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部落格為產品見證 涉廣告不實 仍可能違法
看到這則新聞。有寫部落格的人應該要看一下喔!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部落客在網路上為文推銷商商品時,必須註明是否收取廠商或廣
告公司餽贈,否則將面臨重罰。其實在國內,對於網友為特定廠商產品長期作見證,然後
在部落格上寫文章推銷,一旦涉及廣告不實,也是有法可管的。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
,公平法雖然處分的對象是事業不是個人,但如果部落客是重複、經常性的對商品品質、
服務、價格作一定的宣稱,而宣稱的內容,又符合公平會對廣告的定義,只要涉及廣告不
實,還是可能違反公平法。
不過,周雅淑也表示,如果只是部落客偶爾在部落格上分享自己對美食、產品的體驗,就
是一種單純發表評論的行為,既然不構成事業,也就不是公平法處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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