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體委杯
九十七年體委盃FUTSAL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發展全民運動,倡導正當體育活動,推展五人制足球,增加足球運動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並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奉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70010300號。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嘉義縣政府。
五、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高雄市暨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
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嘉
義縣體育會、朴子市公所、朴子配天宮、國立臺南社教館中埔區社會教育工作
站、書局在這裡、湯野精品旅館、彩虹樓庭園咖啡。
七、比賽分組:(各組報名隊數未滿4隊,不予辦理)
(一)社會男子組:
(1)民國80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二)社會女子組:。
民國82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三)大專男子組:
(1)2008富邦企業足球聯賽登錄選手、96學年度大專聯賽男子第一級球隊登錄選手
及第二級體保生不得參加。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四)高中男生組:
(1)民國79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五) 國中男生組:
(1)民國8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六) 國中女生組:
(1)民國8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七)國小男生組:
(1)民國8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八)國小女生組:
(1)民國8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
(3)參賽選手需為在籍學生,96學年度畢業生不得參加。
八、比賽日期:
(一)社會男子、社會女子、大專男子:97年8月7~13日 (分梯次辦理)。
(二)高男組、國中男女、國小男女組:97年8月13~23日(分梯次辦理)。
九、比賽地點:嘉義縣立體育館(朴子市)。
十、比賽制度:
(一)賽程排定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於領隊暨抽籤會議中訂定。
(二)比賽時間40分鐘均分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上下半場(含延長賽)結束前1分鐘停錶計時。
(三)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室內場地比賽規定】。
十一、比賽用球:molten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十二、報名須知:
(一)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04台北市玉門街1號2 樓
網站http://www.ctfa.com.tw 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報名專線e-mail:ctfa12345@yahoo.com.tw 聯絡人:謝正宗
團體會員聯絡人:陳建志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三)本會團體會員免費參加(繳交97年度會費為準),非會員需繳交報名費
1000 元整(請於7月9日以前以郵局匯票,抬頭『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郵寄本會
謝正宗收),報名手續不全者不予編排賽程。
(四)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球衣號碼由小至大)e-mail報名專線,主旨註明00隊
00組體委盃報名表,e-mail後請電話確認。
(五)每隊報名球員最多12人,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或防護員各一人)。
(六)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
(七)報名手續不全者,將不予編排賽程。
十三、領隊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97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二)地點:嘉義縣太保國小會議室(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31號)
(三)聯絡人:方正ㄧ(05-3711015-127 0921685838)
(四)請攜帶2套比賽球衣參加。
(五)賽程公告:97年7月16日(星期三)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十四、比賽細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佈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二)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20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必須提出最多7人之替補球員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上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球衣褲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與報名號碼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五)各組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外籍球員攜帶護照正本】
,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應加帶學生證正本,國小組應加帶貼有照片並加蓋學校關防及校長職章之在學證明書正本備查,該場未能提出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六)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不得參加協會主辦之比賽處分,並函送相關單位處理。
(七)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八)各球隊比賽時依秩序冊排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確認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九)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凡報名且已完成抽籤排定賽程之球隊,於比賽時棄權,停止該隊參加本會主辦之
97、98年度FUTSAL相關比賽。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大會工作人員、觀眾等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如遇2次黃牌(不同場次)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
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三)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及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及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五)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規
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五、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2)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相互之間勝負關係【積分、勝負球
球差、進球數】判別之,如又相等,以該循環全部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
進球數】判別之,如再相等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比賽10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5分鐘)互換場地,中間無休息,如延長時間仍無勝負,以踢6公尺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十六、獎勵:
(一)前四名優勝球隊頒贈獎盃乙座
(二)錄取優勝球隊頒發職隊員獎狀(8隊以下取4名、9~14隊取6名、15隊以上
取8名)。
十七、申訴:
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賽後不予處理),其他申訴事件,應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八、其他:
(一)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本會球隊隊籍管理
辦法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凡正在被罰停賽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四)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議處。
(五)各球隊參賽費用全部自理;本會辦理團體傷害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六)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十九、本規程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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