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薇閣保護區山坡地擴校 專家憂:坡度陡 …
以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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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8946
國產局澄清新新聞報導薇閣變更國有土地,圖利財團與事實不符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0521 09:59:5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表示,依國
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51條規定,私立學校為校舍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得經教
育主管機關認定為興辦教育事業所必需後,由財政部報行政院核定同意辦理讓售。媒體報
導,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以下簡稱薇閣小學)新建校舍,預定變更土地為國有地,
圖利財團,與事實不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5、96年間認定薇閣小學申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771 地號等
7筆國有土地案,確為興辦事業所必需,提送財政部報經行政院同意依國產法第51條規定
辦理讓售。其中125-1地號國有土地業於98年間移轉登記予薇閣小學。其餘6筆國有土地,
經薇閣小學依國產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得讓售之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逕予出租」
規定改申請承租,國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審查符合規定後,出租予該校。
至於該校租、購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變更及開發等事宜,應由臺北市政府依法令規
定審議核准。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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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上面之國有財產法
第42條第1項第3款「依法得讓售之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逕予出租」
再依 第49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如此一來 這最後的結果 還是賣給了薇閣 只不過先租後售
另外其中有一筆 125-1已經移轉 期間是如何轉移的是否有人可以解釋
若要阻擋其變更文教區 應先將租地收回
第4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後,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終止租約收回外,
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解約收回: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變更為公用財產時。
所以只需將其變更為公園 就不能租啦
第5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
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其中主管機關應該指的就是教育部 以上各單位當時是誰核定的
皆送監察院彈劾才對 該法規核定機關皆未看見有關環境評估之單位
也不知是誰立的法 實在應該修法 國有土地是這樣可以亂賣的歐
在這樣政府單位層層分工之下 政府由如一盤散沙
事實上再送行政院核定時 行政院就有權移送環評單位評估
也不至於造成現在竟然有地已經轉移了
既然是行政院造的因 就可以請立委諸公們在立法院質詢時 直接砲轟
當初是為什麼行政院核定
不要再讓我們查出更多背後的事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 每人盡一份力 環境才會更好
政府若有辦說明會 應全體居民全部出席 全力砲轟
實在是太不像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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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9.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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