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遊覽車翻覆1死13傷>司機判2年10月 傷者: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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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翻覆1死13傷>司機判2年10月 傷者:太輕
自由時報 2011-03-14 06:02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福爾摩沙高速公路苗栗竹南路段,99年7月12日發生
遊覽車翻覆車禍,造成車上役男1死13傷。苗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肇事司
機丁維芳。苗栗地院判刑2年10月,丁維芳認為過重,傷者則覺得太輕,雙方都上訴。
判決書指出,空軍44名台北市籍新兵,當天收假搭乘軍方包租的遊覽車,要返回台南官田
新訓中心,中午12點50分,行經福高苗栗竹南路段時,遊覽車突然在高速蛇行、劇烈搖晃
後翻覆。坐在最後1排靠窗的林姓役男,當場頭顱爆裂慘死,其餘43人中,有13人受到輕
、重傷。
判決書指出,當時車速為時速115公里,已經超速,且司機丁維芳一時精神恍惚,操控失
當釀禍。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全在司機。
多名傷者都希望法官量判,不過承審法官蔡志宏考量丁維芳目前沒有工作、還要養家且無
前科,肇事後自首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判刑2年10月。蔡志宏強調,法官量刑時必須多
方考量,除要同理被害人的痛苦,也要考慮有利被告的因素。
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可判刑5年,但實務上,量刑都集中在2年以下。以98年為例,全
國地方法院判刑的案子有507件,其中僅有1件超過2年,因此做為參考。希望人民遇有類
似案件時,都能受到相同的司法待遇,盡量不要因為不同的法官審判,相同案件卻得到不
同的結果。
蔡志宏認為,現行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期,是民國24年制定,70多年來未隨社會變遷
修改,當年立法時並無高速公路,交通工具也沒有現今的高速、大型,駕駛過失所造成的
傷亡規模今非昔比,應修法提高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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