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客運、公車承接包車 合法
客運、公車承接包車 合法
更新日期:2011/08/25 00:2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台北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秘書長陳瓊忠昨(二十四)日表示,一般公路客運是依據核定行駛路線承接包車業務,
並未脫離本線;市區公車(例如聯營公車)則是依據營運區域範圍承接包車業務,法律上
都有明文規範,並無違法問題。
對於遊覽車客運業者醞釀二十九日走上街頭向交通部陳情,並提出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業
不得受理包車業務、廢除校外教學租用五年以下車齡規定,以及業者違規採分類處理等三
項訴求,陳瓊忠昨天下午做出回應,並在回應時做了前述表示。
他說,要求一般公路客運及市區公車不得承接包租車業務,這事遊覽車業已經向交通部提
議好幾年,依據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已經明文做了規範。一般公路、市區公
車與遊覽車營運性質不同,一般公路是根據核定行駛路線來承接學生專車、包車,都不脫
離本線;市區公車方面,例如聯營公車是不能脫離營運區域來承接包車業務,條文載明很
清楚,業者都依據規定來做,若有問題早就有問題。
不過,對於遊覽車業者所提,「交通違規應該採分類罰款,不得一律依『公路法第七十七
條處罰』,罰款九千元整。」陳瓊忠也表示,這一部分,包括公路客運與市區公車都是「
共同受害者」,希望主管機關能夠體諒業者經營上的困難,在執法上,應該以「輔導代替
處罰」,而不是動輒祭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處罰業者九千元。
另,對於教育部規定校外教學租用遊覽車,車齡應該限制五年以下,陳瓊忠說,這是政府
基於行車安全的立場,限制車齡是有必要,但車輛是否安全,車齡不應該成為檢驗唯一標
準,因為很多車齡達十年的遊覽車,經過保養還是「真勇」,而即使是五年以下車齡的遊
覽車,若沒有好好保養,一樣存在安全風險,所以,「五年車齡」規定也不合理,這一部
分政府單位應該要再檢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5/128/2xh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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