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法規更新啟示!!

看板CPU_FC711作者 (請給我P幣!!)時間21年前 (2005/09/15 23:33),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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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6條 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1584號 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7260號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第 十六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 二、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三、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六類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但設備中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者,不在此限。 四、六類物品之加熱、冷卻設備或處理六類物品過程會產生溫度變化之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測溫裝置。 五、六類物品之加熱或乾燥設備,應採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但加熱或乾燥設備設於防火安全處所或設有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者,不在此限。 六、六類物品之加壓設備或於處理中會產生壓力上昇之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計及安全裝置。 七、製造或處理六類物品之設備有發生靜電蓄積之虞者,應設置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 八、避雷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二八七二「建築物等用避雷設備(避雷針)」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九、電動機及六類物品處理設備之幫浦、安全閥、管接頭等,應裝設於不妨礙火災之預防及搶救位置。 十、電氣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6.226

211.79.166.226 09/16, , 1F
推錯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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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9.166.226 09/16, , 2F
怎麼還是推錯??
211.79.166.226 09/16, 2F

09/17 14:18, , 3F
這東西考的機率頗低~~因為不看現場根本不知道
09/17 14:18, 3F
文章代碼(AID): #13APHF_H (CPU_FC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