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1gYjpvIg (Baseball) zxcc79

看板Base_Picket作者 (江島十路)時間1周前 (2026/08/24 00:45), 1周前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2人參與, 5天前最新討論串1/1
1.強制使用分類預設格式填寫,內容務必正確,資料不齊全不受理 2.文章代碼務必包含看板名稱,並注意空格 3.檢舉事證如使用截圖,經檢舉確認為偽造者,以誣告論處 4.可能違反板規請至少10字簡要說明 ---------------- 以上為本板檢舉發文須知 請詳閱後ctrl+y刪除 ---------------- 1.被檢舉人:zxcc79 2.文章代碼:#1gYjpvIg (Baseball) 3.檢舉事證:

08/24 00:15,
你敘述沒問題,就是有人閱讀有問題就是?豚仔
08/24 00:15

08/24 00:16,
很適合去當記者總編下標,不要在這邊豚埋沒潛力了
08/24 00:16

08/24 00:36,
拉了上去看我是不是漏看什麼連續XX沒有OO?拜託這種
08/24 00:36

08/24 00:36,
文書體不要讓人家覺得你的體育老師跟教國文一樣棒。
08/24 00:36

08/24 00:36,
不然可能就是現代實務大傳系
08/24 00:36

08/24 00:37,
對對對,我跟某樓都愚昧看錯了。你豚你最高
08/24 00:37
4.可能違反板規(至少10字說明): 罵人是豬(豚)顯然屬人身攻擊 且與文章內容無關 為針對本人之無端爭論 違反板規B-3及B-5 應給予處分 B-3.人身攻擊及負面言論 1.針對使用者、群體、特定人物發表攻擊、貶損、不雅、歧視或咒罵 等負面言論者,為人身攻擊,惟針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由當事人 實名檢舉始能成案。 2.針對球員、球隊、球團、聯盟、協會、公眾人物過分謾罵,或言論 過激已逾越可受公評之範疇者。 3.相關之負面訊息經證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對其如有過激言論, 板主得視其程度不予處罰。 4.違反本條之規定者處水桶七日,情節嚴重得併加重處罰或併處退文 B-5.鬧板或引戰 1.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2.轉錄他板引戰文章或發表引戰文章。 3.惡意挑起爭端、恣意謾罵文、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 4.針對任一球員、球隊與比賽表現無關之多次無意義的酸文。 5.以明示或暗示詛咒球員受傷。但評論球隊之調度、出賽頻率有使球 員受傷之可能等言論,不在此限。 6.本條所謂之引戰,為與板旨或該文內容無關之行爭吵、離題、釣魚 、謾罵、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於推文中吵架者,亦同 7.板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或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 8.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水桶三十日,情節嚴重得併加重處罰或併處退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0.87.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_Picket/M.1787503559.A.264.html ※ 編輯: CrossroadMEI (211.20.87.173 臺灣), 08/24/2026 00:49:00

08/24 01:05, 1周前 , 1F
B3
08/24 01:05, 1F

08/25 09:51, 5天前 , 2F
B-3; B-5
08/25 09:51, 2F

08/25 11:34, 5天前 , 3F
本案需與V板討論,延後執行
08/25 11:34, 3F
文章代碼(AID): #1gYoF79a (Base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