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變動說明
本資料取自苗栗縣籃球協會官網
http://mba.org.tw/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變動說明
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 Jimmy
國立聯合大學助理教授 吳喜松
前 言
國際籃球規則在2010年10月1日實施,經過兩年在全球各國執行之後,有些條文及判例在文
字表達上或是實際操作上不夠完整,因此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進行局部修改,在2012
年4月28日由技術委員會主席Kotleba.柯特雷巴敲定修改內容。
這項規則的變動,在2012年英國倫敦奧運會之後,10月1日開始執行,屆時全球各國將依照
國際籃球總會頒發的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作為籃球比賽的規則依據。苗栗縣籃球協
會特地邀請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Jimmy.吉米到苗栗說明修改內容重點,以便101年10月下
旬舉行的101年全國中正盃大學暨中學籃球賽實施。
一、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修改重點
規則4.4.2條:球褲內,不能穿著超過球褲長度的束褲,包括同顏色束褲在內。以往超過球
褲的束褲穿法,未來不被允許。
規則7.5:球隊席中,教練或是助理教練的其中一人,可以站立在球隊席上。這項規定放寬
以往只有准許教練一人站立的規定。
規則17.24:所謂「最後兩分鐘」,就是計時器顯示兩分鐘或是少於兩分鐘的1分59秒。這
個文字敘述比以往更明確。
規則28.12:「球員的腳觸及前場」,改為「球員雙腳必須進入前場」。如此對進入前場的
定義更明確。
規則33.5:當投籃球員被一般犯規,同時受傷不能執行罰球時,改由同隊場上其他4位球員
代替罰球,這4位球員必須由對方教練指定其中一人罰球。
如果球員投籃時,被對方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導致受傷下場治療。這種兩罰
一擲,可以由替補球員罰球兩次。
二、2012-2014裁判執法強化重點
國際籃球總會在2012年5月有新的電腦影片,說明球員與教練在裁判宣判之後,作出的不適
當語言或肢體反應,裁判可以宣判技術犯規;以及再度強調防守球員的手部接觸進攻球員
的尺度,提供各國裁判作為執法依據。(影片由Jimmy提供本會)
多位教練或球員看過後認為,國內環境可能無法執行這種嚴苛的宣判。這是國際籃球總會
強力要求,各國必須遵守的競賽規則,否則將無法與國際接軌!
(一)裁判宣判後--球員教練注意態度問題
1.當裁判宣判犯規之後,球員到裁判前面,面對面肢體或語言不滿表達,這是一個技術犯
規。沒有警告的問題。
2.裁判宣判後,球員有對抗性動作出現,這是技術犯規。
3.裁判對於球員或教練在宣判後面對面的距離,要到甚麼程度才宣判技術犯規,這是裁判
必須拿捏的。
4.對於上述狀況,教練與球員的標準相同,這是教練們必須注意的。
5.裁判對於球員或教練這種宣判後近距離不滿的表達判斷,有兩項依據:一是對抗性動作
的出現;二是語言上的不滿。
6.裁判在執法時,應避免碰觸球員或教練!記住!永遠不要身體接觸。
7.裁判宣判後,球員或教練出現誇張、煽動觀眾的動作,這是技術犯規。
(二)強力執行身體、手部接觸的犯規
1.用手妨礙進攻球員的行進,這是阻擋犯規。
2.用雙手觸及對方(沒有立即縮手),這是阻擋犯規。
裁判必須注意的判例:
1.甲4發後場球,乙7先觸球,然後甲5才拿到球。乙7觸球時就開始計時(後場的8秒)。
2.投籃後,球碰觸籃圈彈起,如果有球員碰觸籃圈,要看是否有影響或震動到籃板;如果
沒有妨礙,不追究。有妨礙或震動籃板,進攻隊球員作出時投中無效;防守者作出上述
動作應宣判對方得分。
3.當罰球時,對方球員跳起用手穿越碰觸籃圈上空的球,判得一分。
4.甲隊罰球三次,在疏忽下甲隊僅罰兩次,就恢復比賽,乙隊拿到籃板球就進攻,裁判未
察覺。無論如何,裁判發現後,將進行中的球賽停下,要再給甲隊一次罰球,然後球權
還給乙隊進攻。
5.甲隊在前場尚有9秒時,抓到籃板球,24秒計時器誤鳴。重新給甲隊14秒發前場界外球
;如果防守時在後場則是新的24秒。
6.均在前場的甲4傳球給甲5,彈地球碰觸後場,然後再到甲5手中,這是回後場的違例。
7.甲4跳球拍給前場的甲5,甲5又立即將球撥給後場的甲6,這是合法的。因為甲5未控制到
球,不算回後場。
8.球在籃圈上打滾,雙方均可碰觸。
9.發界外球時,球發進場內碰觸籃圈,24秒不能回歸。
10.罰球員罰球,對方球員跳起蓋火鍋,這是技術犯規的行為。
11.甲5後場運球進攻,發生雙方犯規,甲隊球權。甲隊在後場僅有3秒鐘必須進入前場。
12.甲4投籃,球在空中24秒響起,球卡在籃圈上。如果球權屬於甲隊,則應宣判乙隊球權
,下次則是甲隊球權。
13.甲4投籃,乙7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甲獲得兩罰一擲。此時甲乙雙方教練被宣判技術犯
規,雙方罰則抵銷,罰球員可以在場上的5個人之中,選擇一人罰球,並非僅有甲4可以
罰球。
14.甲5運球進入前場,當甲5前場運球中,一腳在前場,一腳在後場抬起,尚未落入前場,
瞬間甲5又將後場抬起的腳,再度落回後場。這是合法的。因為3點(兩腳.球)未全部
進入前場。
15.上述狀況,如果甲5將球傳回後場給隊友甲6,也是合法的。
16.甲隊比賽中,在暫停、替補或裁判宣判犯規後,甲隊僅留4位球員在場上,經裁判催促
,仍以4位球員上場比賽。隨後的比賽,甲隊場上4人中有人五次犯滿下場,甲隊不能再
替補球員上場,只有3位球員比賽到結束。除非,場下替補球員均五犯,可以替補的球
員或剛才下來的球員,因受傷正在包紮或治療中。
17.在2011年於大陸.武漢舉行的亞洲男子籃球錦標賽,中華隊與伊朗比賽,中華隊砸球被
宣判技術犯規,伊朗隊球員衝進場內,也被宣判技術犯規,這是正確宣判。
但是一位ABC技術委員認為要宣判奪權犯規,這是錯的。場下球員非鬥毆進入場內,不
宜宣判奪權犯規;應宣判技術犯規。
注意:發生爭議時,雙方替補員進入場上,只要相互有挑釁動作,或是肢體接觸,這是
奪權犯規。場上球員如果拉開隊友、架開隊友,或攔阻替補員進入場上,這是可以理解
的合法動作。
18.未來場上鬥毆,動手打架,2010年土耳其世界男籃錦標賽熱身賽,已經對動手球員處罰
一萬歐元(40萬台幣)罰款,外加禁賽兩場。因此場上動粗行為,將是國際籃球總會未
來修改規則強化處罰的重點。
順便分享該網站的另一個文章 "2012-2014年國際籃球規則最新判例相片說明"
有幾項照片說明 證明未來宣判犯規有從嚴[下列文字為照片說明 可自行下載檔案]
防守球員雙手放在進攻球員腰部,這是犯規動作
防守球員雙手放在對方腰部,這是犯規動作
用手頂住對方腰部,這是犯規行為
用手卡住對方脖子,這是犯規動作
用手頂開對方胸部,這是犯規動作
防守者用手放在切入球員的腰部,這是犯規
球員被宣判犯規後,向裁判表達不滿,這是技術犯規
球員被宣判犯規後向裁判表達意見,應宣判技術犯規
教練向裁判表達不滿,應宣判技術犯規
球員距離裁判3公尺,向裁判表達不滿,這是技術犯規
我的感覺是 手放腰部有必要吹犯規嗎?
除非是很明顯地推出去 否則這種動作應該是可以放掉的吧
卡脖子 頂開胸部 這可以接受 明顯是犯規動作
還有向裁判表達不滿 就要吹技術犯規
難道國際籃球也跟進NBA 實施零容忍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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