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生活娛樂館群組長GeminiMan濫權解職

看板BoardCourt作者 (5566得第一)時間9年前 (2014/11/09 00:35),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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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alkandCha 看板 #1KN5XKts ]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公告] MenTalk 板主 sougly 予以解職 時間: Fri Nov 7 13:27:45 2014 關於 #1KMvj8z1 (MenTalk) 組務說明如下: 一、#1KLP4mwy (L_TalkandCha) 判決文。

07/19 13:36,
一樓小心會被一些酸民說你整天只會酸人
07/19 13:36

07/19 13:38,
我在上一篇推文都舉例說劉德華這麼帥 粉絲又多 結果緋聞對
07/19 13:38

07/19 13:39,
象也只有幾個 自身條件佳又面對這麼多誘惑 才是真的有道德
07/19 13:39

07/19 13:40,
但就有些沒思考能力的會曲解成我在酸原原po 殊不知我根本
07/19 13:40

07/19 13:40,
就沒提到原原po的外在如何 小心啊 這板一些被水桶過的會
07/19 13:40

07/19 13:41,
一直找板主麻煩 單身宅說自己絕不會劈腿最有說服力了
07/19 13:41

07/19 13:41,
非政治人物說自己絕不會貪污最中肯了 沒伴侶 沒誘惑的人說
07/19 13:41

07/19 13:42,
自己最有愛情道德也是事實啦 不要評論 以免被說是酸民
07/19 13:42

07/19 13:45,
樓上本來就很酸阿 別懷疑自己吧
07/19 13:45
MenTalk 板的板規。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8.4.蓄意挑釁某人或某族群 板主 sougly 判定,使用者 AGODFATHER 針對板主本人以「酸」做出不實指控。 然「酸民文化」係板主於同篇推文先行主動提出,並指述先前文章反對意見者為 「沒思考能力者」「遭水桶處分,蓄意找板主麻煩」同樣也是在做不實的指控。 組務認為,板主 sougly 可對反對意見者的言論做合理評論,板友亦可以同等 標準發表自己對板主平時言論的觀感。 二、使用者 AGODFATHER 係於組務板提出公開申訴,並檢附與板主的溝通信件記錄, 板主 sougly 於信件未予以回應,於公開看板亦未回覆說明,自行放棄答辯的 權利。 若要求組務配合板主的說詞,始判定更改判決,則落人口實「官官相護」之 印象。組務均依使用者所提出之相關證據,依板規予以裁決。 三、關於使用者水桶期滿,組務要求板主仍需發布撤銷水桶公告。 (一) 板主 sougly 於水桶使用者 AGODFATHER 時,即已損害使用者的權益 (使用者 FinalAce 亦同),經群組及板務站長裁定需更改判決, 自應修正水桶公告內容,抑或發布新公告,返還其名譽。 (二) 板規有累犯條款,若板主 sougly 未發布撤銷水桶公告,之後自然無 記錄可查詢該使用者是否為累犯,是否需加重處分。故使用者水桶期滿, 板主仍應撤銷違規記錄。 四、組務已告知,若板主 sougly 對組務裁決有異議,仍應先撤銷處分,始上訴。 然板主 sougly 未於時限內發布撤銷水桶公告,至 BoardCourt 板亦未如公告 內容提出相關證據,申訴更改判決。 五、板務站長 mousepad 判定,板規應開放讓板友有討論板務的發言空間,然 MenTalk 板規以「板務建議以站內信形式行之」「板主聲明可回覆的公告 不在此限」板主論述未禁止板友討論板務。然「可回覆的公告」交由板主聲明, 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已違反站規「板務意見可於看板提出」的精神。 綜上述說明,組務認為,板主 sougly 雖已發布使用者 AGODFATHER 及 FinalAce 的撤銷水桶公告,然公告內容不尊重上級的判決,亦未返還遭受處分者之名譽, 裁定已不適任 MenTalk 板主一職,予以解職,併宣告一年內不得擔任小組內的板主。 啃瓜子聊天 小組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165.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15338068.A.DF6.htmlGeminiMan:轉錄至看板 MenTalk 11/07 13:28 ※ 編輯: GeminiMan (125.231.165.87), 11/07/2014 13:29:35 ※ GeminiMan:轉錄至看板 MenTalk 11/07 13:3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ougly (114.37.244.59), 11/09/2014 00:35:15
文章代碼(AID): #1KNaP478 (Board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