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2@The Wall

看板Bohemian作者 (AMG_Staff)時間18年前 (2005/09/11 14: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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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rit-pop 看板] 作者: AMGstaff (AMG_Staff) 看板: Brit-pop 標題: [情報]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2@The Wall 時間: Sun Sep 11 13:11:38 2005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2:檢視文化創意產業基本法草案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的第一場已於8月24號落幕,經過所有與會者的 意見分享與討論後,對於當前音樂展演產業相關法規的問題已有了初步結論 。為了改善現況,首先,必須發展「文化活動公共性」的論述,突顯音樂表 演的公共價值;再者,在修法與新法完成前,透過與地方政府文化單位的協 調與合作,可開闢許多社區性的藝文空間;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策略上 ,必須先敦促立法院儘速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然後再進一步推展 音樂文化特別法的細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共五章(46條),分別為〈總則〉、〈公有財產 之運用〉、〈協助機制〉、〈租稅〉與〈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應用〉 。其中對於鼓勵藝文展演空間設置的措施、公有場地的租借、外國文化工作 者來台演出的規定、文化創意業者所得稅的減免、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的 管理辦法…等相關面向都有明確規定,由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屬特別 法,因此能跳脫一般法令的層級,直接讓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受老舊法規 的限制。 有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重要性,我們邀請了相關領域的學者、立 委與藝文工作者共同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進行討論,進而提出 問題與建議。 歡迎對音樂文化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興趣的朋友共同參加,交換意見。 座談時間:2005/09/13 14:00 座談地點: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羅斯福路四段200號B1,百老匯影城地下 室)。 主持人:何東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專任助教授)。 邀請與會者:林淑芬(立法委員)、林昶佐(Freddy)(野台開唱、秋虎祭策 展人)、李明璁(台大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專業都市改革組織(OURs)、 魏玓(淡江大眾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媒改社召集人)。 討論主題(針對草案的五大部分進行討論): 1.總則 a.《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是否真能深耕文化創意、厚植產業基層實力?(第 一條) b.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應由何主管機關主導進行(經濟部?文建會?還是另立 其他專職單位)?(第二條) c.何為文化創意產業?其核心價值為何?(第三條) d.如何培植/保障文化創意產業人才?若政府有心在高級中學以下的學校開設 文化創意欣賞的相關課程,則課程應該如何規劃?(第十一條) 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該如何運作?(第十二條) f.政府與民間的閒置空間該如何利用?鼓勵民間藝文展演空間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七、十八條) g.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節目的製播如何與公共媒體的建立相輔相成?(第二十條) 2.公有財產之運用 如何在不受國有財產法與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的限制之下有效、合理利用 公有硬體?(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3.協助機制 a.優良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的評選標準與機制為何?(第二十九條) b.外國人來台從事文化創意相關事業的法令鬆綁。(第三十四條) 4.租稅 a.以賦稅減免刺激藝文活動的消費,是否能有效活絡文化活動?(第三十五條) b.稅制減免、設備進口稅減免的相關配套。(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條) 5.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應用 都市計畫與土地分區利用(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條) 6.其他 a.《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施行屬橫跨中央、地方,以及各部會的工作,如何 一以貫之,避免多頭馬車? b.各地方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或有不同,是否會有各縣市發展不均的 情形發生?如何讓各縣市都能發展各自的地方文化產業特色? c.如何提升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對文化創意產業的認知與理解? 主辦單位:青輔會、音樂文化促進會、另類媒體發電機(AMG)、獨立音樂協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6.2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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