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送洗1年取不回 店判賠400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5Mq3-z ]
作者: FallRed (落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送洗1年取不回 店判賠400
時間: Thu Aug 22 09:44:32 2013
送洗1年取不回 店判賠400
客人逾期有過失 賠償金須扣保管費
2013年08月22日
老闆娘朱阿昭表示,對判賠感到無奈。胡瑞麒攝
【綜合報導】男子陳國基去年一月付四百元將床罩組送洗,今年二月到洗衣店要求取回,
洗衣店指逾保管期已丟棄,陳男求償八千元。新北地院根據「洗衣定型化契約」,認定業
者應賠四千元,但陳男逾期未取件要自負七成二過失責任,再扣除六個月保管費,判業者
賠四百元。
洗衣店老闆娘朱阿昭昨說:「我中發票逾期三天都不能領了,他逾期一年還要我賠?」陳
男無法聯繫不知回應。
床罩被丟求償8千
陳男提告,去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將床罩組送到板橋宏仁洗衣店,付清洗費四百元,今年二
月六日洗衣店卻無法返還床罩組,依經濟部「洗衣定型化契約」規定,求償清洗費二十倍
、八千元。
洗衣店反駁,指按洗衣單備註欄的約定,陳男須於去年一月底取件,逾期第二個月起,按
月加收洗衣價格二成當保管費,六個月後若仍不取回就不負保管責任,甚至可任憑洗衣店
處理。
法官認為,洗衣店逾期未取件不負保管責任的規定,與「洗衣定型化契約」要求不能「逾
期未領回者,視為拋棄」的規範牴觸而無效。但按定型化契約,未於約定日取件,洗衣店
要免費保管一個月,逾期得按日收取洗衣價格百分之一的保管費(本案是四元),最多不
逾六個月。
客須自負7成過失
而依定型化契約,逾保管期遺失衣物,要賠十倍的洗衣價格,法官指出,陳男可求償四千
元,但考量洗衣店難有空間長期保存顧客未領衣物,此案陳男一年後才要求領床罩組,要
自負七成二過失,再扣除六個月保管費七百二十元,判洗衣店須賠四百元。
蘋果日報
http://ppt.cc/PNG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1.210
推
08/22 09:46, , 1F
08/22 09:46, 1F
推
08/22 09:47, , 2F
08/22 09:47, 2F
推
08/22 09:47, , 3F
08/22 09:47, 3F
推
08/22 09:47, , 4F
08/22 09:47, 4F
推
08/22 09:48, , 5F
08/22 09:48, 5F
推
08/22 09:48, , 6F
08/22 09:48, 6F
→
08/22 09:49, , 7F
08/22 09:49, 7F
推
08/22 09:49, , 8F
08/22 09:49, 8F
→
08/22 09:49, , 9F
08/22 09:49, 9F
推
08/22 09:50, , 10F
08/22 09:50, 10F
推
08/22 09:54, , 11F
08/22 09:54, 11F
→
08/22 10:20, , 12F
08/22 10:20, 12F
推
08/22 10:22, , 13F
08/22 10:22, 13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urentV (1.171.202.14), 時間: 08/22/2013 11:25:31
→
08/23 12:46, , 14F
08/23 12:46, 1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