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衛生署公告補充保險費扣繳辦法及施行細則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TZUYIC (Je T'aime Celine)時間11年前 (2012/10/25 23:24)推噓12(12推 0噓 21→)留言33則, 11人參與討論串1/1
衛生署官網公告:http://tinyurl.com/9mt6bcs
今天(10月25日)公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及修正「全民健康
保險法施行細則」
建檔時間:2012/10/25 21:08:47
更新日期:2012/10/25 23:02:37
行政院日前已決定二代健保於10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
充保險費辦法」,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今天101年10月25日核定,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
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按費率2%計收補
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項目及上、下限:
如附件一
二、扣取時點:
以上各類所得,達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就源扣繳」,但針對
利息所得為簡化扣繳流程,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
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四、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
為特別照顧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
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
資者,免予扣取。
附件一:民眾個人補充保險費之計費項目及上、下限.doc
(http://tinyurl.com/9qxa87p)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pdf
(http://tinyurl.com/9teyfd4)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pdf
(http://tinyurl.com/96kjr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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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自己下載PDF瀏覽了,PDF都是圖檔,沒辦法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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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www.cnyes.com/life/Content/20121025/KFNE08DY4UNQ.shtml?c=life
補充保費兼職所得 衛署擴免扣對象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華人健康網)2012-10-25 21:47
衛生署今25日晚間緊急發布新聞稿,宣布行政院已經核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
保險費辦法」,6項特定所得若單筆金額超過5千元,全額按費率2%計收補充保費,不過在
「兼職所得」這項,擴大免扣範圍,有6大族群打工單筆金額要超過基本工資,才會被收
取補充保費。
計收補充保費的6大類所得包括:累計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
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除了獎金因採累計,沒有下限,其餘均確定以
單次5千元做為計費下限。
因此若有人兼差領5千元,會被收補充保費100元。至於單筆計費上限則是1千萬元,超過
的部分也以上限金額計算,單筆最多收補充保費20萬元。
為了照顧弱勢族群,衛署宣布針對「兼職所得」這一項,6大族群若未達基本工資,不須
收取補充保費,適用對象包括: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身心障礙者(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
工作的專科生或大學生、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的經濟困難者。
衛署新聞稿表示,行政院日前已決定二代健保於明年1月1日正式上路,以上各類所得,達
到扣取標準時,扣費義務人給付時就源扣繳;但針對利息所得,為了簡化扣繳流程,單次
給付未達2萬元者,扣費義務人必須在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給健保局,由
健保局開單向民眾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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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85740
二代健保細則今公告 補充保費扣繳下限5000元
中央廣播電臺
時間:2012/10/25 21:50
撰稿.編輯:沈雅雯 新聞引據:採訪
二代健保將於明年元旦實施,衛生署今天(25日)晚間正式公告相關施行規定。其中
,資本利得補充保險費下限確定由原先的新台幣2000元提高到5000元;原本預定刪除的僑
胞停復保規定也改為復保後必須間隔3個月,才能再次申請停保。
衛生署25日晚間正式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和「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
補充保險費辦法」。
即將上路的二代健保除了收取一般保費外,最大的變革就在於加徵資本利得補充保險
費,相關規定在歷經各界批評折衝後,衛生署終於在25日拍板公告。
依據規定,未來包括民眾的兼職所得、股利所得等6項收入,只要單筆超過5千元,都
必須繳納2%的補充保費,不過18歲以下、大專學生打工族兼職未達基本工資都免繳補充保
費。健保局預估一年可多收206億元。
衛生署健保小組副召集人曲同光指出,在旅外僑胞停復保規定部分,為避免投機,復
保後必須間隔3個月以上,才能再次申請停保。他說:『(原音)停復保的部分是規定,
將來如果申請停保的人,他回國復保以後,如果下次還要申請停保的話,他至少要3個月
以後才能再次申請停保,也就是說他至少要繳3個月的保費才能再次申請停保。』
在利息所得部分,規定單筆滿2萬元以上者,將由銀行直接扣繳;2萬元以下的小額利
息,則由銀行在隔年1月31日前,將年度利息資料移給健保局,由健保局個別開單收取。
此外,新規定也新增受刑人首度納保,全國約有6萬多名受刑人受惠,每年將由法務
部、國防部等編列約11億元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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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ZUYIC 來自: 118.171.54.160 (10/2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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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重新解讀一次,看看有沒有比較正確……
補充保費扣取標準為5,000元(下限),當定期性存款「單次」產生的利息小於20,000元
(定儲整整為定存到期時判斷,一般定存按月付息或定儲存本取息則為每月付息時判斷)
時,銀行「暫時」不扣繳2%補充保費,而是等隔年1月底前將年度利息資料轉交健保局,
由健保局開單收取(我想應該只有單次利息超過5,000元才會被列入名單吧?其他5,000元
以下應該是安全的!?);當單次產生的利息大於等於20,000元時,則由銀行「直接」
就源扣繳2%給健保局,類似利息超過2萬元會被系統預扣10%綜所稅一樣。
所以……拆單使得單筆定存單次給付利息小於5,000元應該還是有效的!
※ 編輯: TZUYIC 來自: 118.171.54.160 (10/26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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