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代PO 分手後的報復居然可以到這樣的地步

看板Boy-Girl作者 (羅)時間8年前 (2015/07/16 13:47), 8年前編輯推噓17(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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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整理過的原文: 對於分手後的報復抹黑、甚至是攻擊行為,我覺得有必要說明澄清。 2013年畢業之後我因緣際會認識男主角,覺得認識了一個新奇的人,也慢慢有了感覺。 而期間他問我要不要成為他女朋友,但是我沒有答應,因為他已經結婚了。 兩個月後我出國交換,不過我們沒有斷絕聯絡。約2013年11月的時候我收到一則來自可能 是老婆的訊息(我當時不確定她是誰),於是我開始疏遠他,然後漸漸消失。 但是他以『我一輩子都不會放手』一直纏著我。 一直到2014年7月我結束交換回台灣,和男主角再度碰面。 而他不斷的哄騙之下我逐漸相信他,也許我可以成為他的她。 在心靈感情不斷發展之下,我曾經問過他,兩個女人你要選擇誰?你選她我就離開。 但是他卻遲遲不肯給出回應,不斷推拖婚姻只是那張紙,真正重要的是愛情,用盡甜言蜜 語欺騙我只因為不願放手。 為了報復他還有我心理上的不平衡,我不認為第一次該給他。在10月一次激烈爭吵之後我 心裡決定和他分手。 之後一個德國朋友辦聚會,筵席散了之後我外宿他家。 接著他說他罹患的癌症試圖挽回 ,但是我說這應該交由老婆來照顧,所以,分手吧。 然而在14年11月6日台灣中午時間他傳了一張不完整的離婚協議書給我,讓我誤以為他選 擇離開老婆挽回我,因此同意他在接下來的12月中至2月春節前來德國和我碰面(不過這是 後話了)。 由於他誠懇地表達,使我信了他是真的想挽回,最後還是告訴了他我在友人家過夜的事情 他知道後完全變了個人,竟然拿來在網路上大做文章,蓄意醜化我。 他要求我不得再跟德國友人聯絡。 但是自此之後他時常情緒發作,以不堪入耳的字眼辱罵我,甚至11月6日晚上就馬上在網 路上在我沒有帳號的地方發文毀謗我。 而後我們的關係常因為他的脾氣時好時壞,我卻也因為心懷愧疚沒有多說什麼,只是吼著 要他把那篇除了帶有我姓名甚至有學校的毀謗文刪除。(誰知道avrw在11月4日就已經發了 一篇徵女文?也許想藉機報復?) 在他在德國的期間由於他帶來的筆電故障,所以平常我白天去上課的時候就借用我的。 然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他偷窺我的聊天紀錄,看到德國友人聖誕節傳來的問候,認 為我又跟他有聯繫,一句話都沒問就醋勁大發,批評我是花癡,對我的態度180度大轉變 卻也沒有解釋。 我在春節一直到3月底這段在台灣的時間,他以家裡小狗生病需要人照顧為由對我表現出 一副時而愛理不理時而冷嘲熱諷的態度,加上在他時而發脾氣又求和好”一輩子都不會放 手”的精神冷戰壓力之下,2015年3月我萌生了和他真正分手的念頭。 4、5月間,他從對我已讀不回一直到根本好機天連讀都不讀,我問他他為何對我不理不睬 ,他給的回應卻是因為要照顧小狗,還有後來沉浸在狗狗過世的哀痛之中需要自我療傷, 所以不可能三天兩頭一直檢查手機。 如果他可以因為寵物的生老病死而把女友丟在一邊,那我也就認定了他有沒有要繼續這段 感情的意思,便直接斷了聯絡。 誰知不到一個禮拜,他馬上開始瘋狂傳訊息,甚至還寄 Email要挽回,問我為何不再理他。 我既然已經打定斷聯,也就沒有回覆。 可是我卻接到在台灣的父親的訊息說有個名叫_____的人以限時訊息找上他,問我是否認 識。 他杜撰一些荒唐事件向我父母投訴。 德國友人也向我表示他收到來是同一個名字的人的訊息,但是內容卻是我跟男主角以前的 合照、貶損我的不堪照片跟字眼,還有對他性命的恐嚇,令人覺得真的是個恐怖情人! 經由轉述我才知道,原來男主角除了傳訊息給父親說我出軌背叛他等等種種不是、傳給德 國友人訊息的截圖(意即那些文字跟照片)之外,還不斷打電話給我母親說有東西要交給我 的父母。 當然母親沒有接電話,但是他卻跑到我家樓下不斷按電鈴還有打家裡電話騷擾,持續了一 整個晚上,造成兩老的心靈上極大的恐懼和困擾。 後來父親出面和他會談,要他陳述事實。但是他的言詞中帶有太多他激烈的個人批判,所 以父親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話。 會談最後他承諾不會再有糾葛。 除了對於幾個當局者的接觸,德國友人的許多朋友們也收到來自他的好友邀請。 他們一致的舉動都是封鎖他,但是居然卻又接到另一個男主角冒充的R女的好友邀請和騷 擾訊息。 R女那個帳號最後甚至暱稱改成德國姓名,將大學改成德國友人好友之一正在就讀的大學 ,以擾人耳目。 原本以為將帳號封鎖就能了結,殊不知在德國7/2早晨我無法登入Facebook, Google等帳 號之後才發現被盜。 在我試著取回帳號的同時卻發現其他備用信箱也同時被盜,裡面的可以用來驗證的手機號 碼也都被改成男主角和他母親的號碼。 在我苦於解不開連環鎖拿不回我的眾帳號的同時,我接到許多朋友消息說Facebook上有一 個和我名字相同的帳號,並且上傳了從我Google私人相簿中獲得的我和德國友人的合照。 他們因為帳號極為相似而以為那是我新創設的,於是紛紛接受了那個帳號的好友邀請。 在各種嘗試之後我通過Facebook的身分驗證取得新密碼奪回帳號,然而卻為時已晚,各種 照片和聊天紀錄都已經被盜取了。 冒名的帳號發了一篇文章『Having another sex partner & cheating on man is the bestidea for woman.』,以我的口吻公開告訴大家我對於『背叛他』的以引為豪,裡面 並附有我和德國友人的長篇聊天紀錄。 然而他卻因為不懂德文,以Google翻譯之後自己理解成我又和友人約炮,散布於眾愚弄鄉 民。 面對他諸多公布他人隱私的舉動,我寫了一封簡短的Email希望他停止並撤除,但是他的 回應卻是裝作不知情,並說那些不是他發布的,而且還再度辱罵我。 我和我朋友聯合向Facebook檢舉該帳號。雖然帳號已經被關閉,但是曾經公開的資訊就再 也不會是隱私了。 原以為事件就此落幕,但是緊接著前幾天,我又接到同學的訊息說我出現在西斯版上。 有個R帳號敘述了一段經過歪曲改編的故事,下方留言還有疑似他分身的帳號直接公開當 事人姓名跟帳號。 甚至有貌似分身的人提供了色情網站網址,並詳盡的填了個人資料(一般人正常來說是不 會這麼做的吧)讓當事人受盡困擾。 同時R還打模糊仗以某校含糊帶過,帶出冰山一角讓網友臆測以致敗壞校譽,而後幾乎衍 生出筆戰。 另一篇R的CCR文章也以同樣手法含糊描述要人對號入座,甚至說6月5日當 事人自殺死了,但是該名當事人卻在7月2日繼續出現回文。 故事中眾多不合理之處不攻自破,也已經有網友提出疑點,感謝他們的慧眼澄清。 一個 連自己都站不住腳說我”背叛他”的人以如此的激進的報復手法(匿名、使用分身起鬨、 盜用帳號且取資料並冒名上傳色情網站以及公諸於世……等等),種種行為都已經觸法, 本事件不排除會有法律途徑追訴。 相信網友鄉民們不會相信,更不會認同,謠言止於智者。 另外可以替hsnuonly澄清的疑點是,狗狗的協尋啟事中聯絡人rat5566陳小姐和avrw吳先 生是夫妻。且lovefender、avrw和wmh1109疑似是同一人的分身。 而綜整以上幾個可疑身分,本人曾先後在徵女版多次發文,包含交往期間。 對於這事件還被轉到其他論壇我不予置評,但是懶人包po文附圖的作者,還有lp210723, 法律會還我公道。 這樣子看各位有沒有比較好閱讀。 ==============以下是我的意見================= 說真的,當有一個人,說出『我一輩子都不會放手』 這樣的話時,就已經有危險情人的徵兆 原PO在此時尚未警惕我只能說警覺心不夠高 再來,雖然對方的確有犯法,但因為這裡是BG板 我就針對感情部分吧! 妳在回台灣時,就要嘛放手放徹底一點 換帳號換手機搬家之類的,就是徹底斷絕聯絡。 要是這時他來糾纏妳,就已經構成『不當騷擾』的事實 重則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被判刑或科處罰金。 輕則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聲請,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能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 害做出賠償。 可是妳沒有,所以以上不成立 要嘛真的要繼續發展也等他離婚吧... 這一點在道德上妳實在很難用『被哄騙』來站住腳 後來妳好歹決心分手了,可是卻被一張『不完整的離婚協議書』騙回來... 不知道妳是事前還是事後才知道它不完整 事前我只能說妳傻,事後...我很想給妳看範本 可是這裡不能貼連結,以後要認清楚啊~ 大概長這樣: -------------------------------- |                              | |         兩願離婚協議書              | |                              | |                              | |   立離婚書人男                     | |        女         茲因雙方難偕白首,   | |   決定兩願離婚,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協議書條件如後:   | |   一、離婚登記辦妥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   | |     娶各不相干。 |   二、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未成年子(女)        懶  |          協議由      方為未成年子女權   得 |     利義務行使負擔。                 用 |   三、其他約定條件: | | |    立離婚書人:男方: (簽名或蓋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女方: (簽名或蓋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證人: (簽名或蓋章) |          證人: (簽名或蓋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備註: |   1.民法第 1049 條規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2.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 |    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 | -------------------------------- 不管如何,妳到底為什麼要特地說妳在男性友人家過夜啊 是跟他沒有熟到知道他會吃醋? 好吧,就算是這樣好了 妳到底是怎麼個過夜法,讓妳自己也因為『心懷愧疚』而不多說什麼? 再後面就完全是描述男方犯罪行為我就不多說了 既然妳都決定要遵循法律途徑了,那就只能祝福妳下一段戀情找到適合妳的人 我個人對於能夠接受自己是第三者的人感到疑惑 整個過程我覺得最可憐的是他那沒什麼存在感的老婆...... 有任何錯誤歡迎指正我,謝謝大家~ 歡迎各位的討論 -- G78:請問 悟道後的佛陀 他有強逼人家一定都要剃度出家嗎? 他有一定要人必念佛經 造福世人嗎?沒有, 因為他知道 每個人的慧根不同 有大根 有小根 有粗根 有細根 有直有亮有多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163.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437025674.A.479.html

07/16 13:53, , 1F
阿不就裝受害者 自作自受啦 明知道當小三還逼宮
07/16 13:53, 1F
個人覺得她只是想要個結果,當然私心會希望自己是HE

07/16 13:54, , 2F
純推整理辛苦
07/16 13:54, 2F
謝推

07/16 13:54, , 3F
早就知對方結婚,當第三者還要裝可憐,有夠噁心
07/16 13:54, 3F
當小三是挺噁心的,當小三當到被恐嚇威脅騷擾也滿可憐的

07/16 13:54, , 4F
推好心整理
07/16 13:54, 4F
謝謝推

07/16 13:56, , 5F
建議原po在原本的文章上下加分隔線 以免被眼花誤會 orz
07/16 13:56, 5F
感謝建議,已加上

07/16 13:57, , 6F
我還蠻想看他老婆的說法,小三都這樣老婆應該更慘
07/16 13:57, 6F
我也想知道......會不會沒說話也是被家暴...

07/16 14:23, , 7F
支持你告死他。記得要申請保護令之類的
07/16 14:23, 7F
告不死啦,台灣的法律...

07/16 15:05, , 8F
不好意思,我想問我國的刑法有「不當騷擾罪」嗎?可否把
07/16 15:05, 8F

07/16 15:05, , 9F
法條明列出來?
07/16 15:05, 9F
並沒有不當騷擾這項罪名,但是民事上是可以告的。 看程度輕重與否,如果原PO在我說的地方徹底分手,男方還繼續的話,也只能這樣 民事上,被騷擾者可以主張擁有不被騷擾的自由,自由權被侵犯,自可提出民事求償,如 能舉證自身因遭電話騷擾而精神受損,比如睡不著,家庭生活、工作、甚至收入受影響等 ,都可據以請求合理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但是到後期就不只這些了。 刑事上,刑法第三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 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得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 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 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 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 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 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 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 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 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 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 更大更久。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 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 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 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 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 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 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所以原PO要告誹謗也是可以的唷!因為男方說的並不是事實。 刑法第三一五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者。 以上,大概是這樣,有錯誤請糾正我,謝謝。

07/16 15:19, , 10F
純推整理辛苦
07/16 15:19, 10F
謝純推

07/16 15:22, , 11F
我國有恐嚇罪和名譽損壞罪.....
07/16 15:22, 11F
是的

07/16 15:25, , 12F
兩個都滿可惡的 可是我覺得那男的也太可怕了
07/16 15:25, 12F
真的~這種人太可怕了

07/16 15:29, , 13F
差點忘了,男生的行為還觸犯一條妨害秘密罪....
07/16 15:29, 13F
是的X2~

07/16 15:50, , 14F
兩個都不應該 不過情節的嚴重程度是天壤之別
07/16 15:50, 14F
所以一個被告,另一個要看原配告不告

07/16 15:51, , 15F
這男的太恐怖了
07/16 15:51, 15F
真的~

07/16 16:03, , 16F
抱歉我只想推"一定很正"以及"真的要分乾淨不會拖到今天"
07/16 16:03, 16F
哈哈,還是謝推

07/16 16:36, , 17F
只想推人帥真好 人醜性騷擾
07/16 16:36, 17F
這些行為就算很帥我也會怕他哪天把我分屍,所以還是不能接受啊

07/16 17:01, , 18F
推法律整理,很實用!!
07/16 17:01, 18F
謝謝~

07/16 18:01, , 19F
感激不盡 這篇該M起來
07/16 18:01, 19F
是指排版還是法律還是...?

07/16 18:11, , 20F
樓上男方當事人?
07/16 18:11, 20F

07/16 18:14, , 21F
推整理
07/16 18:14, 21F

07/16 18:16, , 22F
推翻譯 散播個資超噁心
07/16 18:16, 22F
謝推X2 散播個資要不得,建議各位談戀愛時謹慎小心。

07/16 18:34, , 23F
推整理&意見相同+1~
07/16 18:34, 23F
謝謝推~

07/16 19:20, , 24F
O2 某A文章還徵女 還PO圖
07/16 19:20, 24F

07/16 23:07, , 25F
推整理 但樓上a大帳號不是當事人嗎?
07/16 23:07, 25F
不知道欸= = 感覺莫名詭異

07/17 02:21, , 26F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路邊的野草也不要拔,勿當小三小王
07/17 02:21, 26F
是這樣的~

07/17 05:46, , 27F
一般來說誹謗罪很難成罪 但是這個案子很誇張的罪證確鑿
07/17 05:46, 27F
網路已備份,這樣也好啦 ※ 編輯: ying940921 (115.43.163.41), 07/17/2015 13:18:05

07/30 15:46, , 28F
去年經本人報警提告hsnuonly妨礙名譽(起訴誹謗罪)一案已經和
07/30 15:46, 28F

07/30 15:46, , 29F
解,經法官裁定由hsnuonly及其父親捐出200000新臺幣給公益單
07/30 15:46, 29F

07/30 15:46, , 30F
位做為和解條件,特此公告。
07/30 15:46, 30F
文章代碼(AID): #1LfqMAHv (Boy-Gi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