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 生育補助BY引產、流產、死產

看板BabyMother作者 (機率就是個賭字)時間7年前 (2016/10/07 16:23), 7年前編輯推噓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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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尋引擎裡輸入<生育補助> 不難找到自己需要的各種資源 很多部落客的資訊都滿齊全的 照著自己的縣市連結點進去 很快就能看到需要的訊息 不過 誠如我的標題所示 這篇文章裡所放的 是希望提供給引產、流產、死產的媽媽一些訊息 之前的經驗分享文在這裡: goo.gl/XD81d7 感謝上天! 隔沒多久我就再次懷孕 現在寶寶九個多月了! ============================================================ 其實陸續都有版友寫信詢問我一些細節 也因為這樣 我才知道 原來除了公保、勞保、國民年金的生育補助資格一致 其實各縣市的請領規定並不相同 有的縣則是各鄉鎮自己有一套辦法 當然窮的縣市就不說了 之前我住苗栗縣 最早的3萬8因為戶籍遷了才發現懷孕 一毛都沒拿到 引產的寶寶是3萬8分四年領的末代 領了第一年之後,後面無法請領 而在成功升格後 己經從2萬分2年領到現在剩6000了 離題了@@ 先來看看&複習公、勞、國的規定: *****勞工保險(勞保)*****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一、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三、 請領手續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 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國民年金*****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早產的定義: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 但少於2500公克者。 *****公保***** 20週以上死產證明可請領 依銓敍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釋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死產: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    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再來是我今天大致的找了一些縣市的規定: ~~生育補助資格辦法中載明死產<可>請領資格縣市~~ *****新竹市*****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新竹縣*****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苗栗縣***** 婦女懷胎二十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津貼。 *****嘉義縣*****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屏東縣獅子鄉+牡丹鄉***** 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生育補助資格辦法中未載明死產可請領縣市~~ ***台北市*** 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新北市***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桃園市*** 須完成<出生登記>,故不符合申請資格。 民法規定人的權利義務以出生為始,是故將視醫院是否開立出生證明為依據, 若可先辦理出生登記,再辦死亡登記,即戶籍謄本可看出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 可作為發放依據;若醫院係開立死產證明,則無法做出生登記,亦無法請領生育津貼。 ***台中市*** 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彰化縣*** 新生兒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雲林縣***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嘉義市***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台南市***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高雄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 以上是大概的情況 今天我有打去台北市的1999民政局詢問助妳好孕的細節 ※民政局洽詢電話1999*6269 主要是想確認<完成出生登記>這個規定 也確定一下 這個解釋說明了 即使妊娠滿40週,只要寶寶沒辦法拿到出生證明,就無法取得請領資格。 我把這句話反問對方,對方也說了: 如果覺得辦法規定的不夠完善, 可以透過市政信箱等等的管道提出建議。 我知道規定就是規定。 我知道其實孩子都沒了,再多金錢也彌補不了什麼。 法條是死的,但是活著的人,對每一個小細節感受都會不自覺放大。 唉!我只是想表達我多希望孩子不要離開,條文怎麼定義對大部分人而言或不重要, 不過,當我發現[原來我的寶寶被劃入出生資格那一群], 說真的,還是有一點點安慰。 當自己是那個待在醫院剛送走寶寶的主角, 查了一下資料覺得該做的還是要做,然後打電話去問某個機構的承辦人, 對方卻給妳一種: 想領那妳就請醫生另外開出生+死亡證明給妳啊! 感覺很差!!! 我是當時被我的人事主任這樣講了.... 事後也證明是她沒搞清楚規定 而縣市的生育補助部分,剛好我所在的縣市有把規定寫出來 其它沒有這樣載明的縣市, 或許是財政、法規、或是辦法擬定的不夠仔細 (桃園的Q&A是直接寫明死產不補助) 很多縣市連規定辦法的書面資料都寫的很簡單 其實我很不願意變成過來人經驗談的主角 但我覺得 很慶幸當自己發生不好的遭遇時 透過一些人的分享 能讓瑣事簡化一些 讓自己有心力好好的療傷 這篇的最後 希望路過的人如果發現自己所在的縣市不在資格名單裡 或許有空可以寫信去建議 衛福部的定義很清楚 勞公國民年金都跟進了 補助的對象和資格是否能夠寫的更明確一點 或是像桃園一樣 把Q&A寫的明白一點 之前看資料 一年引產人數大概1200左右 這些人裡面 可能會有你親人、朋友 在他們面臨無法選擇無法避免的悲傷時 或許可以少點力氣打那樣詢問的電話.... 雖然我不是台北市民 但我很認真的寫了意見信箱去 (希望不要有人覺得我是死要錢模糊焦點QQ) 對我來講 那個資格 是生命曾經存不存在定義之一 也許很好笑 可是至少我查了一個下午 真的覺得有時看到資格符合會有點溫暖.......... 祝福大家都不要用到這篇! 孩子都乖乖平安的來媽媽懷裡抱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75828584.A.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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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抱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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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您的熱心!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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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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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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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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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7:23, , 6F
同為曾經失去寶寶的媽媽,給你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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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妳 也給你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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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很棒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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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分享,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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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妳的熱心,也祝小寶貝早日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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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啦^_^ 來了個天使來著! 目前非常滿足! ※ 編輯: ASH2012 (36.227.1.100), 10/07/2016 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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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熱心分享,很實用(雖然需要用到時還是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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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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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zrjebY (BabyM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