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看板BBSview作者 (ytht.net)時間20年前 (2005/04/14 05: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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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c.gov.tw/big5/law/wr-a1.htm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它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于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于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三條之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9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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