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http://www.mac.gov.tw/big5/law/wr-a1.htm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它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于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于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三條之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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