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理不建議我買投資型保單

看板CFP作者 (對PS3有興趣的,丟我。)時間17年前 (2007/03/07 23: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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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人家一邊跟s板友討論,也在公司這邊做了點小小的功課... 以下為往來信件內容: <往> 請問, 以創丁為例, 條款第16條第一項, 說明: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身故理賠金 那麼,國稅局是以何法條課遺產稅 @@? 若國稅局針對投資型商品保價的部份是否課遺產稅未有定見的話, 在招攬此類商品時, 以節稅的功能來行銷是否得宜... <來> 親愛的珍妮佛同仁:您好! 首先謝謝您使用空中褓姆信箱,讓我們有為您服務的機會! 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以創世紀丙型為例,目前14歲以上的投資型保單, 被保險人身故時,公司是以「保額」加「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又依「保 險法第112條」及「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總 額課徵遺產稅; 二.另95年1月1日起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所投保的保單,受益人領取要保人、受 益人不同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須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死亡給付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 但目前各稅捐機關對有關投資型保單分離投資「帳戶價值」是否納入保險給付 認定不盡相同(投資型商品科已於95年1月2日於員工討論區說明.(關鍵字『中區』 索引即得),政府相關單位正在研議中,是否課徵,需視政府最後結論, 建議同 仁在招攬時避免對客戶作出任何承諾,以避免日後產生紛爭.未來稅制仍可能不 斷的變革,相信公司亦會透過各種管道與政府機關溝通,為保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再者,依目前公司作業規範,若稅務機關及法院來函查詢當事人相關契約內容,公司 即應依法確實回覆,是否列為課稅依據,則由主管機關依法裁量。 以另一封mail夾帶相關簡報資訊供您參考! 若您還有“業務行銷”的問題,歡迎再來電或來信.最後,祝福您! 順心如意&業績輝煌 行銷諮詢小組羅孟珠敬上96. 03.07 以上 ps:對於內文"相關簡報"有興趣的鄉民,請來信索取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58.32

03/07 23:36, , 1F
其實,公司的態度清楚明確,反而是在外行銷的人.....
03/07 23:36, 1F

03/08 10:07, , 2F
買投資型保單~~沒什麼利益~~只有保障及保本
03/08 10:0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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