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修正

看板CPU_PA751作者 (chu chu)時間15年前 (2009/01/04 15:59),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第 7 條 I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II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V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VI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大家告訴大家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01/04 17:24, , 1F
甘溫~~
01/04 17:24, 1F

01/05 10:47, , 2F
借轉~小慈慈~
01/05 10:47, 2F
文章代碼(AID): #19O6nJrq (CPU_PA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