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 產假/產檢產/陪產假/安胎假相關法令對照

看板BabyMother作者 (大熱天的)時間7年前 (2017/01/05 20:54),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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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格比較好看網誌版 http://carina101.pixnet.net/blog/post/221426725 一直想整理一下懷孕相關的各種假別跟法規對照表 方便大家更了解以及爭取自已的權益 若有錯誤或要補充的地方也麻煩告訴我喔! 產假、流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 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 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 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 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 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安胎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 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 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 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 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39.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83620892.A.4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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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產檢產? 內文 產檢假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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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用老大請過3個月育嬰假 現老二剛出生 用老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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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再請三個月 那之後還可以用老二再請六個月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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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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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看老大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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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的意思是大的2Y9m可以先請3m在銜接小的,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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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到12/1 已改分開 並非合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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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可以分開請,但要注意老大年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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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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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所以用大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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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請了3個月,2寶名義只能請1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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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這樣寫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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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17:02, , 13F
大驚,原本以為可以累加超過兩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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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Ra8SJv (BabyM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