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一月初設備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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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試日期:
消防設備士考試:民國95年1月7日。
消防設備師考試:民國95年1月8日至1月9日
肆、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4年10月28日起至11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原件
退回。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逾期則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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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火災學概要
◎警報暨避難系統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排煙設備、避難器具、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緊急照明設備、緊
急廣播設備
◎滅火系統消防
安全設備概要
包括室外、室內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消防法規概要
一、1月7日考試當日第1節,請應考人必須於上午7時4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聽取監場人員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二、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每天第1節
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
開始45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應考人每天第1節遲誤15分鐘以內入場者,依試場規則第7條第2項之規定,均扣除該
科目成績3分至5分。
四、應試科目註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註有「◎」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
五、測驗式試卷應以品質良好之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
答。
六、凡試題註明「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方得使用。違者依試場規則第4條第
1項第7款規定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如可以使用電子
計算器,亦以不具儲存功能者為限。
七、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者,於報名時業已繳驗
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印本,且在報名履歷表上註明上述情形,經審查通過者,其
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即每節考試結束時間分別為括弧內之時間
(如09:50、11:50、03:20、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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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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