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運路線處理原則

看板Bus作者 (我是機蛋)時間17年前 (2008/05/10 01:33),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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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好像沒有此規則...所以po出來大家參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thb.gov.tw/hw/bus_rule6.htm 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調整客運路線處理原則 交通部89.12.05交路字第 012689號函核定 交通部91.05.24交路字第0910005083號函修正 交通部92.01.14交路字第0920000438號函修正 交通部92.11.28交路字第0920068194號函修正 交通部94.07.27交路字第0940032799號函修正 交通部95.01.06交路字第0950000227號函修正 交通部95.10.18交路字第0950051873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公路主管機關客觀審查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路線延駛、變更起(迄) 點或交流道、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站、及設置轉運站或設站等有關案件之需 要,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名詞定義: (一)變更路線:係指由營運路線起、迄點中途變更其原核定行駛路線。 (二)延駛路線:係指由起點或迄點延伸原核准之營運路線。 (三)轉運站:係指可由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業者參與營運,同時並與其它運具在路 線、班次和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能夠方便、快速地完成相同或 不同運具間轉運行為之客運場站。 四、國道客運路線: (一)延駛: 1、起、迄點均位於直轄市或省轄市內之路線,不同意延駛,惟得於該市行政區 域內調整行駛動線。 2、前目以外之路線,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非位於直轄市或省轄 市境內之一端起(迄)同意延駛乙次(許可證效期超過者,得酌情增加), 延駛里程不得超過十公里,並不得超過相鄰接之鄉、鎮、市(縣轄市)行政 區域範圍為限。 3、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同意延駛。 (二)變更交流道: 1、變更起(迄)點交流道以位於同一直轄市、 縣(市)或相鄰之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為範圍,經當地政府同意,並提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 審核通過後辦理;變更中途交流道以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 範圍,經當地政府同意,並提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2、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變更交流道以乙處為限(許可證效期超過 五年者,得酌情增加);惟為配合主管機關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 調整者,不受此限。 3、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同意變更交流道。 (三)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站: 1、高速公路路線,除起(迄)點交流道外,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認定具 有運輸需求且對服務品質無重大影響者,得同意於中途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 站。 2、新增或續營路線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站以 乙次為限(許可證效期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惟營運路線長度在一百 公里以下之路線,最多可上下兩個中途交流道;超過一百公里至一百五十公 里以下路線,最多可上下三個中途交流道;並依此類推,每五十公里得增加 上下一個中途交流道;曾依本處理原則94年7月27日修正前規定申請並經核 准增加上下中途交流道數,已達前揭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增加上下交流道並 設站。 3、增加上下交流道最多以二處為限,其範圍以不逾越起(迄)點交流道所在相 鄰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範圍;增設之站位,每一上下交流道以一個 為限。 4、增加上下交流道之路線,不得行駛區間班車。發售區間票者之旅次,其一端 應為原核定路線之起(迄)點。距離起點較近者,班車往程僅准上客,返程 僅准下客;距離迄點較近者,班車往程僅准下客,返程僅准上客。 5、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同意增加上下交流道並設站。 (四)設置轉運站: 1、為合併其他路線重疊路段或配合其他大眾運輸系統供需之整合,以提昇城際 運輸服務水準,有具體事證者,得於交流道附近之一般道路路外設置自設轉 運站。 2、轉運站應具備適當的送客臨停區域、路外停靠月台、候車設備、盥洗設備、 避風遮雨設備等基本設施,及車輛調度空間。 3、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設置轉運站以乙次乙處為限(許可證效期 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 4、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得設置轉運站。 5、因設置轉運站所增加之營運路線,應依「公路汽車客運路線開放申請經營實 施要點」申請營運許可,並不得以免費接駁方式行駛,以區隔地區客運營運 範圍,避免擾亂營運秩序。 6、政府規劃之轉運站,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認定具備轉運功能者,不受 前揭第1、3、4目之限制。 (五)增加設站: 1、直轄市境內得同意增設上(下)客壹處;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 最多貳次為限(許可證效期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 2、非直轄市境內得同意增設上(下)客貳處;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 ,最多參次為限(許可證效期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 3、通車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同意增加設站;惟為配合主管機關道路施工、轉 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調整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能提高服務品質者,不受此限。 五、一般客運路線: (一)延駛: 1、起(迄)點位於直轄市境內之路線,不同意延駛,惟得納入市區公車營運 範圍。 2、前目以外之路線,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非位於直轄市境內 之起、迄點,在不超過相鄰接之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得同意延 駛貳次(許可證效期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每次延駛路線里程,不 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五分之一,且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延駛 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重複里程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同新闢路線。如 延駛路線無其他業者行駛者,不受此限。 3、為配合主管機關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調整者,其延駛範圍、里 程或次數,不受前二目限制。 4、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之路線,不同意延駛。 (二)變更路線: 1、起(迄)點為直轄市境內之路線,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得 同意變更營運路線壹次(許可證效期超過五年者,得酌情增加)。 2、前項以外之路線,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五年效期內,在不超過相鄰接之 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得同意變更營運路線貳次(許可證效期超過五 年者,得酌情增加)。 3、變更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重複路段里程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同新闢 路線。變更里程之計算,應以實際變更路段之總里程為準。 4、每次變更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五分之一。但如變更路線為與原 行駛道路有替代性之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無其他業者行駛者,不受此限 ;惟行駛高速公路路段里程不得超過30公里或佔該線里程三分之一以上者。 5、如變更路線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者,得以部分班次行駛。 6、為配合主管機關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調整者,其變更路線範圍 、里程或次數,不受前五目限制。 7、通車營運未滿六個月者,不同意變更營運路線。 (三)增加設站:準用第四點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六、本處理原則,執行時如有爭議,應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是 豔陽 ˙ · . ˙ ﹒ . · ˙ ◆ · ﹒ ˙ . 滿天的星星 為什麼沒人陪我看 不是 明月 |||| ◢◢ φyoyoling / 只是 天邊驚鴻一瞥 的 流星 / 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19.24

05/10 01:33, , 1F
大家參照就好...要對話就免啦...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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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1:42, , 2F
你忘了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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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不言可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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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01:47, , 4F
板主提供的類別太少...所以勞煩板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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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以放精華區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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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58, , 6F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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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3:11, , 7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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