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新埔站一號出口的服飾店 (消費者保護法)

看板BigBanciao作者 (小不點)時間14年前 (2010/05/29 20:24),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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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我在捷運站拿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傳單, 裡面的知識還蠻有用的, 在這邊分享一下~ 在實體店舖交易的消費者沒有7天的特殊解約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常識補給站 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到家裡或其他場所向消費者推銷, 所進行的買賣都叫做「訪問買賣」; 如果是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路、傳單 或其他類似的方法,使消費者在不能檢視商品的情況下進行的買賣稱為「郵購買賣」。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如果不願意購買商品時, 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 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都可以將商品退回、或是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契約, 買賣契約一經解除,企業經營者就應該要把貸款退還給消費者。 消費者若到商家現場進行買賣, 並不像上述兩種特種買賣的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的特殊解約權。 如果商品本身的品質有瑕疵,可以向業者主張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 但是,消費者如果購買後才發現商品不適合或是不喜歡, 除非商家同意,否則無法退換貨,提醒您千萬要注意!(TO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2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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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知識宣導很久了 但還是有人會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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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十分感謝!!!因為有兩個朋友給我兩個不同說法 我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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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以營利為主的網拍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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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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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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