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
小弟日前唸到某個法律爭點:
醫生手術時,有感染HIV-Aids病毒的風險。醫生對病人患有HIV-Aids的疑慮時,得詢問病
人或得其同意而為檢驗。醫生不得以病人拒絕檢驗,而拒絕進行必要的醫療行為。醫生未
經病人同意,秘密抽血(或利用以抽取的血液)作HIV-Aids抗體的檢驗時,係不法侵害病
人的自主決定權,應對病人精神痛苦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內某民法權威在他書上指出: 此等情形並不成立緊急避難的違法阻卻,醫生或醫院應
自為必要的防範措施。
小弟講解一下上述這段令常人看不懂的天文。我國民事侵權對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利益是
採結果不法。 易言之,民法對於你作一個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時,判斷你行為究竟是對不
對是認為 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侵害的結果產生就推定你行為不對,除非你有正當理由
說明你的行為是非作不可,例如:正當防衛(愛滋病人要咬你 你拿刀子把他割傷)、緊
急避難(就是為防範更大的損害發生 不得不侵害某人權利)、被害人允諾(就是那些見
錢腿開開的pu看到宗瑞哥就爬上去,不能說宗瑞哥侵害她們的貞操權, 咦! 她們有貞操
權?)
所以上述某民法權威 就是認為醫生本來就會做好防護措施,偷偷抽病人血去做愛滋病檢
驗,本來就不能說是為了防範更大的損害發生,故不能成立緊急避難。
我讀到這... 百思不得其解,按這說法,醫生不就是該死,誰叫你是醫生,是醫生的話,
一定會做好防護措施,不會感染愛滋。
誰都知道任何職業皆會有事故風險,醫生也不例外。況且醫療過程中,病人向醫生細述病
情就是建立雙方信賴,以利醫生知道病人狀況對症下藥。這種死不抽血檢驗有沒有愛滋的
病患何談自己身體自主權大於醫療安全?況且我覺得採這種見解,即可能造成醫生採取保
守的醫療行為,對病患和醫生皆是雙輸的局面。
以上是小弟小小的個人意見,可是小弟對醫療體系不熟悉,敢請指教各位醫生同學,
若遇可能感染愛滋又死不肯抽血檢驗的病患,你們真的秉持大愛精神,不管自己感染的風
險,為病患採取大膽 高風險的侵入性手術?
或者現在醫生對愛滋病患動手術,感染愛滋的機率趨近於零,根本不用害怕?
請各位醫生同學能指點小弟迷津。 感謝不盡~
ps:我想告訴各位醫生同學,台灣醫療糾紛這麼多,其實我覺得很多都是制度面的問題,
可是台灣法學者本身又不具醫學知識,當然對醫療糾紛的研究難能提出一針見血的解決
方法。所以每次在學校看到幾個退休醫生老杯杯辛苦進修法律學位,希望能替醫界制度
貢獻己力,小弟不免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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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稱隱士,今稱宅宅。
是褒是貶,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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