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遊覽車翻覆1死13傷>司機判2年10月 傷者:太輕

看板Bus作者 (巴士狗兒)時間14年前 (2011/03/15 12:1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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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3/20110314435588.html <遊覽車翻覆1死13傷>司機判2年10月 傷者:太輕 自由時報 2011-03-14 06:02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福爾摩沙高速公路苗栗竹南路段,99年7月12日發生 遊覽車翻覆車禍,造成車上役男1死13傷。苗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肇事司 機丁維芳。苗栗地院判刑2年10月,丁維芳認為過重,傷者則覺得太輕,雙方都上訴。 判決書指出,空軍44名台北市籍新兵,當天收假搭乘軍方包租的遊覽車,要返回台南官田 新訓中心,中午12點50分,行經福高苗栗竹南路段時,遊覽車突然在高速蛇行、劇烈搖晃 後翻覆。坐在最後1排靠窗的林姓役男,當場頭顱爆裂慘死,其餘43人中,有13人受到輕 、重傷。 判決書指出,當時車速為時速115公里,已經超速,且司機丁維芳一時精神恍惚,操控失 當釀禍。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全在司機。 多名傷者都希望法官量判,不過承審法官蔡志宏考量丁維芳目前沒有工作、還要養家且無 前科,肇事後自首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判刑2年10月。蔡志宏強調,法官量刑時必須多 方考量,除要同理被害人的痛苦,也要考慮有利被告的因素。 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可判刑5年,但實務上,量刑都集中在2年以下。以98年為例,全 國地方法院判刑的案子有507件,其中僅有1件超過2年,因此做為參考。希望人民遇有類 似案件時,都能受到相同的司法待遇,盡量不要因為不同的法官審判,相同案件卻得到不 同的結果。 蔡志宏認為,現行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期,是民國24年制定,70多年來未隨社會變遷 修改,當年立法時並無高速公路,交通工具也沒有現今的高速、大型,駕駛過失所造成的 傷亡規模今非昔比,應修法提高刑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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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駕駛自以為開自小客?自小客開到120不代表大車也可以,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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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重心高 不穩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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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輕 想噓 這根本是不定時炸彈 業務過失致死這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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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4:27, , 4F
不用修法了 早就已經可以廢了 併入刑法殺人重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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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2:23, , 5F
你們怎沒想 有時候是軍方的問題阿? 司機並不是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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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2:24, , 6F
都願意開這樣快的欸 有時候我們再配合懇親 他就是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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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12:24, , 7F
時間的限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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