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何抓性騷與非性騷的尺度?
※ 引述 《moshenisshit》 之銘言:
: 照樣造句一下:「就本肥的觀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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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G板的女權絕大多數都不用擔心性騷擾問題,
:
: 說到底會被性騷擾的人,
:
: 顏值肯定遠高於這邊多數的女權了,
:
: 如果只是鍵盤男女互動,
:
: 比起被性騷擾,被當成空氣的機會比較大。」
:
: 以上就是他這段話的邏輯,
:
: 這種「醜女不用擔心性騷擾」論講給女權聽,
:
: 信不信她們馬上發千字文把你出征到爆?
:
:
: 宅宅最慘的就是這樣,
:
: 都已經沒什麼互動,甚至是零互動了,
:
: 因為看起來好欺負就被當成誣賴的目標,
:
: 反正宅宅再怎麼辯駁,別人也不會相信。
:
:
: 反倒是有權有勢的人性騷擾會有人幫忙吃案,
:
: 要是一開始就解決,早就直接被法院判了,
:
: #MeToo運動很多是尋求正常管道得不到幫助,
:
: 才會選擇用爆料的方式來不對稱作戰。
關於法國大姐被黃子佼親吻事件
https://www.dcard.tw/f/talk/p/242606551?cid=FF08F604-CCA5-408D-A6DA-23186281A7D4
其實不用跟那些只看傳聞證據就表態立場的吃瓜群眾那麼認真啦,靜靜的看那些人因為翻車
而不知所措的表情不是很爽嗎?風向反轉就中離的人或裝無辜的人你跟我說這些人有在思考
嗎XDD
然後那些被性騷當下不尋求救濟,幾十年後才越想越不對勁的人也只是基於其他利益再度跳
出來而已,這種人有什麼好同情的呢?還是有人真的相信這些人受到了什麼難以想像的傷害
嗎XDD
咪兔列車說翻就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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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46.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87260125.A.7BA.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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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啦,從進房間到脫衣服哪個不是經過女方同意的,還是妳認為20歲成年人的智識不足以
辨別同意進房間全裸是什麼意思?
不然我們再退一萬步言,妳認為經過編輯的前後文內容產生明顯不一致的時候,可信度不會
大打折扣嗎?更不用說這個被害人自述本來可信度就令人質疑
※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0/2023 20:43:19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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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憶一點一點補上」:你第一次發文就存在記憶誤植或是有意而為之的情形了,請問之
後的更文如何肯定不會再繼續存在記憶誤植的情形。據我所知記憶誤植的情形很多欸
2.「她所遭遇的傷害」:不曉得您認為她所遭遇的傷害為何指。如果是指強吻,據我所知,
在司法實務判決,就算連強制性交都存在見解歧異的情形了,例如事前同意事後否認、於雙
方稍有醉意下同意性交事後否認等等,你怎麼會認為強吻不會存在見解歧異的情形。更甚者
雖然非指涉本事件,但確實存在相信被害人所陳述的強吻(以你對強吻的認知為基準),卻
不相信文內加害人否認其強吻的陳述,而存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妳認為這現象應該倡導嗎
這新聞一堆就不引判決字號了
(這裡指涉除了有同情被害人的現象另有因為雙方見解造成歧異而產生紛爭,此時前者與後
者現象有疊加的話情形更複雜)
這裡怕被誤解讀為是法院的法律見解,容我稍做修正一下,應該改成「觀察司法實務判決,
就算連強制性交就雙方當事人(原被告)來說都存在見解歧異的情形了」
3.「權力不平等」:這詞彙並非空穴來風。我試著假設你所認知的權力不平等概念來自於刑
事實體法的權勢性交及權勢猥褻。依據司法實務判決,他們認為權勢性交或猥褻的標準是依
據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換言之,有違反就是「強制」性交或猥褻,反之就是權勢性交或猥
褻,您認為這見解合理嗎?為什麼雙方合意仍屬權勢性交或猥褻呢?不過這是屬於法律見解
的問題,非我想提的重點也無置喙餘地。我想說的是,所謂的權勢皆是以基於具體法律關係
所生的支配監督管理權,演藝圈前輩只是依據入行時間早晚不同而區別而已,何來前述的支
配關係?
這裡提供依據給您:108台上688號判決
4.「黃都承認了」:你們之所以認同咪兔是基於杜絕性騷擾以及保護被害人的目的而為之,
但這應本於實事求是以及發見真實的前提下,你怎麼會認為黃承認是基於承認所犯罪行而非
只是想息事寧人?又或者是否真的存在想息事寧人的承認?如果你們濫挺這種咪兔的話所造
成的後果無非只是讓那些濫用咪兔剷除利害關係人的發文者更加食髓知味而已,反而離你們
所欲達到的目的更遠,這難道是你們喜聞樂見的嗎?
綜合以上1234點以及第一次回文(畢竟您之後回文並無回答我的問題),你認為廣大男性不
支持咪兔難道是無理由嗎?
※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0/2023 2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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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0/2023 23:01:4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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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不想再吵了,所以最後提醒你一下,你這裡提到法律是最低標可能會被人大作文章而
趁虛而入,例如讓人聯想被害人是站在更高的道德觀而認定對方性騷擾自己,畢竟大家都是
依據客觀標準作認定,性騷擾雖然是當事人主觀覺得不舒服,但仍然須依據該行為於社會具
有什麼意義做判斷,如果你今天是尋求法律救濟也可以解釋成這是你認為權利受損的事實依
據,但你今天是發文公審對方憑什麼須要受你道德觀拘束?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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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可能,在這被害人感受為主的公審風氣下,有時候承認比否認的效益更高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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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醬子,我也支持性犯罪加害人受到懲罰啊,但如果我被性侵我會蒐證提告。如果我被性騷
於現在主管機關跟法院都那麼挺被害人還發展出過失性騷擾的前提下,怎麼可能不利用正當
程序弄一下對方呢
私自公審可能還有被告或翻車的可能欸,風險那麼大
雖然不是最高法院見解,但還是有一定參考價值啦顆顆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9
號判決給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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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1/2023 03:35:46
※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1/2023 03: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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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的承認是概括承認,包含一開始我提到的拍裸照事件,然後我也在回文中回覆了拍裸照是
基於你情我願也無權勢下進行的,而且這個合意也是出自被害人自述,非黃所言,所以並非
性騷擾。但黃不可能不知道當下是基於合意,卻連這個一併承認,難道針對這個細項就不是
子虛烏有嗎?
基於這個子虛烏有的承認就是沒做的事也一併承認啊
然後你怎麼就認為否認就不會有你提到的損失?
有些活動方或合作為了切割面對這種事也會有所動作好嗎 ?而且你沒看到黃一連串的自白
影片跟自殺行為不也有一堆同情他的聲音嗎
再者就連是否有「子虛烏有」的情形,兩個人就有兩種見解,而且你上述也提到蒐證困難,
大部分發文者也認知到這幾點,代表這些人就是基於報復心態發文啊。更具體的說,前提事
實都弄得不清不楚,連雙方合意都當成性騷擾,或者明知有可能誤會對方還執意這樣做,不
就是思慮不周就直接發文公審,反正事實如何不重要,弄死對方就好,咪兔這樣的人有多少
啊?你覺得這樣具有正當性?而且現在對咪兔的批判聲浪也漸漸變多,對於「因為蒐證困難
,所以採取不用舉證的發文公審」的行為開始質疑,玩到後面只會引火自焚而已。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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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組成員須有一定比例的女性,這些「偽專家」所做的調查報告除非調查程序或組織、
成員不合法或重大瑕疵,否則行政法院均須尊重。在這個前提下你有很大的操作空間,例如
誘導對方自述抓對方語病,例如對方有可能會說出我可能在我未察覺的情況下碰觸對方身體
或是我不敢保證完全沒有碰過對方身體等等。以上,都給你那麼多的方法玩了,工具也都丟
給你了還不會玩,誰的問題?我的嗎?
※ 編輯: KAWABONGGA (114.136.146.192 臺灣), 06/21/2023 06: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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