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棒球規則6.06(C)
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下列情形擊球員違規,應予出局: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任何其他動作妨礙捕手於本壘之比賽行為及捕手之防守或傳球。
但跑壘員於進壘時被觸殺出局,或跑壘員要得分時因擊球員之妨礙而被宣告出局時,均不
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
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壘。但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
續行動而使欲進壘之跑壘員出局者,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擊球員不得
被判出局,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可依沒有發生妨礙之情形,負險進壘,比賽繼續進行。
擊球員空揮棒,並以自然的餘勢回振時,其所持之球棒觸及尚未確實接捕投球之捕手,
致使捕手未能接獲該球,經裁判員判斷非為故意,不判為擊球員之妨礙。
但應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對擊球員在第一或第二好球時,只宣告為「好球」,
屬於第三好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包括兩好球後擦棒被捕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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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裁判認為打者是故意的,打擊者出局
不是故意的,就比賽暫停,跑者返回原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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