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大清律例》的一些豆知識~

看板CHING作者 (裁作短歌行)時間12年前 (2012/06/09 15:54),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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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istoria 看板 #1Fqm3krg ] 作者: Leika (裁作短歌行) 看板: historia 標題: [閒聊] 《大清律例》的一些豆知識~ 時間: Sat Jun 9 15:52:58 2012 前些日子下載了大清律例pdf檔,利用搜尋功能發現一些豆知識XD http://kuscholarworks.ku.edu/dspace/handle/1808/3635 1.清帝國如何以刑法規範台灣? ‧凡民人偷越定界 私入臺灣番境者 杖一百 →反映漢人很愛通番 ‧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 如借端需索擾害番社 杖八十 革退該管官 →反映官兵擾番甚多...... ‧不得與番人結親 違者離異 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 即安置本地為民 不許往來番社 違者照不應重律 杖八十 →和原住民女孩有了孩子,便能使婚姻有效,但陪老婆回娘家要低調。 ‧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鎗 違者照例(杖一百 流三千里)治罪 →反映台灣漢人不得持有槍械(但大陸獵戶則可)。 ‧臺灣姦民私煎硝黃 無論已未興販 如數在十斤以下者 杖一百 刺字 逐令過水 十斤以上 杖六十 徒一年 每十斤加一等 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 發近邊充軍 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 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例 處斬 妻子緣坐 財產入官 →反映台灣有很多危及治安的柏油哥~ ‧臺灣無籍游民 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 若犯止枷杖例 應逐回原籍管束者 面刺「逐水」字樣 →羅漢腳一旦犯罪就逮,便得回福廣~ ‧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 堩照苗人圖財害命例 擬斬立決梟示 與命盜案內例應 斬梟之犯 堩傳首廈門示眾 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台灣海賊的首級,最後都到廈門遊街去了~ 2.哪些狀況下的人犯得永遠枷號?(終身戴枷) ‧凡發遣新疆人犯並黑龍江等處為奴婢人犯 在配行竊初犯者在配所枷號一年再犯者 枷號二年三犯者枷號三年 至四犯者即擬以永遠枷號 遇赦不准授免 →林則徐、劉鶚到了新疆後,不可以亂拿人家東西。 ‧發遣回疆各犯 除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 即令該管大臣酌量懲治外 若實係在配酗酒 滋事怙惡不悛 難於約束者 改發巴里坤充當折磨差使 如改發之後復行滋事 初犯 枷號三箇月再犯枷號一年 三犯永遠枷號 →林則徐、劉鶚到了新疆後,不可以喝酒鬧事。 ‧各項邪教案內 應行發遣回城人犯 有情節較重者 發往配所永遠枷號 →白蓮教信眾很容易就得一輩子帶枷。 ‧太監在宮門及禁門以內吸食鴉片煙者 擬斬監候 家屬發往新疆給官員為奴...... 如有告假在外或潛住私宅及在他處吸食者 將首領太監永遠枷號 →李蓮英不能讓老佛爺知道底下有人偷抽鴉片。 3.哪些狀況下執行閹割之刑?(律例中無宮刑字眼) ‧反逆案內律應問擬凌遲之犯 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謀逆情事者 無論已未成丁 堩解交內務府閹割 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 如年在十歲以下者 牢固監禁 俟年屆十一歲時 再行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 內務府大臣遇有解到閹割人犯 即遴派司員認真看驗 並出具無弊切結送交刑部再行覆驗 如有情弊 即行奏參 務須查驗明確 再交兵部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 →從事革命者的子孫,不管有沒有參與其中,都得絕子絕孫。 ‧若被殺之家(死者>3的滅門血案)係絕嗣 將兇犯之子年未及(十五)歲者 送交內務府 閹割 奉明請旨分賞(宮內或王家) 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 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 →殺人全家者,自家也得絕後。常威如果有孩子,也得當太監了... PS.律379條嚴禁官民私閹,「惟王家用之」;首謀閹割者斬監候(約同中共之死緩)。 4.犯了哪些事會被凌遲、族誅? ‧凡謀反(造反)及大逆(謀毀君王、宗廟及官闕) 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 →想造反=凌遲處死&絕子絕孫(承3.) ‧(反逆案)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妻父女之類) 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 (男)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 其(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財產入官 若女 兼姊妹許嫁已定 歸其夫 (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坐... 族誅止坐正犯兄弟之子 不及其孫 餘律文不載並不得株連 →沒有古代誅九族那麼慘了,姪孫以外的同宗晚輩還能逃過一劫。 ‧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 堩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絞立決 見棺槨者皆斬立決 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 若開棺見屍至三塚者 除正犯凌遲處死外 其子俱 發往伊犁當差 →處理尊親屬遺骸要慎重。 ‧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 各按服制 依律分別凌遲斬決 堩梟首示眾 →殺尊親屬的罪很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 (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 已殺者皆凌遲處死 →謀殺尊親屬,想也有罪! ‧強姦本宗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未成 將本婦殺死者 分別服制 擬以凌遲斬決 仍梟示係外 姻親屬免其梟示 →姦殺堂表婦孺,凌遲!常威若殺了戚秦氏,就不是吃狗頭鍘而已了... ‧凡奴婢毆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毆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 殺者(故殺毆殺預毆之奴婢不分 首從)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絞(監候) (過失)傷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難怪婢女會怕老爺和夫人...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 徒三年 傷者(不問重輕) 杖一百 流三千里 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 故殺者凌遲處死 →難怪長工會怕老爺和夫人... ‧凡妻妾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 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 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 之輕重)加 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決) 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魘魅蠱毒在內) →潘金蓮生在宋代算死得痛快了~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並重)各加 (毆兄姊罪)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 收贖之限) 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 →總之不能傷害長輩。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殺者皆凌遲處死 →同上。 ‧子婦毆斃翁姑......凌遲......子婦拒姦 毆斃伊翁 斬監候 →反映除了惡媳婦外,也有不少色公公。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案件審無別情 無論傷之輕重 即行奏請斬決 如其祖父母父母因 傷身死 將該犯剉屍示眾 →另類凌遲~ PS.凡兩犯凌遲重罪者 於處決時加割刀數@@ 5.清帝國無車裂(五馬分屍)之刑;拆看清帝國公文,不會挖去雙眼,而是杖打一百。 -- 「上帝必將還我公道」 ──1828年,伊夫堡監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4.9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eika (112.105.94.91), 時間: 06/09/2012 15:54:06

06/09 16:11, , 1F
推,很深入實情的節選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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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6, , 2F
實際適用的狀況不同。 由淡新檔案可知很少完全依律處理的
06/09 16:46, 2F

06/09 16:48, , 3F
只看律文不如推薦看《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刑案匯覽》
06/09 16:48, 3F

06/09 17:35, , 4F
不知道逐水是何種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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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9:30, , 5F
推二樓,實際適用狀況不同,甚至還有省例等規範的適用
06/09 19:30, 5F

06/09 21:33, , 6F
個人覺得,古代那些法律條文,真的是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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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43, , 7F
清朝就是官大學問大,誰官大誰說了算,律例,看看就好。
06/10 09:43, 7F

06/10 09:44, , 8F
不要是綠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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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1:51, , 9F
並非看看就好,而是律不足因應清代以後隨經濟發展繁複化的
06/10 11:51, 9F

06/10 11:54, , 10F
社會狀況,大量案件沒有律文足資審判依據--「斷罪無正條」
06/10 11:54, 10F

06/10 11:59, , 11F
故大量使用例、說帖、成案作為適用或比附援引的依據
06/10 11:59, 11F

06/10 12:01, , 12F
如說帖就是在既有律、例與「例無專條、情節疑似」案件之間
06/10 12:01, 12F

06/10 12:02, , 13F
援用法條定罪量刑之際,找到足使情、罪相符的最佳法律論述
06/10 12:02, 13F

06/10 13:24, , 14F
本篇所引的為似乎為光緒年間讀例存疑的版本,若回去看
06/10 13:24, 14F

06/10 13:25, , 15F
看乾隆年間或更早的版本對照,就會發現例不斷的被擴充
06/10 13:25, 15F

06/10 13:27, , 16F
一定程度反映九樓所談律不足因應社會的情況
06/10 13:27, 16F

06/10 14:26, , 17F
好棒啊, 舉例真生動! 給你一個讚!
06/10 14:26, 17F

06/11 09:54, , 18F
「例無專條, 情節疑似」, 大清律令豈不就變成了海洋法...
06/11 09:54, 18F
文章代碼(AID): #1Fqm4Wk3 (C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