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銀安全 客戶也需負擔責任
看板Bank_Service作者TZUYIC (Je T'aime Celine Dion)時間13年前 (2011/02/09 10:45)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 3人參與討論串1/1
Ref.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12050903/122011020900320.html
網銀安全 客戶也需負擔責任
2011-02-09∣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使用網路銀行者未來也要對自己網路是否安全負責。金管會昨預告最新網銀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若有第3人使用或冒用客戶網銀代號、密碼、私密金鑰,
若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可不負賠償責任。
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解釋,如客戶自己把網銀密碼等抄在金融卡上或紙張上,並遺失
,就應是由客戶自己負擔帳戶被盜用的責任。
原本的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是在95年12月生效,但為一般契約,銀行局管理上只能對
銀行道德勸說;這次則是依消保會決議,對非經濟部主管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訂定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律位階提升為行政規則,銀行若有違失,金管會即可進行行政罰責
。
這次新的條文增加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消費者的解釋;同時不僅銀行要隨時
維護網銀的系統安全,使用網銀的消費者也應負一定的風險責任,注意帳戶變動、交易核
對資料及自身網路使用安全性。
銀行局強調,未來若有第3人盜用或冒用網銀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
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大部分情況銀行都應就第3人使用的情況負相關責任。
但是若銀行能證明是客戶有故意或過失;或是銀行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寄發帳單後,
已超過一定天數,銀行就不必對第3人冒用的情況負責;調查冒用或盜用事實的鑑識費用,
一律由銀行負擔。
銀行局表示,若客戶端的電腦遭到木馬程式植入,原本是由銀行負全責,現在調查鑑
識後若是客戶端疏失,銀行就不必再負賠償等責任,這樣才能合理分擔風險;若銀行資訊
系統遭第3人破解,銀行要負舉證責任,證明不是銀行系統出問題,否則若駭客利用銀行
資訊系統漏洞造成客戶損失,應由銀行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6.246
→
02/09 15:26, , 1F
02/09 15:26, 1F
→
02/10 20:56, , 2F
02/10 20:56, 2F
→
02/10 20:57, , 3F
02/10 20:57, 3F
→
02/10 20:58, , 4F
02/10 20:58, 4F
推
02/11 00:05, , 5F
02/11 00:05, 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