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民主與公開不適用宗教法人法

看板Buddhism作者 (孤鄉人)時間6年前 (2017/07/29 19:46), 編輯推噓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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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02:40聯合報 李建忠/士林地院法官兼庭長(台北市 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兩教又介入宗教團體財務自主權, 有違宗教平等及侵害信教自由,業經大法官於九十三年宣告部分 條文違憲並於二年後失效,迄今十餘年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行政院 及立法院都難辭其咎。一部制定於民國十八年內容只有十三條的條例, 近九十年從未修改,可說是我國立法史的奇蹟。 日本一九五一年即制定宗教法人法平等規範全部宗教團體,且高度尊重 宗教團體的自治自律;美國也有將近五十個州有制定宗教法人法律。 民主憲政國家都體認到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基於政教分離、聖俗分離及 國家對宗教的中立性等原則,並顧及宗教團體的特例性,其中以民主與 公開並不適合宗教團體為重要,而這也是內政部明白宣示的原則。所以, 民法規範的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大部分都不能適用於宗教團體。 因此,才必須另定特別法並且只針對宗教團體的世俗面事項加以規範。 但應先了解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否則會過度干涉宗教自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神聖性與世俗性兼備,宗教團體除從事宗教事業的本業之外,尚可從事 公益事業、營利事業。而且憲法上有宗教自由、政教分離原則、聖俗分離原則。 因此,國家不介入宗教事項,不可立法限制,亦不得為審判對象 (例如:教義、聖物、住持身分)。草案第一條有違反政教分離之嫌。 目前宗教行政實務,由政府訂定認定信徒資格及強制寺廟不是採取執事制就是 信徒大會制,違反監督寺廟條例採住持制的立法原意,違法且違憲。 二、宗教團體結社自由緣自宗教自由,非來自結社自由,釋字五七三確認 宗教團體具有人事、組織及財政自治權。 三、限制宗教自由,德、美、日均是憲法保留;故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優於其他 基本人權及結社。有關宗教團體的法制,不可比照公益團體(財團法人法或人民 團體法)或營利團體(公司法)。草案第十七條明顯違反此原則。 四、再從集遊法第八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宗教、民俗… 不在此限。 五、公益勸募條例第三條:…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宗教團體、寺廟、 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日本早期由縣市自治條例方式,採報備或許可制,現幾已廢止。 六、政治獻金法:排除宗教團體,外國亦禁止政治人物捐獻教會。禁止選舉時在 教會演說,或宗教師推薦候選人。 七、強制執行法:禁止查封禮拜之物;日本連宗教建築物及宗教用地也禁止查封; 刑法:妨害祀典罪。民、刑訴訟法規定宗教師可以拒絕證言。 八、外國還有許多可用宗教理由禁止輸血、服戰鬥兵役、不受義務教育,宰殺動物 不必麻醉、割禮不構成傷害罪。 九、要成為宗教法人前,須已是宗教團體(已有從事宗教活動的歷史,日本要提出 三年以上活動證明),並非如公司或其他法人具備法律要件即可成立。 十、外國立法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料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中,宗教團體享有例外。 我們已落後日本六十多年,還要落後多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48.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328808.A.874.html

07/29 20:37, , 1F
宗教團體法第一條哪裡有強制採行信徒大會或是執事制?
07/29 20:37, 1F

07/29 20:40, , 2F
第一條不是說明法案的宗旨嗎?
07/29 20:40, 2F

07/29 20:41, , 3F
每個人都提五七三 殊不知此法就是為了替代五七三所宣告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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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0:41, , 4F
憲的寺廟監督條例
07/29 20:41, 4F

07/29 20:42, , 5F
說實在的 他所提的那幾點哪一項現在的草案沒有啊?
07/29 20:42, 5F

07/29 20:44, , 6F
阿 第六點沒有 我超支持禁止選舉前政治人物到教會拜票的
07/29 20:44, 6F

07/29 20:45, , 7F
所以這篇根本不是反對立法嘛 他講的項目反而有更嚴的
07/29 20:45, 7F

07/29 20:54, , 8F
草案第十七條也不是這篇文章講的限制自由
07/29 20:54, 8F

07/29 20:54, , 9F
為了反對而反對,是可以瞎掰很多東西給不看草案的人去洗腦
07/29 20:54, 9F

07/29 20:58, , 10F
撰文是法官也清楚監督寺廟條例不合理,只是其他信眾懂嗎??
07/29 20:58, 10F

07/29 20:58, , 11F
宗教團體法草案退回去就是回歸監督寺廟條例
07/29 20:58, 11F

07/29 20:59, , 12F
反對宗教團體草案的人應該要提出更好解決方法
07/29 20:59, 12F

07/29 20:59, , 13F
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對佛教傷害太大
07/29 20:59, 13F

07/29 21:01, , 14F
撰文的法官也很清楚要盡快立法處理,到底反對的人立場在哪?
07/29 21:01, 14F

07/29 21:05, , 15F
這篇文章充滿了悠久且古老的中華文官傳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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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5, , 16F
講一堆卻讓讀者搞不清楚他的立場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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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15, , 17F
他可能憲法沒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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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20, , 18F
剛剛發現 原來之前撒豆姨的臉書文章是抄這篇的 www
07/29 21:20, 18F

07/29 21:43, , 19F
這位法官的立場很簡單,火速修法,草案仍有改善空間
07/29 21:43, 19F

07/30 14:09, , 20F
宗教自由有神聖到從結社自由獨立?可是中華民國憲法又
07/30 14:09, 20F

07/30 14:10, , 21F
沒標榜宗教立國, 中華民國憲法標榜的是三民主義....
07/30 14:10, 21F

07/30 15:48, , 22F
那就是宗教立國啊!ㄍ...
07/30 15:48, 22F

07/30 17:19, , 23F
要這樣認為也可以啦,但是中華民國憲法沒有把三民主義包
07/30 17:19, 23F

07/30 17:19, , 24F
括在宗教信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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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V7MeXq (Buddh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