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象棋王國團體逃獄施行辦法草案置底
象棋王國團體逃獄施行辦法
第三條 同國俘虜人數達三人或以上時,才可向該國申請團體逃獄戰。
第四條 團體逃獄戰之實施,應由逃獄集團之首腦貼文於俘虜國家之版面,
列出參加團體逃獄之俘虜名單。
第五條 獄官需於接戰後兩天之內公佈守獄方名單。(!)
第六條 守獄方接戰獄官可找該國國民擔任獄卒協助守獄,但星等不可超過獄官。(!)
第七條 俘虜需依據天數繳納即時逃獄費後方可參家團體逃獄戰。
第八條 團體逃獄戰採積分制,勝方可得3分,和局2分,負方1分,
若比賽結果逃獄方總分大於守獄方則團體逃獄成功。參戰成員全部獲釋。
若比賽結果守獄方總分大於逃獄方則團體逃獄失敗。勝方仍可回國,但
負方除了計逃獄失敗一次之外,需要延後兩天方可贖回。(!)
ex:等級一的人被俘虜第三天參加團體逃獄戰,則須依規定先繳納200元的
逃獄費。若失敗則須加罰兩天,又變回被俘第一天。
第九條 被俘虜方之國家可派一名成員參與團體逃獄戰,做為逃獄方的接應,
辦法視同劫逃,勝則沒事,敗則遭遇俘虜,但團體逃獄方勝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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