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刑責太低才是主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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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11推 13噓 15→)留言39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johnnykao530時間6年前 (2017/11/08 10:57),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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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09假球事件. 每個涉案球員. 不是不起訴. ex:曹錦輝(職權不起訴,但不起訴書認定他意圖放水). 就是緩起訴. ex:朱鴻森(緩起訴3年,200小時義務勞務). 其他被求刑的則是還在打官司. ex:陳致遠:起訴,求刑有期徒刑2年. 被求刑的現在活蹦亂跳的. 對球員來說就算收錢被發現很大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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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8→)留言17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omanorboyo (omanorboyo)時間6年前 (2017/11/08 11:02),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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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1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 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 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擁有運動團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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