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捉鬼的 怎會變鬼? 文/楊永年
2005.09.07 中國時報
捉鬼的 怎會變鬼?
楊永年
根據媒體報導,日昨一位查賄績效全國冠軍的徐姓檢察官,疑因涉貪瀆案件,被
雲林地檢署偵辦聲押,看到這樣的新聞,令人震驚與難過。也讓人不禁想問,職
司犯罪偵查主導權的檢察體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查賄檢察官怎會成為受賄對
象?
就目前而言,大眾主要是透過法律層面進行思考(解決),然而,法律(偵查)
層面所思考的是針對犯案的個人進行追訴,找出行為人具體的違法事證。不過,
這樣的思考邏輯忽略了制度因素造成的影響,因為長遠來看,必須同時探討行為
背後的成因(誘因),才可能斬斷這些誘因,不再讓問題重複發生。具體而言,
作者認為本案的制度(或文化)因素有三。
首先,政治文化問題。中南部縣市地方政治生態,大家其實心知肚明,簡言之就
是講關係重人情的政治文化生態。換句話說,地方政治之所以賄選頻傳,和地方
政治長期形成的文化有關,而這賄選文化的背後,就是地方綿密的非正式網絡關
係。因此,若以司法或法律方式處理賄選案件,政治人物自然會以其一貫的行為
模式,想辦法動用所有的人脈關係進行關說。於是透過包括承辦檢察官個人、家
屬、朋友等,以各種不同的人情關說壓力,「迫使」檢察官「自願放水」。所以
,如果賄選的誘因仍在(或者選制未作重大變革),相關政治人物仍會想辦法規
避賄選的法令,或在案情爆發前後想辦法疏通、透過非正式關係影響承辦檢察官
。可以說,如果政治制度不改,類似的案件仍可能發生。所以,我們其實很難期
待檢察官負改變賄選文化的完全責任。
其次,績效文化問題。令筆者驚訝的是,警察組織因為長期以來重視績效所導致
的「績效文化」,已漸漸擴散到地檢署,使得檢察體系存在追求績效的工作價值
,於是經常以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多寡或以結案速度快慢,來衡量檢察官的工作
表現。於是,造成許多檢察官只重結果不重過程的工作態度,例如不久前高雄檢
調人員發生集體栽槍案的承辦檢察官,根據媒體報導,該涉案檢察官的肅槍績效
也是名列前矛。如果,「績效優良」檢察官的背後存在如此嚴重問題,我們寧願
不要這些「績效」。再者,追求績效的背後,其實還涉及獎勵制度的問題。由於
升官可為當事人帶來成就感與尊榮感,成為承辦檢察官的工作目標,而這工作目
標在上級(掌握升遷的長官)重視績效的態度上,強化了承辦檢察官對績效有特
殊的偏好。
最後,人事遷調制度問題。根據媒體報導,徐姓檢察官的家鄉就在雲林,而徐姓
檢察官從民國八十八年起就在雲林擔任檢察官。在此前提下,他本來就要面對比
其他非在地檢察官更多的人情壓力。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的人事遷調,沒有考
慮到這層因素,很容易導致檢察官成為賄選人脈網絡的一分子,很多司法不公(
不一定純指風紀問題)的案件就這麼發生了。事實上,警察機關就有避免員警回
家鄉服務的規定,目的就在避免因為人情壓力影響到執法的公正性,這也是未來
檢察體系可以思考的作法。
本案係法務部推動「正己專案」所獲得的肅貪成效,值得肯定,但從長遠的角度
來思考,我們不能忽略前述三個制度或文化因素。期使屬於偵查主體,有權指揮
警察、調查員與憲兵,而且手握偵查大權的檢察官,能在乾淨的制度環境下維護
與發揮社會正義的功能。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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