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合法狩獵的過往今來
轉貼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裴家騏教授的一篇文章。
「合法狩獵」的過往今來
這兩週來,丹大地區合法狩獵的 “試驗” 過程令不少人熱血沸騰,但大多數的論述中,
充斥著情緒性的詞句、不恰當的類比,甚至錯誤的資訊。本文試著提出一些背景資料,希
望有助於後續的討論。
首先,與其說這次的“試驗性合法狩獵”是一個國內毫無經驗的新嘗試,還不如說是為“恢
復”合法狩獵所做的評估。事實上,民國62年以前,
台灣的陸域野生動物管理政策,就像海洋漁業捕撈、溪流垂釣、劍竹筍採收一樣,是開放
利用的,而且所依據的法律就叫「狩獵法」。根據當時的狩獵法」,飛鼠、野豬、山羌和長
鬃山羊(以及其他65種的野生鳥獸)都是屬於
「可供食用或用品」的野生動物,每年的十一月前後到翌年的二月前後,是合法狩獵的季
節,凡有興趣的人都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狩獵證書,然後在經過核准後於狩獵區域內,以
槍械、鏢矛、刀劍、鐵叉或釘耙等獵具去獵捕。民國62年八月一日起,政府公告全面停止
狩獵,只能在自己的農地範圍內作“自衛性捕殺”。當78年政府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取
代了「狩獵法」時,雖然允許在特設的狩獵區內合法狩獵,但十五年來,並沒有任何一個
地方政府設置了狩獵區,因此,目前除了“自衛性捕殺”和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
儀”所需外,在法規上國內仍然延續全面停止狩獵的狀態。
不過,禁獵政策實施三十年後的現在,倒是值得我們檢討一下這個政策,並走向未來。其
實,當年全面禁獵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槍械管制,並非野生動物普遍都面臨了危機;三十年
來一般狩獵物種的狀況之所以穩定,主要仍是受惠於台灣山區艱困難行的地形地貌,而非
禁獵的功勞,因為山區狩獵從未停止過,也因為確實執行禁獵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設備在
現行的制度、預算與組織下也不可能完備。其他伴隨出現的問題還包括:實際的狩獵活動
缺乏約束、山產市場無法管理、原漢之間的爭執不斷、原住民對傳統生活空間的棄守、外
來破壞自然環境力量的侵入、在地知識的快速流失…等。對現行這個目的不符、成效不明
、執行條件不具備、窒礙難行、負面效果不少的禁獵“保育”政策,進行檢討和調整,不
正是林務局本於職權主動該做的事嗎?將這樣的過程類比於“無法禁絕毒品就乾脆開放吸
毒”或“無法禁絕槍械就乾脆開放持槍”並不恰當。同時,我個人對於近代這種以原住民
為主體的野生動物(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思維一向支持,因為它比三十年前只考慮漢人(
及外國人)需求的狩獵法要進步多了。這次丹大地區試辦的結果對野生動物的影響如何?
只要監測得宜,是可以透過一些科學方法來分析的,相信該研究團隊也願意公開的討論
他們是如何監測狩獵動物族群的變化;至於,整個過程和制度對當地布農族的“傳統狩獵
文化”又尊重、保留或恢復了多少?我想,還是由布農族人自己來回答比較恰當。
不過,針對以傳統制度在近代自然資源管理上的延續或應用,不少其他國家的研究(包括
漁業及森林利用)都顯示,高層政府和法律層面對多樣性文化的尊重及支持,以及在地居
民對資源管理具有充分且權責相符的自主性或主導權、高度的文化認同,都是具地方特色
的傳統制度能否順利實施,並維持資源永續的關鍵因素;甚至,允許區域性、多樣化的地
方管理制度(甚至是土地所有權制度)同時存在的機制,也被認為是維持生物多樣性的重
要原因。目前,國內的原住民社區多已具備相當的共識及文化認同,但仍然缺乏政策及法
律層面,以及行政部門的支持,亦無在地居民的決策參與(甚至主導)機制。如能以在地
居民為主體,納入政府和學者代表,設計一個權利和義務相符的管理制度,不但將可深化
在地參與的實質內涵,也應該可以提高有效管理的可能性。
其次,所謂傳統的狩獵就是“射箭、仍石頭、徒手搏鬥”的說法也與事實不符。在現代人
十數萬年的狩獵歷史中,方法一直都是成功狩獵的關鍵,其中,陷阱類型的多樣化最具代
表性,不但要與動物鬥智,還得要考慮到環境條件和成本效益。仔細的觀察動物行為、適
地適用適當的方法和材料,以及研究改良一直都是“狩獵傳統”中的核心。也因此,當有
新的方法、材料或工具被引進時,有概念的獵人是不會視而不見的;陷獵、槍獵、犬獵和
團獵在台灣原住民的生活中,都已有百年或數百年的歷史了。要求以“最原始”的技術去
狩獵不但忽視了原住民族在過去數百年來的狩獵技術交流、切磋、創新和發展,也與保育
野生動物無直接關係,因為許多研究都顯示,外來新的狩獵技巧或工具並不盡然就比傳統
的高明,影響獵捕量的因素仍然以野生動物的族群數量、獵區的可及性和獵人的數量為主
。就台灣而言,多數山區崎嶇難及,適合狩獵的地點原本就零散分布,再加上幾年一定會
出現一次的大颱風、豪大雨、地震所帶來的道路斷絕和環境破壞的現象,應該是影響狩獵
活動及獵捕量的重要因素。
而,傳統狩獵就是“非營利行為”的說法也值得商榷。台灣原住民與中國大陸沿海及其他
亞洲地區間的貿易行為少說也可以追溯到一千年前,貨品中就包括了許多野生動物和產製
品,而商業行為的型式和內涵也雖著時代的轉變,多有變化。十七世紀荷蘭人將台灣產的
野生動物(主要是鹿科動物)的毛皮及肉品大量賣到中國大陸沿海及日本,則可以說是台
灣近代最具規模的野生動物貿易經驗。不過,雖然買賣野生動物的商業行為在台灣的原住
民社會中存在已久,但是檢討過去失敗的案例(例如十七世紀的鹿皮外銷造成梅花鹿群的
崩潰),以及考慮近代自然和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對傳統生活型態所產生的衝擊(例如
:社會結構的改變、傳統禁忌對族人約束力的減低、多樣化的現代市場經濟的加入…等)
,多數人也都贊成,即使重新開放合法的狩獵,仍應該配合以現代科技持續的監測動物的
數量、分布地點及變化趨勢,以確保永續。近年來一些野外調查技術的研發(例如:衛星
定位儀和自動照相設備)和地理資訊系統的整合,雖然已明顯的降低在山區收集資料的時
間和人力,但仍然受限於野外工作人力的不足,無法更廣泛且長期的收集基本資料,更遑
論長期的監測。因此,若能邀請、培訓在山區活動能力強的原住民,加入全面資源普查
的行列,是有可能大幅提升我們對自然資源的掌握及監測能力。
最後,類似“目前狩獵活動已全球性的減少”的說法與我的認知也不相同。以最近民間團
體常說在英國已全面禁止攜犬打獵的案例而言,事實上只是禁止以狗追獵狐狸,並沒有禁
止獵狐,而同為西方國家的美國,甚至仍然允許以狗趕熊的休閒運動性的打獵活動。七0
年代以來,儘管以爭取動物權、動物福利為職志的動物解放運動在全球風起雲湧般的興起
,狩獵和垂釣仍然是絕大多數國家的重要休憩或經濟活動;不過,眾多人道團體對狩獵垂
釣活動的批判,也非毫無成效,現在,對於狩獵物種的族群監測做的比以前要精緻許多、
狩獵活動的管理比以前更上軌道、不少「不人道」的做法都已經或面臨被修改,以及因狩
獵所獲得的收益也有更高的比例被用來改善居民的生活和保育自然環境。
整體而言,雖然政府主動檢討現行政策有其正當性,但丹大計畫以及其後續的發展顯然還
需要更多的對話,這裡面不但要與人道團體對話,更要與部落全體、原住民行政體系、基
層的自然資源管理人員,以及與其他具實務經驗的學術團體進行對話,以強化自然資源經
營管理中的:(1) 正當性的論述;(2) 明確的原住民的角色定位;(3) 完整的議題涵蓋及
探討;和(4)科學的評鑑設計。以“正當性”為例,至少就有“政府重新檢討禁獵制度的正
當性”、“在台灣以永續利用野生動物作為保育手段的正當性”和“以原住民為主體的資
源管理制度的正當性”等三個內涵需要討論;而“議題涵蓋及探討”則至少要涵蓋:“狩
獵管理與傳統文化及民族發展間的互動關係”、“狩獵管理與社區生活及社區發展間的互
動關係”、“狩獵管理與野生動物族群間的互動關係”和“狩獵管理與法規間的互動關係
”等四個議題。相信透過踏實的論述和積極的對話,丹大計畫的團隊是有可能爭取到更多
的支持,也或許能夠使整個計畫更精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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