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作業第三題(相關法條)

看板CPU_FC721作者 ( )時間19年前 (2006/04/27 18:4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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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 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233 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 、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   起訴者。 五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1.判例字號: 19年非字第149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罪,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據 原判決所載,被告某氏犯罪之事實,係由鄰右告發,其理由既認該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九十 三條傷害人身體之罪,則未經合法告訴,自係欠缺訴追之要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 八條第三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逕為科刑之判決,顯屬違法。 我覺得 乙所犯的過失傷害罪是絕對告訴乃論罪, 要申告犯罪事實且有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才構成告訴, 檢察官依鑑定報告便逕行提訴, 而甲女並沒有表示請求訴追之意思, 雖然甲女之夫丙有獨立告訴權, 甲女死後變成代理告訴權, 但是丙也沒有對乙提出告訴, 所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其所科罰金之判決違法。 (當然乙所為之撤回告訴也是沒有效力,未實行告訴,亦無撤回告訴之權) 以上,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04/27 19:37, , 1F
就是要這樣阿 進攻吧 大家 !!!
04/27 19:37, 1F

04/27 20:24, , 2F
老師說要自己寫...我覺得先放法條~然後大家再依自己的話來렠
04/27 20:24, 2F

04/27 20:25, , 3F
詮釋會比較好...也比較尊重老師~感謝忠達的分享
04/27 20:25, 3F
文章代碼(AID): #14KA0Cfi (CPU_FC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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