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不服組務板L_TaiwanPlaz水桶一個月判決

看板BoardCourt作者 (GM 名偵探摳男)時間13年前 (2012/05/16 16:55),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FisgYJc ]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訴] 不服組務板L_TaiwanPlaz水桶一個月判決 時間: Wed May 16 16:51:43 2012 一、 ● 8 m 8/27 okcool □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 文章代碼(AID):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6932.A.1D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 Ptt幣 │ └─────────────────────────────────────┘ 二、權力 (2)組規制定權: 組長有制定該小組的組規制定權,但仍須符合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之規定 ,與上層規範牴觸者無效,除另訂之規範不在此限。 小組長得依站規賦予之權限,制訂該小組之組規,除與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 有所牴觸者無效,需予以修訂之。 小組長所公告之組規,板主及使用者皆需遵守相關規定。 二、若小組長長期未處理案件,得寄信詢問小組長處理進度。 若小組長遲未回覆,得至群組板提出。 三、使用者所提之申訴案件,經小組長檢視相關證據〈包括劣退原文、刪除原文、水桶 公告、板務溝通信件記錄,或另請板主至組務板提出說明〉,做出定案判決,使用 者即不宜再向小組長提出異議。若小組長判決程序上有所瑕疵,未依組規裁定,得 再上訴至群組板。 四、申訴亦應依照組規所訂定之程序提出,檢附相關證據。TaiwanPlaza 台灣遊園地 小組組規並無與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有所牴觸,惟因程序不符及缺件,首次違 規即喪失該案申訴權利,第二次即剝奪小組的申訴權及發言權,屬較為嚴重的處分 ,組務將再斟酌考量,是否由群組長直接修訂,或委請下一任小組長研辦。 ※ 引述《l980 ( )》之銘言: : 申訴人:l980 : 被 告:看板 L_TaiwanPlaz 【板主:Geforce2GTS】 : 請 求:修改不適當的組務規定 : 理 由:1.)本人在2012/02/27組務板L_TaiwanPlaz申訴高雄板板主anadana12/applepies : 因無附上完整資料,遭組務以禁止只丟個文章代碼要組務自行去板上查閱理由 : 判定申訴程序不符,水桶一個月。 : 我想請問小組長Geforce2GTS及群組長GeminiMan,申訴程序不符,水桶一個月 : 這組務規定恰當嗎?難道無法請申訴者將資料補齊再受理?為何是一個月? : 而不是7天/14天/6個月/1年,一個月這"標準"從哪來的? : 2.)組務板規定底下所屬的板主如申訴者 : 對板主的最終答覆不服 或是 板主於48小時後尚未回覆 : 可來組務申訴 : 那麼我想請問小組長和群組長在組務板所申訴案件,是不是可以請訂定個時間 : 請小組長於時間內做處理,而不是要申訴者完全無法了解申訴案件之進度 : 3.)對於組務判決不服,真的不能詢問?為何小組長的態度是 : (請查詢Geforce2GTS名片檔) : 申訴案定案判決後請不要來信跟我吵,也不要針對判決提出任何疑問 : 針對定案判決再次討論是浪費時間浪費資源的做法,請不要來信打擾 : 若來信繼續討論已判決申訴案則視為騷擾,將去violation提出檢舉 : 4.)組務板置底文★ ! 12/26 Geforce2GTS □ [公告] 申訴板主規定事項 : 第6點似乎沒有任何道理,第6點規定如下 : 6. : 未按組務規定提出申訴,因程序不符被駁回者,第一次水桶一個月,第二次違規視同放 : 棄在本板一切權利,永久水桶。 : 換個角度來說,今天你被開闖紅燈罰單,但是你不服想申訴 : 因為少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被處罰此案件不能申訴,且一個月 : 內不得申訴任何案件,這樣合理嗎?建議應改成申訴不受理或是 : 需檢附完整資料再行受理會比較恰當 : 已上請小組長及群組長知悉,並給予回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27.8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eminiMan (114.26.127.82), 時間: 05/16/2012 16:55:37

05/16 22:35, , 1F
申訴處理過程中雖有延滯,但接受判決。也感謝mousepad處理。
05/16 22:35, 1F
文章代碼(AID): #1FiskAkt (Board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