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職球員契約的一點看法 2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不香甜可口的酪梨)時間20年前 (2004/03/10 22:3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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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已經確定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中,   那現在就寫下一篇吧,   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中,   那在此時就應該以有關於民法有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了.   但是,民法在這方面規定的項目只是大概的原則而已,   細部的事項,在民法本身並沒有做詳細的規範.   下面的網址就是相關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482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在法律並沒有規範到的情形之下,   首先,應該先去觀看其他的法律是否有和此事相關的條文或判例,   如果有就加以類推適用,   如果沒有相關法條可以類推適用,那麼在此時才適用習慣,接著是法理.   先解釋一下何謂類推適用,所謂的類推適用和直接適用完全不同.   舉個例,A法和B法內部部分條文具有相關性,而且兩法的位階平等,   假設X事項是在A法律的規範範圍內,   那麼在從事X事項時就應先適用A法,這就是直接適用,   再假設Y事項並不在A法的規範範圍內,而是在B法的規範範圍內,   此時應適用B法而非A法,但是B法本身卻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而A法正好有相關規定可以補足,所以就取A法的一部分來補B法之不足,   這就是類推適用.   所以,民法沒有規範到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應該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法律規範,以解決此問題.   依此而下一個小結論,   在處理職棒球員的契約時,可以使用部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   有錯的地方請用推文提醒我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11 ※ 編輯: Anoli 來自: 140.123.10.11 (03/10 15:08)

推 61.62.244.236 03/10, , 1F
連玩棒球都難逃法網,我要哭了>"<
推 61.62.244.236 03/10, 1F

推 140.123.10.11 03/10, , 2F
啊?什麼
推 140.123.10.11 03/10, 2F

推 24.126.124.157 03/10, , 3F
老闆:乖乖待在我的鐵籠裡就不用煩惱法網啦
推 24.126.124.157 03/10, 3F

推 61.64.109.141 03/10, , 4F
讀書讀法律,連休息一下上個B都是法律Q_Q
推 61.64.109.141 03/10, 4F

61.231.24.203 07/24, , 5F
test
61.231.24.203 07/24, 5F
文章代碼(AID): #10JoVorU (Baseball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