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體育法修法懶人包已回收
因為有把部分作成圖檔
建議大家可點下面網址去看
網頁好讀版:https://tinyurl.com/kypqshq
看完相信大家就能非常了解修法方向
因為修法才是主戰場!
所以特別整理成懶人包
法條我都有精簡過,讓文章比較好讀一點!
我就分成最重要的三大部分條列:
財務透明、民主開放、政治人物退出
立委黃國書去年奧運後有提《體育團體法》草案
時代力量後來也有提《體育團體法》草案
行政院後來是針對《國民體育法》提出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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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透明條款
http://i.imgur.com/W9YZqyh.png

第三十四條
行政院版本
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柯志恩(提案)、吳志揚、蔣乃辛
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
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更改為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並公
告之。
時代力量(提案)、柯志恩、張廖萬堅
接受主管機關之補助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其官方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各級主管機
關為監督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張廖萬堅等20人
體育運動團體與法人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
收支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之。
http://i.imgur.com/Q9Ffc6d.png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行政院版
考核項目
.民眾參與之規劃
黃國書等23人、時代力量
考核項目:
.選訓制度之公開與透明
.會務制度民主
.財務運用狀況
.利益迴避
.幹部及職員專業性
.選手照顧
.運動推廣
.民眾參與之規劃
第十四條(體育團體法)
時代力量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強制其財務上網公開。
.人民團體:預(決)算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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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開放條款
行政院、黃國書等23人、時代力量
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
員。
行政院
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至少置運動選手理事一席。
黃國書等23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方性體育團體之選舉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
育團體之會員代表選舉均應以直選為原則。
時代力量
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應以會員直選為原則,且具體育選手資格之理事席次比例不得
低於五分之一。
體育團體如加入國際體育組織而受國際規範者,其會員組成及理監事選舉應依該組織之章
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兩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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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退出
http://i.imgur.com/LGqdl8c.png

行政院
.中央機關政務人員
.中央民意代表
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監事。
黃國書等23人
.中央機關政務人員
.中央民意代表
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監事。
.地方主管機關政務人員及縣(市)議員
不得擔任前項具經中央政府指定之地方性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
時代力量
.民選首長
.政務官
.民意代表
不得擔任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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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爭議是關於體育團體、運動選手的定義,就不貼上來了。
現在林德福在沃草直播,講的大概就是這些。
http://i.imgur.com/UnCLtVJ.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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