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 中醫實習醫學生訓練容額
主旨︰檢送本會本(102)年5月間調查之中醫實習醫學生臨床實作
、負責醫師訓練合格醫院名單及訓練容額如附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提供中醫臨床實作訓練場
所須為教學醫院;復依本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
3030號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負責醫師為中醫師者,須
於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經本署指定辦理中醫醫
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接受二年負責醫師訓
練,始得擔任。
二、經查目前符合前揭規定資格之醫院計71家,各院符合指導醫
師資格人數,依教學醫院評鑑基準(5.7.1項次)師生比1:
4計算,訓練容額為940名。
三、各醫院收訓人數(含中醫實習醫學生及負責醫師受訓學員)
,不得超過訓練容額。
http://ppt.cc/GWpF
http://ppt.cc/DJ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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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1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