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理不建議我買投資型保單

看板CFP作者 (依了義不依不了義。)時間17年前 (2007/03/05 19: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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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wrote: : 等了快兩星期 國稅局給我回文了 : 投資型會不會編入遺產稅 答案出來了 : 投資型 死亡給付+基金帳戶 一同賠付 但是基金帳戶 仍得視為遺產 : 主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意見服務信箱回覆內容 : x先生,您好: : 台端所詢保險相關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 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 : 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屬人壽保險保額給付部分, : 如符合前揭法令規定且非屬財政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所稱被繼承人 : 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免納遺產稅。 : 二、 至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如變額萬能壽險)給付之理賠金屬基金帳戶價值部分 : ,因非屬前揭條文所稱人壽保險之給付,仍應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三、 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 : 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以下部分,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 : 四、 以上僅就現行法令規定予以說明,至所舉案例是否課徵遺產稅,請提供實際發生之 : 保險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再憑以答復。 人家不是來開戰的 >\\\< 只是就本篇回覆內容想發問: a)若要被險人為同一人,投資型商品採分離帳戶制與保險金給付, 是否與"須課遺產稅"無關 @@? 畢竟,只要是保險給付,原則上即可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 免納遺產稅... b)若列舉扣除額,保戶並沒有將投資型保單申報出來的話, 那麼坊間話術之"隱藏資產"的說法,也還滿中肯的哩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4.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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