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大清律例》的一些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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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ika (裁作短歌行) 看板: historia
標題: [閒聊] 《大清律例》的一些豆知識~
時間: Sat Jun 9 15:52:58 2012
前些日子下載了大清律例pdf檔,利用搜尋功能發現一些豆知識XD
http://kuscholarworks.ku.edu/dspace/handle/1808/3635
1.清帝國如何以刑法規範台灣?
‧凡民人偷越定界 私入臺灣番境者 杖一百
→反映漢人很愛通番
‧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 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 杖八十 革退該管官
→反映官兵擾番甚多......
‧不得與番人結親 違者離異 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 即安置本地為民 不許往來番社 違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和原住民女孩有了孩子,便能使婚姻有效,但陪老婆回娘家要低調。
‧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 違者照例(杖一百 流三千里)治罪
→反映台灣漢人不得持有槍械(但大陸獵戶則可)。
‧臺灣姦民私煎硝黃 無論已未興販 如數在十斤以下者 杖一百 刺字 逐令過水
十斤以上 杖六十 徒一年 每十斤加一等 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
發近邊充軍 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 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例
處斬 妻子緣坐 財產入官
→反映台灣有很多危及治安的柏油哥~
‧臺灣無籍游民 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 若犯止枷杖例 應逐回原籍管束者
面刺「逐水」字樣
→羅漢腳一旦犯罪就逮,便得回福廣~
‧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 堩照苗人圖財害命例 擬斬立決梟示 與命盜案內例應
斬梟之犯 堩傳首廈門示眾 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台灣海賊的首級,最後都到廈門遊街去了~
2.哪些狀況下的人犯得永遠枷號?(終身戴枷)
‧凡發遣新疆人犯並黑龍江等處為奴婢人犯 在配行竊初犯者在配所枷號一年再犯者
枷號二年三犯者枷號三年 至四犯者即擬以永遠枷號 遇赦不准授免
→林則徐、劉鶚到了新疆後,不可以亂拿人家東西。
‧發遣回疆各犯 除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 即令該管大臣酌量懲治外 若實係在配酗酒
滋事怙惡不悛 難於約束者 改發巴里坤充當折磨差使 如改發之後復行滋事 初犯
枷號三箇月再犯枷號一年 三犯永遠枷號
→林則徐、劉鶚到了新疆後,不可以喝酒鬧事。
‧各項邪教案內 應行發遣回城人犯 有情節較重者 發往配所永遠枷號
→白蓮教信眾很容易就得一輩子帶枷。
‧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內吸食鴉片煙者 擬斬監候 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員為奴......
如有告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 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
→李蓮英不能讓老佛爺知道底下有人偷抽鴉片。
3.哪些狀況下執行閹割之刑?(律例中無宮刑字眼)
‧反逆案內律應問擬凌遲之犯 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謀逆情事者 無論已未成丁
堩解交內務府閹割 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 如年在十歲以下者 牢固監禁
俟年屆十一歲時 再行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 內務府大臣遇有解到閹割人犯
即遴派司員認真看驗 並出具無弊切結送交刑部再行覆驗 如有情弊 即行奏參
務須查驗明確 再交兵部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從事革命者的子孫,不管有沒有參與其中,都得絕子絕孫。
‧若被殺之家(死者>3的滅門血案)係絕嗣 將兇犯之子年未及(十五)歲者 送交內務府
閹割 奉明請旨分賞(宮內或王家) 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 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
→殺人全家者,自家也得絕後。常威如果有孩子,也得當太監了...
PS.律379條嚴禁官民私閹,「惟王家用之」;首謀閹割者斬監候(約同中共之死緩)。
4.犯了哪些事會被凌遲、族誅?
‧凡謀反(造反)及大逆(謀毀君王、宗廟及官闕) 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
→想造反=凌遲處死&絕子絕孫(承3.)
‧(反逆案)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妻父女之類)
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 (男)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 其(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財產入官 若女
兼姊妹許嫁已定 歸其夫 (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坐...
族誅止坐正犯兄弟之子 不及其孫 餘律文不載並不得株連
→沒有古代誅九族那麼慘了,姪孫以外的同宗晚輩還能逃過一劫。
‧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 堩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絞立決 見棺槨者皆斬立決
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 若開棺見屍至三塚者 除正犯凌遲處死外 其子俱
發往伊犁當差
→處理尊親屬遺骸要慎重。
‧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 各按服制 依律分別凌遲斬決 堩梟首示眾
→殺尊親屬的罪很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
(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 已殺者皆凌遲處死
→謀殺尊親屬,想也有罪!
‧強姦本宗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未成 將本婦殺死者 分別服制 擬以凌遲斬決
仍梟示係外 姻親屬免其梟示
→姦殺堂表婦孺,凌遲!常威若殺了戚秦氏,就不是吃狗頭鍘而已了...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 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
首從)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絞(監候) (過失)傷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難怪婢女會怕老爺和夫人...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 徒三年 傷者(不問重輕)
杖一百 流三千里 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
故殺者凌遲處死
→難怪長工會怕老爺和夫人...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 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 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
之輕重)加 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決) 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
→潘金蓮生在宋代算死得痛快了~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
(毆兄姊罪)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
收贖之限) 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
→總之不能傷害長輩。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殺者皆凌遲處死
→同上。
‧子婦毆斃翁姑......凌遲......子婦拒姦 毆斃伊翁 斬監候
→反映除了惡媳婦外,也有不少色公公。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案件審無別情 無論傷之輕重 即行奏請斬決 如其祖父母父母因
傷身死 將該犯剉屍示眾
→另類凌遲~
PS.凡兩犯凌遲重罪者 於處決時加割刀數@@
5.清帝國無車裂(五馬分屍)之刑;拆看清帝國公文,不會挖去雙眼,而是杖打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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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必將還我公道」
──1828年,伊夫堡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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