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1] 不服生活娛樂館代理群組長Bignana判決

看板BoardCourt作者 (覺★青年超冒險蓋)時間1年前 (2022/11/04 2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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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ZNczC3q ] 作者: Bignana (八苦諦聽)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Fw: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板gogin判決 時間: Sun Oct 30 20:34:19 2022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ZNcyj2m ] 作者: Bignana (八苦諦聽)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訴] 不服L_TalkandCha板gogin判決 時間: Sun Oct 30 20:33:46 2022 判決主文: 請 ubcs/mother 任一板主於三日內取消申訴人(finhisky)之禁言並發布公告。 判決理由: 一、 本案涉及 L_TalkandCha 小組長(QQKKQKQK)於看板之發文,具特殊事由,予以受理。 檢視申訴人檢舉文,板主受理「.......其明知發文內容違規....」等語判決違反 GossipPicket板規第十三條。 使用者(QQKKQKQK)遭檢舉之案件為生活娛樂館相關之事務,涉及部分本站職務, 雖應依「涉及當事人者,應由當事人提出檢舉」之要件予以駁回。 針對檢舉人亦具本站職務,是否為公眾人務之定義, 在 #1ZL07n3Y (About_Life) 一文中, 群組針對本站職務是否具公眾事務提到: 「......至於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 其主題為討論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 申訴人於文中提到Q君為小組長乙職,且直屬於 L_TalkandCha 小組, 應知曉其相關規範,並提到其明知相關規範,利用人氣發表文章表示個人看法等語, 群組認為,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小組長應理解轄下事務是為情理中事, Q君被檢舉之文章提到相當篇幅之群組事務,涉及G君亦為小組長, 受此公評應無不當,撤銷 GossipPicket 之處分,請板主按主文處置。 二、 小組長於判決中提到:「挑釁、謾罵亦屬於心證部分 既用合議制審理此案 組務這邊認為 經半數版主同意違規後就有共識即成判例 亦認為版主群會用公正的態度去處理每一件申訴檢舉案 此案半數人認定 組務會尊重版主群之決定」 小組長之裁決權並非全然的尊重板主判決,需要其站在小組事務發展之角度, 針對申訴及檢舉案件本身提出小組之見解。 三、 檢舉案存在於檢舉看板,未被處理前其皆無罹追訴期之問題, 其訴求效力仍在,縱然本案G君未再次檢舉,板主亦可處置。 對於判決合議、共識事後補正,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一條, 就算是事後補正,亦須儘快說明,不然其處分涉及板主共識, 未公開說明即未具效力。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1.判決違反八檢板規 : 2.判決違反站規、不當限制檢舉權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黑名單無法站內信溝通 : 申訴人:finhisky : 申訴之小組長:gogin : 申訴事由: : 本人在 L_TalkandCha板發文申訴 #1#1ZFm91o9 (L_TalkandCha) (證01) : 不服八檢板主ubcs、mother之判決 : 經gogin 駁回申訴案 #1ZLqkTxf (L_TalkandCha) (證02) : 本人不服上開判決,理由如下: : 1. 判決違反八檢板規 : 八檢板規明文規定檢舉違規需附上"完整板規",否則不受理 : 4.違規事實【如:超貼新聞、OP、超貼問卦、謾罵、引戰,請附上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 檢舉違規需附上完整板規或是臨時公告/宣導公告並告知內容何處違反該板規 : 未按照此格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 本件QQKKQKQK檢舉時根本沒附上完整板規 (八檢板規十三),依八檢板規應不受理 : ubcs竟然違反八檢板規,直接判我違反八檢板規十三 : gogin也違反八檢板規,判決時稱 "檢舉者亦說明此篇文章有挑釁" : 請問八檢板規明文規定檢舉要附上完整板規,為何檢舉人是QQKKQKQK時 : 八卦板主、gogin小組長,都不管八檢板規了 : 檢舉者說明"有挑釁",就算符合八檢板規寫的"附上完整板規"? 規定得不受理卻受理? : 請問有任何前案嗎? : 還是遇到 QQKKQKQK 才第一次破例,受理沒附完整板規的檢舉案 ? : 2. 判決違反站規,不當限制檢舉權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 三、檢舉事由 :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 觀諸上開站規,並未限制檢舉人檢舉時,不能說明"認為被檢舉人違規之理由" : 又依該規則第十六條,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 : 且八檢板規也規定檢舉人需:告知內容何處違反該板規 : 本人既然是檢舉QQKKQKQK涉嫌違反"惡意"造謠、鬧板等板規 : 依照站規、八檢板規,理應詳述說明,為何本人認為QQKKQKQK之行為有達到惡意或鬧板程度 : 而依照一般正常觀念,如果不是明知或故意違規,應該不算惡意或鬧板 : 因此,本人才於檢舉文中說明、提出佐證後,寫道:其(QQKKQKQK)明知發文內容違規 : 卻遭QQKKQKQK以如下理由檢舉: : 發個文就被挑釁說是故意違規、違規內文:其明知發文內容違規 : 而且八卦板主ubcs、mother判違規時,也未依上開站規第11條附理由 (為何認達挑釁?) : gogin小組長也僅以挑釁、謾罵亦屬於心證部分,一語帶過 : 難道寫被檢舉人明知發文內容違規,就叫挑釁嗎? : 檢舉人如果不說明清楚,被檢舉人是明知發文內容違規 : 又該如何依八檢板規、站規,"詳述"被檢舉人是何處內容達到"惡意"、鬧板之檢舉理由? : (依一般正常觀念,如果不是明知或故意違規,應該不算惡意或鬧板) : 綜上,本判決違反站規,不當限制檢舉人之檢舉權 : 3.禁言判決缺少另一板主同意,可以先禁言,等到被申訴後,再找另一板主表示同意嗎? : 本人9/29被ubcs判違規時 : 推 ubcs: 兩位板主判定文章違反板規十三X2 水桶1年 09/29 20:00 : 明明其中一案,只有一位板主,推文認定違規 : 但ubcs自行擴大認定兩案都有兩位板主認定違規 : 等到申訴後,經小組長調查,mother才於 10/18 說有認為違規 : 推 mother: 第十三條 挑釁、謾罵 [中略] 150.116.135.61 10/18 11:28 : → mother: 適用Gossiping板板規處置。 150.116.135.61 10/18 11:28 : → mother: #1Z6oboYx (GossipPicket) 檢舉兩篇文章 150.116.135.61 10/18 11:28 : → mother: 1.#1Z6P0VF5 2.#1Z4XNqOM我認為違規判達標 150.116.135.61 10/18 11:29 : 小組長把mother事後(10/18)認為違規,拿來認定 9/29 ubcs判決沒有錯誤 : 合理嗎? : 小組長已經知道ubcs判決當下,沒有等另一位板主表示達標 : ubcs當時判決違反板規,小組長卻沒有任何說明? 連口頭提醒、警告都不用? -- 凝空心,法常住,道魔消長擾紛紛! 百體流形,唯滅動心,十指道弦洗世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75.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667133229.A.0B0.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ignana (220.142.75.165 臺灣), 10/30/2022 20:34:19

10/30 21:55, 1年前 , 1F
感謝群組長明察秋毫,免去本人冤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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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2:01, 1年前 , 2F
小組長之裁決權並非全然的尊重板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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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2:02, 1年前 , 3F
,...提出小組之見解。心有戚戚焉啊 QQ
10/30 22:02, 3F

10/31 05:59, 1年前 , 4F
小組長是公眾人物? 那群組長可以問嗎?
10/31 05:59, 4F

10/31 08:13, 1年前 , 5F
小組長之裁決權並非全然的尊重板主判
10/31 08:13, 5F

10/31 08:13, 1年前 , 6F
決,需要其站在小組事務發展之角度,
10/31 08:13, 6F

10/31 08:13, 1年前 , 7F
針對申訴及檢舉案件本身提出小組之見
10/31 08:13, 7F

10/31 08:13, 1年前 , 8F
解。
10/31 08:13, 8F

10/31 13:05, 1年前 , 9F
4樓腿了,QQ在八卦板X群組長的案子,判
10/31 13:05, 9F

10/31 13:05, 1年前 , 10F
決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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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ubcs (59.120.192.119 臺灣), 11/04/2022 2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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