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規更動與境外商品相關說明
上週我有事回南部一趟,回來後信箱收到elvies所檢舉之兩封備份文章
我上板來看時,發現標題為"AXA"之討論串已刪到只剩最後一篇
我詢問b版主,他回答為原po自刪!由於我不太清楚事發經過,故交由b版主處理
根據elvies所檢舉之信,A板友內容有提及"畢竟我在這行業服務那麼久了"
以及"上面敘述的資料~如果有需要也可以E-mail給你~~"
這已構成意圖推銷之事實,所謂"推銷"是指進行一連串說服的過程,以達成銷售的目的。
沒有積極處理是板主群的疏失,在此跟眾版友致歉!
至於elvies之水桶處分,乃出於他履次在公開版面出言不遜
熱心或專業是一回事,違反板規是另一回事,是故不會因此徹銷他的水桶處分
順便提醒elvies:版規有三次以上永久水桶之規定!您已累積兩次,請自制!
對於境外保單或境外基金等國際金融商品,我都是持比較開放的做法,圍堵並非良策,
以下是B版主的看法,我個人大半也贊同:
"規定一定會有灰色的地帶,只是範圍開的比較大讓大家討論如此而已!
如果只要是境外保單或基金都全部禁止討論,那要問問題的人上何處去求助?
與其沒管道了解,不如開放空間讓大家去討論,也避免業務直接私下接觸更好"
不過版面已經為此事發生多次爭執,加上總有些有心人士藉討論之名行推銷之實
為了避免多生事端以及增加管理之困難,將於一週後全面禁止境外商品之相關討論
這一週是緩衝期,但是仍然不得有銷售之情形!
補充:
當初版規是由我制定,我也沒有跟b版主詳細解釋過尺度問題
此次事件只能算是他尺度放得太鬆的無心之過!
我本人也因為"AXA"文章皆已刪光 故未再做進一步之追究
而elvies的水桶出於1.回覆公告 2.在公開版面對版友及版主出言不遜
何況也警告在先了,b版主對elvies之處分並無不當
版面有爭議,欲發公告前,版主群皆會先行討論
此次由於我不在,故由b板主全權處理,才會導致擦槍走火
b板主平時對板務仍然貢獻良多,不該因一次之失職或失言即將他解職
更何況他也出面道歉了,也願意暫時停止執行版主權限一個月
這一個月是他的反省時間,版務將由我執行!
致一般投資者:
任何商品皆是一分風險伴隨一分利潤,天下絕無不勞而獲之事
誠如我在7241篇的公告:成年人自己要有判斷的能力!
如果真的不小心被騙,就當作交學費吧,反正有生之年早晚都會遇上的!
http://www.dof.taipei.gov.tw/dof/consumer/newsrelease.html
以上網址為金管會之公文,有提供境外商品是否合法之相關查詢,請善用!
致境外商品相關業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2140029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0508294
以上為相關之新聞和討論 請勿以身試法!
以及投信投顧法規:
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101902
第十六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
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還有保險法: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01.htm
第163條【保險輔助人執業之許可及限制】
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
領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
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
第167條之一【違反執業之許可與限制之處罰】
違反第16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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