民族)神學、解放神學等等。
聖經是有時代性的。
當初聖經作者寫作的動機,我想,
除了傳達上帝的旨意,
還可以用來鞏固當時政治地位,
幫自己(作者)達到一些正名的效果。
當然相對的來說,
也做到了幫自己這個派系(宗派的前身!?),
達成完美的宣傳效果。
我一直認為,
整本聖經,
不全是拿來跟所有讀者,
在任何一個時間,任何一個地點,
都完全適用的一本著作。
所以,聖經是具有時代性的。 (Again!)
偶爾會看見某些拿著經文去定罪人,
假正義魔人,行真羞辱他人之實。
真的很噁心!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羅2:1》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
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
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羅14:4》
我則是建議,
如果真的想好好來遵行聖經的教訓,
每一條誡命都絲毫不違背,
那麼就請從這些開始---- (以下為隨便打開聖經查到的)
1.吃蔬菜 (創1:29)
2.守十誡 (出20)
3.不散佈謠言,不作假見證 (出23:1-3)
4.守節,常常朝見神 (出23:14-17)
5.安息日不可生火 (出35:3)
6.不吃油跟血 (利3:17)
7.獻贖罪祭 (利4)
8.不吃可憎之物,不摸不潔之物 (利11)
9.懷孕不潔,痲瘋不潔,做愛不潔,月經不潔 (利12-15)
10.不亂倫 (利18)
11.紀念窮人、寄居的 (利19:9-10)
12.不可恨弟兄,不可報仇 (利19:17-18)
13.牲畜不可雜交,田地不可種兩種作物,衣服不可存在兩種以上材質 (利19:19)
14.不可行邪術,不可占卜 (利19:26)
15.不可剃髮,不可刺青 (利19:27-28)
16.尊敬老人 (利19:32)
17.殘障人士不可獻祭 (利21:16-23)
.........................................族繁不及備載。
但是切記,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
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羅3:19-24》
至於--
同性戀,墮胎,離婚的問題,
是罪?不是罪?如果是罪,有比殺人的罪更大嗎?
我不想代為回答,
只是,
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約8:7》
末日,自有審判他的主;
同樣的,主也會審判你我的。
若有人聽見我的話不遵守,我不審判他。
我來本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
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
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
因為我沒有憑著自己講,惟有差我來的父已經給我命令,
叫我說甚麼,講甚麼。
我也知道他的命令就是永生。
故此,我所講的話正是照著父對我所說的。
《約12:47-50》
耶穌是否責備這些人?
是否說出,
你這個同性戀,下地獄吧!
你這個墮胎者,火湖等著你!
你這個離婚者,審判離你不遠了!
從來沒有吧!
在教會許多年,經歷了許多事情。
(好的,不好的;both contained。)
我依舊是基督徒,不過對於此,
我只單單的相信,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
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
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
與你的神同行。
《彌6:8》
至於那人會如何,與我何干?
緊緊的跟從主才是首當其衝的任務。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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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我用另外一個ID,
發表在基督信仰版的文章。
原討論串核心內容在於--
同性戀、墮胎、離婚,
的聖經定罪原則。
而我,只是希望,
提供另外一個思考的著力點。
我想,指出事實的嘴砲,
比偽善的你好我好大家好,
然後坐在大大的教堂裡,
吃喝等末日來到,
孰輕孰重? (攤手)
我認為所謂長進的基督徒,
應該是可以厭惡罪卻又愛罪人的;
不是成天披頭大罵跟潑婦一樣。
這樣仍然在律法的路上走,沒有長進。
恩典的路,不是這樣走的。(笑)
現在的我,對於這3個議題,
我已經不當罪來處理了。
NOT GUILTY!!!! (敲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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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iamalfred is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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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secret of being miserable is to have leisure to
 ̄ ̄ ̄ ̄ ̄ ̄ ̄ ◥ bother about whether you are happy 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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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amalfred 來自: 61.225.13.12 (10/0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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