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警械使用條例--柴刀手槍案
大家認為該案的用槍時機有沒有瑕疵呢?
http://www.ettoday.com/2008/02/04/138-2227608.htm
個人見解認為這位學長使用警槍的行為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時機,
並且符合比例原則,為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但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現實上很大的問題--賠償問題:
1.警械使用條例:依法使用警械致使用對象死傷無需賠償或補償。
2.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例為依法令之行為
,故應不成立。
3.民法:正當防衛?是否須負道義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
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
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如果這種案件警察也要賠償的話,
那可能以後都沒人敢處理這種事情了吧?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另外附送ㄧ則有爭議的新聞: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80129123545
感覺比例原則在實際適用上會有模糊地帶,或許是因為這樣
很多實務界經驗老道的學長都會刻意迴避這一類的案件。
大家對該事件學長的處理方式看法如何?
最後附上北韓處理聚眾活動的紀錄影片:
http://tw.youtube.com/watch?v=lPoDQ3-Hz7Q
感覺泡菜警沒在分什麼防阻警網和反制警網的,
長盾拿起來就直接"刺"了,倒在地上的還可以繼續"搗"~
命令解散不走,賴在車子裡面的照樣砸車拖出來打...
反觀我們的蕃薯警只能用人牆戰術去擋,難怪會過勞死。
當然那是專制國家壓制人民的暴力手段,已逾越必要之限度,
在民主法治國家如果像影片裡面那樣抓人,絕對會吃不完兜著走,
可能連自己都要坐牢去了~
比較上述三個案例,不難發現比例原則在台灣實務的操作上常會引發爭議,
加上媒體的渲染,往往造成執法單位或民眾的傷害,
也難怪有經驗老鳥常會以消極的方式打太極或搓湯圓,
或者選擇最單純最沒爭議的事情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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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rsevenstar 來自: 59.114.19.225 (02/0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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