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等之關係人申報
想請問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朋友:
依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2項、第4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本
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本會定之。
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
人之企業。 ^^^^^^^^^^^^^^^^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想請問,所謂「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的實務狀況為何?
例如:如果家庭狀況特殊,和兄弟姐妹並不親,如果兄弟姐妹不願配合,要如
何辦理申報事宜?
請有實務經驗的朋友分享一下,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5
→
11/10 15:51, , 1F
11/10 15:51,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