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2010國際籃球規則詮釋探討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頻率)時間14年前 (2010/07/26 23:13),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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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ba.org.tw/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詮釋探討 FIBA技術委員 jimmy Chan 吉米.陳 國立聯合大學體育教師 吳喜松 苗栗縣籃球協會英文秘書 鄒志偉 本資料僅提供本會裁判及參賽球隊參考 前 言 國際籃球總會(F.I.B.A)將於2010年10月1日實施新規則, 2010年8月中旬召開技術委員會議,針對規則條文作出最後確認, 並在9月份土耳其世界盃男籃賽中通過後執行。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英文版條文,已經公佈在F.I.B.A的官方網站上, 同時也對2010年規則作出詮釋,主要是提供裁判、教練、球員、觀眾更進一步的了解, 其中對於學術研究也深具價值。由於英文翻譯中文有許多表達詞意不同, 本文盡可能以中文專業用語詮釋,希望能提供本會裁判、參與本會球賽的球隊, 作為規則的輔助解釋。 同時感謝FIBA技術委員Jimmy的協助,提供寶貴資料,讓解釋更詳盡! 壹、國際籃球總會條文補充解釋 這裡提出的解釋是由FIBA 技術委員會議初步達成共識, 正式的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在今年9月份FIBA中央委員會通過後核定實施。 國際籃球總會認為,這些詮釋條文的原則,當然不能涵蓋發生籃球比賽中的所有情況。 這項解釋目的是把規則的原則和概念轉變成實際以及在一場正常的籃球比賽裡, 可能出現的狀況情勢。不同狀況的解釋能提供規則觀念及最詳細的研究。 FIBA對於籃球規則有保持規則解釋的責任。 不過,裁判將有全部的執行權力,但是在任何上宣判上, 不能超越規則原意或者在下列FIBA正式的解釋。 本篇詮釋文與2008年的規則詮釋隨著規則更改,有許多條文解釋大幅變動, 同時也加入一些新規則的詮釋,提供喜愛籃球運動人士參考。 第5條 球員:受傷 說明1 如果球員受傷或者看起來受傷,只要該隊教練、助理教練或其他隊職員進入場上,無論是否受傷球員考慮被接受處理治療,將被視為治療行為。 狀況︰ A4 傷害踝部,比賽被停止。 (a)A該隊防護員進場,並且治療A4 受傷踝。 (b)A隊防護員到場上,但是A4已經可以活動。 (c)A隊教練進入場上評估A4的傷勢。 (d)A隊助理教練、替補員或者隨隊人員進入場上,但是未對A4治療。 解釋︰ 在(A)、(b)、(c)和(d)狀況,A4被認為已經接受治療要替補下場。 說明2 如果根據醫生判斷,移動將對球員產生危險時,對於在場上有嚴重受傷之球 員,從場上移動到場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狀況︰ A4嚴重受傷,比賽被停止大約15 分鐘,因為醫生評估如果從球場移動可能 對球員來說是危險的。 解釋︰ 醫生的意見將決定,從場上移動受傷的球員,所需適當的時間。換人之後, 比賽不需任何罰則,就應重新開始。 說明3 如果一名球員受傷或者正在出血,或者有一個裂開的傷口,並且不能繼續比 賽(大約15秒),他一定要被替補,除非雙方有任何一隊暫停,並且記錄台要 求換人之前,暫停期間受傷球員已恢復。 狀況︰ A4 受傷並且比賽被停止, A4不能立即繼續比賽,裁判依照慣例執行受傷球 員的替補。此時A隊教練或B教練請求暫停︰ (a)在A4替補球員尚未進入場內之前。 (b)在A4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準備比賽之後。 在暫停後A4 恢復並且要求繼續比賽,此時A4請求是否被准許? 解釋︰ (a)暫停被准許,如果A4在暫停期間傷勢恢復正常,他可以繼續比賽。 (b)暫停被准許,但是A4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比賽。此時A4不能再進入 場上,直到在下一個比賽階段之後。 第7條 教練︰ 職責和力量 說明1 在比賽2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或者他的助理教練將上場球員名單及球衣號碼 交給紀錄台。教練必須負責保證那些球員及號碼相符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 教練將確認該隊教練、球員姓名,並在紀錄簿上簽下教練的名字。 狀況︰ A隊應在適當時間內,提交球員名冊至記錄臺。有兩位球員號碼, 沒有和球衣上號碼相同,或者一位球員的名字被漏寫在紀錄簿上。 下列時段被發現︰裁判如何進行? (a)在比賽的開始之前。 (b)在比賽的開始之後。 解釋︰ (a)不需任何罰則,錯誤的球衣號碼要改正;球員的名字應加進紀錄表上。 (b)為了不影響雙方球隊權益,裁判在適當時機暫停比賽。 錯誤的球衣號碼應更正。但是球員的名字不能增加紀錄表上。 (因為教練沒有盡到校對責任) 說明2 在比賽1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應提出五位先發球員名單。比賽前紀錄員 應檢查名單。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裁判,在比賽前應該更正;如果比賽 開始後發現,就應該忽略這項錯誤,讓球賽進行。 狀況: 當球場上發現一位球員並非五人先發名單,此時發現在: (a)比賽開始之前; (b)比賽開始之後: 解釋: (a)這位球員應被換下,由正確的先發五人上場,不用罰則; (b)這項錯誤不用追究,雖然其中有球員不是先發五人,比賽繼續。 第9條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1 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5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假如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免除 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 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的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 狀況︰ 比賽時間開始時,A隊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a)A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b)A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a)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 分鐘前,到達球場, 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 則裁判應宣判該隊敗給B隊;記錄為20︰0。 (b)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 則A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內到達球場, 則比賽可能應宣判B隊獲勝;記錄為20︰0。 上述狀況,裁判應該在紀錄表的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 說明2 規則第9條說明,任何一節期間,當兩隊發生防守錯誤球籃和攻擊錯誤球籃, 這個狀況一被發現時,在雙方沒有處於不利條件時,裁判應盡快糾正。 任何一隊得分、時間使用、犯規發生、、等在比賽停止前有效。 狀況1︰ 在比賽開始後,裁判發現兩個球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進行攻守比賽。 解釋︰ 比賽在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立即停止。雙方將交換正確的球籃。 比賽將從最接近比賽停止的地點恢復比賽。 狀況2︰ 在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A隊攻守正確籃框,但B隊卻投進錯誤的籃框。 解釋︰ 兩分應記在場上A隊隊長身上。 第12條 跳球和球權輪替 說明1 有一隊於開賽跳球時,未得到球權,會在下一次爭球時,在就近位發界外球。 狀況1︰ 一名裁判開始跳球拋球。在球合法被A4拍到之後︰ (a)在A5 和B5之間爭球。 (b)在A5 和B5之間的一次雙方犯規。 解釋︰ 因為球的擁有權還沒有被確定,裁判不能使用交換球權給箭頭擁有球隊。 裁判將在中場處,重新讓A5和B5跳球。 不管時間過了多久,在合法拍撥球後到抱球/雙方犯規前的期間,將視為已用掉的時間。 狀況2︰ 開賽後裁判拋球,當A4合法拍球後: (a)球直接撥出界外: (b)在球尚未被場上球員碰觸前或情未接觸地板前,由A4取得球。 解釋︰ 上述暸種狀況,A隊均造成違例;B隊獲得發球權。 當B隊發球後,A隊就擁有下一次球權輪替發球權。 狀況3︰ 依照球權輪替方式B隊擁有球權輪替,但是裁判或紀錄台忽略,錯把球權交給A隊! 解釋︰ 這種狀況發生時,當球觸及場球員,錯誤不再追究。當下一發生爭球時, B隊將獲得發球權。 狀況4: 當一節比賽結束之際,計時器響起同時B5對A5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原 本B隊擁有球權輪替,開賽時球權如何分辨? 解釋: 首先執行A5的兩罰,不佔位搶球;然後在下一節比賽時,發球權由A隊執 行,至於B隊的球權輪替則在下一次爭球時執行。 說明2: 當比賽時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中,除了罰球之外,應該以爭球方式處理執行 球權輪替。如果仍然是原有控球隊獲得球權輪替,則24秒的進攻秒數,應 該以剩餘時間進攻。 狀況1: 當A4投籃時,球卡在籃圈縫隙中,A隊獲得球權輪替。 解釋: 此時A隊進攻時間只有24秒剩餘時間進攻。 狀況2: 當A4投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起,然後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上。此時球 權輪替屬於A隊。 解釋: 此時A隊已經沒有24秒的剩餘時間進攻,因此球權判給B隊。 第16條 中籃:得分與計分法 說明: 當球賽快結束時,執行發界外球或是罰最後一球,當場上球員碰觸球到出手 投籃之間,勢必會消耗秒數。如果時間剩下0.3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出手投 籃,裁判必須謹慎監看。如果剩下0.2秒或會是0.1杪,進攻球員只有用點 撥方式或是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 狀況: 當A4獲得發球權,進攻時間剩下: (a)0.3秒 (b)0.2秒或是0.1秒 解釋: (a)當投籃剎那,時間終了信號響起,裁判必須依照瞬間狀況決定是否投 籃有效。 (b)當發界外球在空中時,球員必須以撥球或直接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 出手的有效動作。 第17條 發界外球 說明1 當發球者在發界外球此時球尚未離手前,傳球的動作可能導致該球員的手, 會越過界內區與界外區。遇到此情形時,當球仍然在發球員手中, 防守球員應避免觸球導致干擾發球。 狀況︰ A4發界外球,持球的同時,A4的手超過界線,導致球在界內,人在界外。 在無任何身體接觸下,B4碰到或拍掉A4的球。 解釋︰ B4已經干擾發界外球,這是延誤比賽時間。裁判應給B4警告,並且和B隊教練說明, 此警告適用於B隊其他球員,如果其他球員再犯,將宣判技術犯規。 說明2 發界外球時,發球員需用傳球方式給界內的隊友。從球場直接把球遞交給隊友, 是違反發界外球的用意。 狀況1︰ A4發界外球,遞交給界內A5隊友。 解釋︰ A4發球違例,球必須離開該球員的手,才被視為合法發界外球。球權判給B 隊,並且在原來A4發界外球之處,發界外球。 說明3 正在發界外球之際,場上球員身體不能超越界線。 狀況: 當球出界之後,A3獲得發界外球,但是A3: (a)把球放在界外地上,A2上前拿球準備發界外球: (b)A3在接外將球直接遞交A2: 解釋︰ A2在球發進界內之前,跑到界外,這是違例。 狀況2︰ 當A隊投籃會最後一次罰中之後,B隊暫停。當暫停結束後,B3在端線準備 發球之際,B3: (a)將球放在端線,改由B2拿球; (b)A3在端線將球傳給同樣站在端線的B2: 解釋: 這是合法的動作,但是B隊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傳進界內。 說明4: 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 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的發球區發界外球(距離端線8.325 公尺),此時該隊只能將球發給前場隊友。 狀況1: 球賽到最後一分鐘,A4在後場運球,B隊將球撥出罰球線延長界外線: (a)B隊請求暫停; (b)A隊請求暫停; (c)B隊請求暫停之後,A隊又叫暫停: 解釋: (a)A隊在出界處,罰球線界外點發球進攻。 (b)跟(c)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狀況2: 球賽在最後一分鐘,A4獲得兩罰,在第二次罰球時,A4踩線違例,此時B 隊請求暫停: 解釋: B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狀況3: 比賽進行到最後兩分鐘,A4在後場運球6秒鐘 (a)B4將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是該隊在該節團犯第3次;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解釋: (a)(b)兩種狀況,A隊只有剩下24秒鐘的18秒進攻時間。(備註:球在 前場發球已經沒有8秒鐘進入前場的問題) 狀況4: 球賽進入最後兩分鐘,A4在前場運球時,被B3將球撥到A隊後場,A隊球 員再度運球,此時24秒只剩6秒鐘: (a)B4把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這是B隊該節第3次團犯: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此 時A隊剩下幾秒鐘進攻? 解釋: A隊有(a)6秒鐘;(b)14秒:進攻時間。 說明5: 規則增加17條2.3 條文,應該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的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 的規定: (a) 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延長點發球的球員發生違例時,應由對方在原發球點發球。 (b)發生鬥毆時,雙方均有球員被奪權犯規,在沒有其他罰則之下,有ㄧ 隊擁有控球權。 解釋: 在上述狀況,發中場界外球可以發進前場或後場。 說明6: 發界外球時可能出現的狀況: (a)當球擲入場內籃圈上方時,有球員從禁區下方伸手穿越籃圈觸碰觸球 體; (b)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c)發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圈,以爭取新的24秒。 狀況1: A4發界外球,球在籃圈上方,有ㄧ隊球員從禁區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 解釋: 這是干擾球的違例。由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如果是防守隊違 例,不算進攻隊得分,因為此球不是場內投籃動作。 狀況2: A4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解釋: 應宣判爭球。採取球權輪替,如果A隊獲得球權,則24秒不能回歸,應由 剩下秒數進攻。 狀況3: A4發界外球,求碰觸籃圈,此時24秒計時器剩下5秒: 解釋: 只有5秒進攻時間,因為發界外球尚未啟動計時器,不能有新的24秒。 第18/19條 暫停/替補 說明1 在每節比賽開始之前或每節比賽完成之後,則暫停不可執行。在每一節比賽之前或 任何一節比賽已完成之後,則換人不能被執行。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接受替補。 狀況1︰ 在比賽開始跳球期間,但是在球被合法拍掉之前,跳球者A5違例,此時球權宣判給B隊, 由B隊執行發界外球,此時A隊或B隊教練請求暫停或替補。 解釋︰ 暫停或者換人將不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始。 狀況2︰ 每節結束或延長賽結束的鈴聲響起,犯規哨聲也響起,A4執行兩球罰球,某隊教練要求︰ (a)一次暫停。 (b)替補。 解釋︰ (a)這次暫停不能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已經終止。 (b)在罰球執行後,在下節比賽或延長賽開始之後,替補才可執行。 說明2 出手球在空中,24秒鈴聲響起或誤鳴,24秒計時器響起不能使比賽停止,此時不能執行替補。如果要暫停,也是由非得分球隊獲得執行。 狀況︰ 球投出在空中,尚未碰籃框,此時24秒鈴聲誤響,然後球進,此時︰ (a)其中一隊或兩隊要求換人。 (b)其中一隊或兩隊要求暫停。 解釋︰ (a)24秒可被忽視,因為24秒不能停止比賽,只有在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或 延長賽最後兩分鐘,未得分球隊可以請求替補。如果得分球隊請求替補,另 一隊也可以請求替補,並且兩隊也能提出請求暫停。 (b)只有此時非得分球隊可請求暫停。未得分球隊暫停後,另一隊也可請求另ㄧ次暫停。如果需要兩隊可以進行替補。 說明3: 在第一次罰球或僅有罰球一次,球在罰球員可以處理球的位置後,雙方請求暫停或替補均應獲准,如果︰ (a)最後一次或者只有一次罰球成功罰進後。 (b)最後一次或者只有一次罰球,緊接著是在中場線發界外球或者任何原因形成死球。 狀況1︰ A4獲得兩次罰球,A 隊或者B隊請求暫停或者換人︰ (a)在A4罰第一球之前。 (b)罰完一球後。 (c)第二球罰進之後,發界外球之前。 (d)在第2球罰進之後,但是在發完界外球球員可以處理之後。 解釋︰ (a)在第一次罰球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b)最後一球之後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可執行。 (c)發界外球之前,暫停或者換人可執行。 (d)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許。 狀況2︰ A4獲得兩次罰球。在第一次罰完之後,A隊或B隊請求暫停或者換人。 在最後一球要罰的時候︰ (a)球從籃框彈起,比賽繼續進行時。 (b)罰球罰進。 (c)罰球沒有碰到籃框。 (d)A4站上罰球線,罰球時踩線違例。 (e)在罰球員出手前,B4進入禁區內,B4違例哨音響起。 解釋︰ (a)暫停或者換人不被准許。 (b)、(c)、(d)暫停或者換人立即被准許。 (e)A4再罰一球,如果罰進,暫停或換人立即被准許。 說明4 要暫停時,某一隊犯規,在裁判尚未和記錄台確認犯規,不可請求暫停。如果球員5犯時 ,裁判和記錄台處理換人程序。一旦完成換人程序,裁判響哨,做出暫停手勢。 狀況1︰ A隊教練請求暫停,但是B4犯規,並且第5 次犯規。 解釋: 裁判先向紀錄台完成犯規處理及B4五犯替補完成,再處理暫停事宜。 狀況2: 當A隊教練請求暫停,此時有ㄧ隊球員被宣判第五次犯規。 解釋: 假如球隊已經請求暫停,當計時器停止,球員可以回到球隊席,雖然裁判 還未鳴笛暫停。 說明5: 假如裁判發現某一隊在場上比賽的球員超過五人,在不形成對球隊不利的狀況下, 錯誤可以立即更正。如果裁判與紀錄台人員沒有錯誤,顯示有球員非法進入或仍留在場內 。此時裁判應讓一位場上球員離場,並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教練有責任確認替補過程的正確性,同時確認被替補的球員在替補後已經離場。 狀況: 比賽進行時發現A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 (a)當發現這種狀況時B隊(只有五人)正在控制球。 (b)當發現這種狀況時A隊(超過五人)正在控制球。 解釋: (a)比賽應馬上停止,除非會使B隊處於不利。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的球員,必須馬上離場,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 (b)比賽應馬上停止,非法進入或留在場上的球員,必須馬上離場,同時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 說明6: 當某隊上場球員超過五位時,此時該球員在此比賽過程中投籃得分或發生犯規, 此時該球員的得分及犯規均屬有效,登記球員的得分與犯規。 狀況: 當裁判發現A5是A隊上場的第六位球員時: (a)發現在A5被宣判犯規之後。 (b)發現在A5投籃得分之後。 (c)發現在B5向正在投籃未中的A5犯規。 解釋: (a)A5的犯規等同一般球員犯規,登記A5犯規,依照規則宣判罰球。 (b)A5的投籃得分有效。 (c)登記B5犯規,由A隊教練指派發生犯規時其他四位場上球員罰球。 說明7: 規則18/19條 強調暫停或替補開始與結束的時機。教練如果請求暫停或 替補,必須依照這些規定,在合乎規定時提出請求。如果不是暫停或替補 時機提出,這項請求暫停或替補的動作不被准許。 狀況1: 當暫停或替補時機才完畢之際,A隊教練跑到紀錄台請求暫停或替補,導致 紀錄人員發出暫停或替補信號,此時裁判立即鳴笛,造成比賽停止。 解釋: 由於裁判鳴笛造成比賽中斷,計時器停止,雖然合乎替補或暫停的規定, 但是太遲提出請求,因此請求替補或暫停不被准許,比賽應立即進行。 狀況2: 比賽時發生妨礙中籃以及干擾球的違例,有一隊或兩隊請求暫停: 解釋: 發生違例時就是死球,可以暫停或替補。 說明8: 每次暫停時間一分鐘,當裁判鳴笛開始比賽時,有球隊仍在拖延比賽時間, 此時發生延誤比賽狀況,裁判應給予警告;如果該隊不理會,裁判應宣判該隊暫停, 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C的技術犯規)。 狀況: 暫停時間到,裁判要求A隊球員恢復比賽,但是A隊教練繼續講解,裁判再 度要求恢復比賽: (a)A隊回到場上: (b)A隊繼續在球隊席上: 解釋: (a)當A隊回到場上時,裁判應隊該隊教練提出警告,如果A隊再有同樣行為, 裁判將宣判暫停ㄧ次。 (b)裁判不再警告,立即宣判A隊暫停ㄧ次,如果該隊沒有暫停,應宣判 該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C的技術犯規)。 第二十四條 運球 說明: 當球員不是正常的投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板,這個動作視為將球與地 板接觸。這位球員在球被其它球員前再接觸球,這是運球動作。 狀況1: 尚未運球的A4將球擲向籃板,在球碰觸其它球員之前,A4碰觸球。 解釋: A4再度獲球後,A4僅可以投籃或傳球,但不可以再度運球。 狀況2: A4運球後在行進時或收球後將球擲向籃板,在其它球員接觸球之前再獲球。 註釋: A4這個動作是第二次運球動作,應宣判違例。 第二十五條 帶球走 說明: 當球員躺臥地上時獲得球,沒有違例。同樣的球員拿球時不小心滑倒在地面,沒有違例。如果球員滑倒時由於滑倒的衝力而在地上移動,這是合法的。可是當球員拿球時滾動或是嘗試站起來,應宣判違例。 狀況1: A3拿球時沒有平衡導致滑倒在地上。 解釋: A3的滑倒動作並非故意,沒有違例。 狀況2: A3滑倒在地面時獲得球,然後他: (a)把球傳給A4, (b)躺在地面時就運球, (C)拿球後嘗試站起來。 解釋: (a)和(b)A3的動作合法的,(c)站起來則是違例。 狀況3: 當A3持球時滑倒在地上,由於他的衝力造成他在地面上滑動。 解釋: A3的滑倒並非有意因此不構成違例。如果A3有滾動或是站立起來,這是違例。 第二十八條 8秒 說明1: 8秒鐘的計算是以裁判自己計算,當裁判計算的秒數與24秒計時器顯示不同時, 應該以裁判計算的為準。 狀況: A4正從後場運球前進,此時裁判宣判8秒違例。24秒計時器只走7秒。 解釋: 裁判宣判是正確的。因為規則上規定8秒計算是裁判權責。 說明2: 8秒計算發生在後場跳球時應停止。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 運用剩下8秒剩下的時間。例如:假如剛才用了6秒,此時剩下2秒必須進 入前場。 狀況: A隊在後場控球5秒時雙方發生爭球。A隊獲得球權輪替。 解釋: A隊只有3秒鐘時間使球進入前場。 說明3: 球員運球從後場進入前場,運球球員雙腳和球必須碰觸前場,這才是使球進入前場。 這種狀況唯有在球員不斷運球中方可適用。 狀況1: A1沒有運球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他接到後場A2的傳球,A1又將球回傳給後場的A2。 解釋: 這是合法的。因為A1並沒有雙腳在前場,因此站在兩腳分跨在中場線上的A1回傳給後場 的A2,是可以的,但是8秒鐘仍然繼續計時。 狀況2: A2運球由後場進入前場,該球員分站在中線上停止運球,A2將球傳給分站在 中場線上的A1。 解釋: 由於A2沒有雙腳進入前場,因此傳球給雙腳分站在中線上的A1,或是傳給在 後場的任何隊友,這是合法的動作。 狀況3: A2在後場運球時,他單腳進入前場,此時A2將傳給分站在中線上的A1, 由於尚未8秒,因此A1獲球後往後場運球。 解釋: 這個動作合法的。因為A2沒有兩腳進入前場,它可以傳給後場的隊友A1,但 是8秒鐘仍計時。 狀況4: A4從後場運球往前場前進,遇到以下狀況A4停下,仍然繼續運球: (a)此時他分站在中場線上; (b)此時他兩腳站在前場,球在後場繼續運球; (C)此時他兩腳站在後場,但是球卻在前場運球中。 (d)他雙腳在前場,球運在後場,隨後雙腳又回到後場。 解釋: (a)、(b)、(c)(d)A4運球中仍算在後場,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已經進入前 場,才算是進入前場。這個狀態8秒鐘仍應繼續計算,直到兩腳與球都進入 前場為止。 狀況5: A4運球從後場向前場前進,當他兩腳進入前場之後,球仍在後場運球中,隨 後兩腳又回到後場。 解釋: 這是A4後場運球的動作,必須在他的兩腳和球都進入前場,此時8秒鐘仍 應繼續計算。這個動作沒有回場違例。 第二十九條 24秒 說明1: 當24秒即將響起之際投籃,或是出手後球在空中24秒響起。如果球僅碰到 籃板,沒有碰觸到籃圈,應視為24秒違例。除非對方馬上有效的控制住球。 否則應在比賽中斷地方的延長點界外發球,但是籃板正後方例外。 狀況1: 當24秒響起之際,A5出手的球正在空中然後球碰觸籃板,隨後掉落地面滾動 ,造成B4及A4前後碰觸,最終被對方B5獲得控球。 解釋: 這種狀況是24秒違例。因為A隊的球未觸及籃圈,對手未立即有效控制球。 狀況2: A5投籃的球碰觸籃板但是沒有碰到籃圈。雙方爭奪籃板球時,球只被B5碰觸 但未被他有效控制住,接著A4又取得該球,此時24秒響起。 解釋: 這是24秒違例。因為投籃後的球沒有碰觸籃圈,而且A隊球員仍控制球,24 秒繼續算在A隊這方。 狀況3: 當24秒將要響起時,A4出手投籃,球在空中被B4火鍋,此時24秒號響起 ,就在信號響起之後B4向投籃的A4犯規。 解釋: 這是24秒違例。B4犯規不用追究,除非B4發生了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 犯規或是奪權犯規。 狀況4: 當24秒響起時,A4出手投籃,球沒有碰觸籃圈。隨後發生A5與B5爭球。 解釋: 這是24秒違例。因為B隊並未有效的控制球。 說明2: 當24秒響起,對方能立即控制到球,可以繼續比賽。 狀況: 24秒將屆之際,在前場的A4傳球給A5發生落球,球掉落後場,在B4控制到 球準備上籃之際,24秒響起。 解釋: 如果B4完全控制到球,可以忽略24秒的響起,它可以繼續上籃得分。 說明3: 發生爭球後,如果由原控球隊取得球權輪替,該隊只能運用24秒停止時剩 下的秒數進攻。 狀況1: A隊進攻24秒只剩10秒時,發生爭球球權輪替被宣判: (a)A隊 (b)B隊 解釋: (a)A隊只剩10秒進攻。 (b)B隊可以有24秒。 狀況2: A隊控球,發生球出界之際只剩下10秒。由於兩位裁判對於A4或B4使球出 界看法不同,於是宣判爭球,此時球權輪替: (a)A隊 (b)B隊 解釋: (a)A隊只剩下的10秒進攻時間。 (b)B隊有新的24秒進攻時間。 說明4: 球賽因裁判宣判違例或是非控球隊犯規,並非球出界。此時控球權判給原來 在前場控球的球隊,24秒回歸方式如下: ◎當24秒剩下14秒(含)以上時,則24秒不能回歸24秒,應由剩下秒數 比賽。 ◎如果24秒剩下時間為13秒(含)或以下時,則應設定在14秒進攻時間。 狀況: 當B4在A隊前場使球出界,24秒剩下8秒時: 解釋: A隊剩下8秒進攻時間。 狀況2: 當A4在前場運球之際被B4犯規,這是B隊該節團犯第二次,24秒僅剩3秒。 解釋: A隊有14秒進攻時間。 狀況3: A隊在前場控球時,剩下4秒時,裁判由於: (a)A4受傷中斷比賽: (b)B4受傷中斷比賽 : 解釋: 此時A隊有幾秒鐘進攻時間? (a)4秒。 (b)14秒。 狀況4: 還有6秒鐘,A4投籃,球在空中;A5及B5發生雙方犯規,球未投中,也未 碰觸籃圈,球權輪替屬於A隊。 解釋: A隊只有6秒進攻時間。 狀況5: A隊運球進攻,進攻時間還剩5秒鐘,此時宣判B4技術犯規、然後A隊教練 也被判技術犯規。 解釋: 在同樣罰則抵銷之後,A隊擁有控球權,剩下5秒進攻時間。 狀況6: 剩下(a)16秒 (b)12秒 進攻時間,B4在後場被宣判腳踢球或用拳頭擊球。 解釋: B隊違例,A隊在前場發球進攻,該隊進攻時間尚有: (a)16秒 (b)14秒。 狀況7: A2在前場發界外球,B4以手越過界線攔阻A4傳球,此時A隊進攻時間尚有: (a)19秒 (b)11秒 解釋: 宣判B4違例,A隊在前場發球進攻,時間尚有: (a)19秒 (b)14秒 狀況8: 進攻時間還有6秒,B4對前場運球的A4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解釋: 在A4兩罰一擲後,A隊在紀錄台對面發中場界外球進攻,有新的24秒。 這個罰則適用於:技術犯規、奪權犯規。 說明5: 在雙方沒有相關原因下停止比賽,裁判基於有一隊會處於不利情況下,24秒 應在停止比賽時間的剩餘秒數,繼續比賽時間的計時。 狀況1: 比賽進行剩下最後25秒鐘,雙方72平手,A隊進攻,A隊運球花掉20秒, 此時裁判發現下列狀況:計時器24秒沒有啟動、一個寶特瓶丟進場內、24 秒計時器錯誤回歸等,造成比賽停止。 解釋: 上述狀況,A隊擁有發界外權,但是剩下4秒鐘進攻時間。因為如果有新的 24秒,將對B隊產生不利狀況。 狀況2: 當A3投籃碰觸來籃圈後,A5獲得籃板球,進攻9秒鐘之後,24秒突然誤鳴! 裁判立即中止比賽。 解釋: 如果宣判A隊24秒違例,將使A隊處於不利。在與臨場委員、24秒計時員 討論後,宣判A隊發界外球進攻球權,時間尚有15秒鐘。 第三十條 球回後場 說明: 對跳起在空中的球員而言,其位置應依照起跳點為基準。當球員從前場跳起, 在空中獲球,他是該隊第一位獲得控球的球員。此時因為衝力造成持球回後 場,如果球員是在空中獲球,它可以建立一個合法新的落點。 狀況1: A4在由後場發動攻勢,傳給在前場的A5,此時B3在B隊前場跳起,在空中 攔截傳球之後,B3發生下列狀況: (a)他的兩腳落在B隊後場; (b)在他落下時雙腳分站中場線上。 (c)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 解釋: 這是合法。當B3跳起在空中獲得控球時,有關他在前場或後場的位置,被視 為未確立,因此當B3雙腳落入球場時。(a)及(b)(c)將B3視為在B隊後 場的合法行為。 狀況2: 在第一節比賽開始跳球時,球被合法拍球後,非跳球員A5從A隊的前場起跳, 在空中獲得控球,然後落入A隊後場時: (a)他的兩腳跳到後場; (b)他的雙腳分站在中場線上。 (c)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 解釋: 這是合法。當A5在空中獲得該隊第一位控球。在(a)和(b)(c)狀況中, A5落回到A隊的後場是合法動作。 狀況3: A4在前場界外發球發給A3,而A3跳起在空中獲得球,然後落地時: (a)A3雙腳落在後場; (b)他的雙腳分站在中場線上。 (c)在他落在中場線上兩腳分站前後場之後,他傳球或是運球到後場。 解釋: A3回場違例。因為發球員A4已經確立在前場,A3在空中獲球後落在後場就 是回場。 狀況4: A4在後場傳球給前場的A5,B4在B隊前場空中跳起攔截傳球,落地前將球 傳給B隊後場的B5。 解釋: B隊回後場違例。 第三十一條 妨礙中籃及干擾球 說明1: 當投籃或罰球時,球在籃圈上方,球員以手穿越籃圈碰觸球,是干擾球違例。 狀況: A4最後一次或只有一次罰球時: (a)球碰觸籃圈之前; (b)球碰觸籃圈後有中籃機會; B4用手從籃圈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 解釋: B4非法碰觸球體違例: (a)A4得到一分,並宣判B4技術犯規。 (b)A4得到一分,B4沒有技術犯規。 說明2: 傳球時球通過籃圈上方,球員用手穿越籃圈碰觸球體,這是干擾球的違例。 狀況: A4在球穿越籃圈上方時,以手從籃圈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 解釋: 此狀況是干擾球的違例,宣判B隊得兩分或3分。 說明3: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當球碰觸籃圈之後,在進入籃圈之前被任何球 員合法碰觸,這個狀況就是改變得分,成為兩分。 狀況: A4在最後一次會僅有一次罰球後,當球碰觸籃圈彈起霎那,B4將球拍掉,  但是卻進球。 解釋: 由於A4是合法觸球,但是罰球狀況改變成為撥球,因此算得兩分。 說明4: 投籃後當球向上升時被球員碰觸,有關妨礙中籃及干擾球的規定與限制都是 適用此一規定。注意:這是罰球時的限制,並非投籃限制。一般投籃時當球 上升時,可以碰觸球體,下降時不能碰觸。 狀況: A4投籃後球在上升時,被B5或A5碰觸,在球向籃圈方向掉落時被: (a)A3 碰觸 (b)B3碰觸。 解釋: A5或B5在球向上升時碰觸球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改變投籃的意圖。但是A3 或B3在球向籃圈掉落時碰觸到球,這是違例行為。 (a)宣判B隊在A3發生違例的地點延長界外點發界外球。 (b)宣判A隊獲得2或3分。 說明5: 當進攻球員投籃時,防守球員碰觸籃板或籃圈,甚至拉籃網,此時裁判的認 為此球因為上述動作造成無法中籃,這就是干擾球的違例。 狀況: A4在距離比賽時間快結束時出手投出三分球,此時時間終了號音響起,投籃 的球在空中,這時B4觸動籃圈或籃板,如果裁判研斷此球因此而未投中。 解釋: 比賽時間雖然結束,但球仍處於活球狀態中,這是干擾球違例。A4得3分。 說明6: 當投籃時球與籃圈接觸之際,此時有可能投中。此時進攻球員或防守球員碰 觸籃圈或籃板,這是該球員干擾球的違例。 狀況: A4投籃時球碰觸籃圈之後彈起,隨後再落在籃圈上。此時B4碰觸籃圈或籃板 ,而球正與接觸籃圈,這是干擾球的違例行為? 解釋: 這是干擾球的行為。所謂干擾球是球仍有投中籃的可能時採取的限制。 第33條 接觸 ㄧ般原則 33.10 合理衝撞免責區[No charge semi-circle area] 說明: 合理衝撞免責區的目的是不鼓勵防守球員在本方禁區內設下位置,造成進攻 球員切入禁區帶球撞人。合理衝撞免責區的規定如下: (a)防守球員雙腳均在免責區內。免責區本身半圓界線不算是免責區內。 請?閱圖表(圖表在最後一頁)。備註:防守球員雙腳在裡面,發生衝 撞是合法的;防守球員有一隻腳在線上或踩在外面,發生衝撞則是進 攻犯規。 (b)進攻球員向籃圈方向切入,進入免責區接線之後,在空中做出投籃或 是傳球動作。 依照規定:圓柱體觀念、阻擋或撞人的原則,進而發生碰觸時,則合理免責 區的規定就不適用在此狀況: (a)發生在免責區之外的狀況,包含發生在免責區與端線之間的狀況。 (b)在爭奪籃板球之際,發生的身體接觸。 (c)雙方球員非法使用手、手臂、肘部、腿部或是身體部位。 狀況1: A4在免責區外面做出跳投動作,然後撞上免責區裏面的B4; 解釋: A4的投籃後碰觸動作是合法的,適用於合理衝撞免責區規定。 狀況2: A4沿底線切入,在籃板後方區域時,A4向外跳或向後跳,碰撞免責區內的 合法位置的B4。 解釋: A4帶球撞人。不適用免責區條款,由於A4從籃板後方延伸區進入免責區。 狀況3: A4投籃之後,當球碰觸籃板,A5跳起抓到籃板球之後,撞擊免責區內的合 法防守B4。 解釋: A5帶球撞人。不適用免責區條款。 狀況4: A4向禁區切入,他將球傳給跟隨的A5,然後A4撞及免責區內的B4,同時 A5切入上籃得分。 解釋: A4帶球撞人。因為A4非法撞及免責區的球員,隊友A5製造空檔上籃,因 此不適用免責區條款。犯規在先、得分不算! 狀況4: A4向禁區切入,他將球傳給角落的A5,然後A4撞及免責區內的B4。 解釋: A4切入撞及對手的動作合法。這個動作適用免責區條款。 規則33條 身體接觸的原則 1.1 控球球員在下列情況於「合理衝撞免責區」與防守球員發生正常身體接觸, 可以不被吹判持球撞人、或推人。 a. 控球球員必須在空中、及 b. 正在投籃、或傳球、及 c. 防守球員必須雙腳在「合理衝撞免責區」內。 有關C的解釋: 1.當防守球員雙腳均在免責區內,進攻者可以碰撞。 2.當防守球員雙腳或是一腳踩線以及腳在免責區外 面,進攻球員碰撞防守球員,要負犯規責任。 3.進攻球員如果揚肘、出腳等動作,宣判侵人犯規。 4.圖一:進攻球員衝撞雙腳免責區內的防守球員,合法。 5.圖二至圖七:進攻球員碰撞雙腳或單腳踩在免責區線 上或線外的防守球員,進攻球員負起犯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雙方犯規 說明: 當兩位或三位裁判意見不同判決時,或是發生在同時的違例,如果其中一項 的罰則是取消得分,則這項罰則應列為優先執行,此時得分宣判不算。 狀況: A4投籃之際與B4發生身體接觸,這時球投中。前導裁判宣判A4進攻犯規, 得分不算;但是追蹤裁卻宣判B4防守犯規,得分有效。 解釋: 應該宣判雙方犯規,得分不算。執行A隊在罰球線延長點發界外球。A隊只能 用24秒剩下秒數進攻。備註:這是很不好的裁判合作!應該避免。 第三十六條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說明: 在第四節或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發界外球時,球尚在裁判手裡或是交給發球 員準備發球位置時,這時球場上防守球員與進攻球員發生肢體碰觸,如果防 守球員被宣判犯規,這個犯規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狀況1: 比賽剩下53秒,發球員A4準備發界外球他手上持球或進入發球位置,此時 B5發生碰觸,裁判宣判B5犯規。 解釋: B5的動作顯然不是正當比賽,有可能是凍結比賽時間,以便取得利益,這是 違反運動道德動的行為。應該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不用事前提出警告。 狀況2: 當比賽剩下53秒時,A4發球後,球離開A4的手,此時B5與A5碰觸,裁判 宣判A5犯規。 解釋: 這是正常一般犯規。除非裁判認定A5是重大犯規,才要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 規或奪權犯規。因判給B隊發界外球。 說明2: 在比賽進入最後時段,當發界外球離開手之際,防守球員?了戰術停止計 時,與接到球或要接到球的對手發生碰觸,這種狀況是一般侵人犯規。除非 他是嚴重的身體接觸,才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或是奪權犯規。這個狀況 不適用得利或不得利的精神。 狀況1: 當比賽剩下1分02秒時,A隊83比B隊80;A4發球之後球離手,B5與A5 ?了獲球而碰觸,裁判宣判B5犯規。 解釋: 這是B5的一般侵人犯規。除非裁判認為他的碰觸已經到達違反運動道德的 犯規或是奪權犯規。 狀況2: 當比賽剩下1分02秒時,A隊83比B隊80;A4發球之後球離手,B5與A5 ?了獲球而碰觸,裁判宣判A5犯規。 解釋: 這是B5的一般侵人犯規。因為A5並未引此而得利,除非裁判認為他是嚴重 的碰觸。B隊可以獲得界外發球球權。 狀況3: 當比賽剩下1分02秒時,A隊83比B隊80;A4發球之後球離手,B5在場 上不是執行發界外球的附近與A5發生碰觸。 解釋: B5這個動作不是針對球的比賽,而是拖延時間以取得利益,因此要宣判違反 運動道德的犯規。裁判不用警告。 第三十八條 技術犯規 說明1: 當裁判針對某一位球員提出警告,如果這項動作被重複時,將宣判技術犯規。 裁判在警告時,應通知該隊教練,這項警告在往後比賽時段內,該隊應遵守。 至於裁判在警告時,必須利用死球狀況告知。 狀況: A隊一位球員出現下列行為被警告: (a)場內干擾界外發球。 (b)該球員本身的行為。 (c)任何的行為,如果重複將被宣判技術犯規。 解釋: 裁判應給予該球員警告,並告知A隊教練與該隊所有球員,在剩下比賽時間 內,不能再出現上述行為。 說明2: 各節比賽休息時間,教練兼球員被宣判技術犯規,這個犯規屬於球員犯規, 同時累計到下一節的該隊團體犯規次數上。 狀況: A4是A隊教練兼球員。當比賽休息時間內,A4下列行為被宣判技術犯規: (a)比賽前或半場熱身活動時,雙手抓籃圈。 (b)被宣判有違反運動道德的言行。 解釋: (a) 與(b)屬於A4的技術犯規登錄在球員犯規,該犯規要累計在下一節的 全隊犯規次數上,當然也登錄A4個人五次犯規次數上。 說明3: 球員正在投籃時,防守球員不能揮動其手遮住投籃球員的視線或是吼叫、接 近投籃球員身邊用力跺腳、用手以擾亂投籃視線。這些行為造成投籃者不利, 應宣判技術犯規;如果未導致投籃者不利,應該給予警告。 狀況: A4正在投籃中,B4吼叫或在其附近地板上用力跺腳,A4的投籃: (a)得分 (b)未得分 解釋: (a)應警告B4及轉告B隊教練與該隊所有球員,在比賽所剩時間內不能出現 上述行為。 (b)應宣判B4技術犯規。 說明4: 當球員五次犯規後,再上場比賽。當發現該球員違法上場時,在不使對方處 於不利時,應立即中斷比賽並宣判五犯再上場球員技術犯規。 狀況: B4五次犯規後,明知不得再度上場比賽,但B4又替補進入球場。B4上場比 賽後被發現時,在不使對方處於不利狀況下,應馬上判罰: (a)在恢復比賽成為活球前。 (b)再度成為活球後,A隊控球時。 (c)再度成為活球後,B隊控球時。 (d)在B4進場後,再度成為死球時。 解釋: (a)B4應立即下場,宣判B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的技術犯規)。 (b)比賽馬上中止,除非會使A隊處於不利。B4應該馬上下場,宣判B隊教 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的技術犯規) (c)和(d)比賽應馬上中止。B4立刻下場,宣判B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的技術犯規)。 說明5: 球員五次犯規下場,被通知不得再上場比賽,如果五犯球員再度上場比賽, 在被發現之前,這位球員有投籃得分、發生犯規或被犯規情況。這位五犯球 員的得分有效,他的犯規被看作球員犯規。 狀況: B4五次犯規下場明知不能再上場比賽,不久B4又替補上場比賽。B4非法上 場比賽被發現於: (a)B4投籃得分後。 (b)B4犯規之後。 (c)B4被A4犯規後(A隊全隊的第五次犯規)。 解釋: (a)B4的投籃得分有效。 (b)B4發生的犯規被認定為球員犯規。 (c)B4獲得的兩次罰球,由B隊替補球員執行。 處理完(a)、(b)、(c)的規定後,應宣判B隊教練技術犯規(登記為B)。 說明6: 球員五次犯規後,未被通知下場,當該球員留在球場上或是再度進入球場比 賽,這項錯誤被發現,在對方不會處於不利下,該球員應馬上下場。這位球 員再度上場比賽的行為不被判罰。該球員在場上的得分有效;他的犯規應視 為球員犯規。備註:五犯球員再度上場的犯規,登記在團隊犯規上。 狀況1: A10替補A4,然後發生犯規變成死球,裁判或紀錄台沒有通知A4這是他的第 五次犯規。隨後A4又以替補員的身分再度上場。他非法上場比賽被發現在: (a)在A4再度成為場上球員計時器啟動之後。 (b)A4得分之後。 (c)A4向B4犯規之後。 (d)B4向正在投籃的A4犯規之後,球沒有命中。 解釋: (a)不導致B隊處於不利的狀態下,A4應馬上下場。A4的非法上場比賽不被判罰。 (b)A4的投籃得分有效。 (c)A4的犯規被視為一般球員犯規(登記在該隊團犯次數上),然後依照罰則 處理。 (d)B4的犯規被看做向對手球員的犯規,由A4的替補員獲得兩次或三次罰球。 狀況2: 比賽開始前10分鐘,A4被宣判技術犯規。在比賽開始前B4罰兩球之後,進 行中圈跳球開始比賽,但是發現罰球員B4不是先發球員,是否合法? 解釋: 不合法。罰球必須由五位先發球員的其中一位執行。因為比賽開始前不能有 替補行為發生。 說明7: 當球員假跌以達到欺騙賺對方球員被宣判犯規,以取得非法利益;或營造出 讓觀眾產生對裁判敵對氣氛,這種行為應認定是違反運動道德的規範。 狀況: A4向籃下切入,B4在沒有發生身體碰撞或是只有輕微接觸後,卻假裝倒地。 這種舉止已經向B隊教練及B隊球員發出警告過。 解釋: 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運動動道德的規範,同時對比賽的進行產生不利,應該 宣判技術犯規。 說明8: 雖然沒有碰觸他人,但是過度的揮動手肘,尤其在搶奪籃板球或遇到緊迫防 守時,有可能碰觸他人導致嚴重傷害。這種揮動手肘的動作如果碰觸他人, 就是侵人犯規;如果若沒有碰觸到他人,將宣判技術犯規。 狀況: A4獲得籃板球之後,B4立即上前緊迫防守,A4以大動作揮動手肘,以便達到 嚇阻B4的效果,同時讓本身有充夠的空間作出腳步轉動、傳球或運球。 解釋: A4的行為已經違反規則的精神及立意,必須宣判A4技術犯規。 第三十九條 鬥毆 說明: A隊發生鬥毆或是將要發生鬥毆時,該隊擁有控球權。當比賽恢復進行時,該 隊的進攻時間只剩發生鬥毆時的24秒所剩時間進攻。 狀況: A隊控球20秒,場上發生鬥毆情況,裁判將雙方球隊離開球隊席區的隊職員 宣判離場,比賽恢復時由A隊發界外球。 解釋: 由於A隊在發生鬥毆時正在控球,恢復比賽時應在紀錄台對面發中場界外球。 該隊進攻時間只有4秒。 第四十二條 特殊情況 說明1: 在特殊情況中發生多起同一時段內必須執行的罰則,裁判要特別注意違例以 及犯規發生時的順序,以決定那些罰則應該執行或是取消。 狀況1: A4投籃,球在空中,24秒響起;投籃的A4在空中時,B4向他發生違反運動 道德犯規(雖然24秒已經響過),此時: (a)A4的投籃,球未碰觸籃圈。 (b)A4投籃的球,碰觸到籃圈但未命中。 (c)A4投籃命中得分。 解釋: 在上述三個狀況中,B4發生的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都要追究。 (a)A4投籃過程中被B4犯規,A隊因未碰觸籃圈的24秒違例由於發生在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之後,不予追究24秒違例。A4可以獲得兩此或三次的罰球,然後由A隊在罰球線延長線的 界外發球。 (b)A4沒有24秒違例;A4獲得兩次或三次罰球,再由A隊站在紀錄台對面發中場線的 界外球。 (c)A4沒有24秒違例;A4投籃得兩分或3分後,在加罰一球,然後由A隊在紀錄台對面發 中場線的界外球。 狀況2: 當A4跳投時被B3犯規,此時A4在空中之際又被B4犯規: 解釋: 不追究B4的犯規,除非它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說明2: 罰球時發生雙方犯規或是犯規罰則相同時,犯規都要登記,但是沒有罰則。 狀況1: A4獲得兩次罰球,第一次罰球後: (a)A5與B5雙方犯規。 (b)A5與B5先後被宣判技術犯規 解釋: A4執行仍然要第二次罰球,罰球前先登記A5與B5的雙方犯規,然後繼續。 狀況2: A4獲得兩次罰球,兩次罰完後成為活球之前: (a)A5與B5發生雙方犯規; (b)A5和B5被宣判技術犯規。 解釋: A5與B5的犯規登記後,如同最後一次罰球之後的繼續比賽。 說明3: 發生雙方犯規時,球權應由雙方犯規發生時的控球隊或擁有控球權的球隊執 行發界外球進攻。 在特殊狀況中,當相同罰則被抵銷後,不再執行其它罰則時,球權應由第一 個違規發生前的控球隊或擁有控球權的球隊發界外球繼續進攻。 在第一個死球狀況發生時,沒有任何一隊控制球或有擁有球權時,這是爭球 狀況,應由球權輪替方式恢復比賽。 狀況: 發生在第一節與第二節的休息時間時: (a)A5與B5發生雙方犯規,兩人並且打架遭到宣判奪權犯規離場。 (b)接著上述狀況,A隊與B隊教練此時被宣判教練技術犯規。 此時球權輪替指示方向指向: (a) A隊 (b)B隊 兩分鐘休息後的第二節如何恢復比賽? 解釋: (a)由A隊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延長點界外發球恢復比賽。當球接觸場上任 何雙方球員時,球權方向指示器應指向B隊。 (b)同樣的順序,由B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第四十四條 得予更正的錯誤 說明1: 各項錯誤更正的時效性,必須在開錶後發生的第一次死球時,在球成活球前, 經由裁判、臨場委員(如果在場)或紀錄台人員經證實後可以更正: 當錯誤發生後 → 所有錯誤發生於死球時 當球成活球 → 錯誤得予更正 計時器開動或繼續計時 → 錯誤得予更正 當球成死球 → 錯誤得予更正 當球成活球 → 錯誤不能更正 當錯誤更正之後,應從停止比賽更正錯誤時重新開始比賽。 此時球權必須交還給停止比賽以更正錯誤時擁有球權的球隊。 狀況: B4向A4犯規,裁判錯誤判給A4兩次罰球。在最後一球罰完之後,比賽繼續而且已經開錶 ,B5接到傳球切入得分。此時發現錯誤於: (a)當球位於A隊端線發界外球的球員可處理之前; (b)當球位於A隊端線發界外球的球員可處理之後。 解釋: (a)所有罰球得分應該取消,錯誤必須更正,由A隊在比賽中斷地點, 執行發端線界外球恢復進攻。 (b)錯誤不能更正了,比賽應該繼續,不追究。 說明2: 如果罰球員發生錯誤,則罰球應被取消,由對方在罰球線的延伸界外點或是比賽開始後 被中斷地點的界外發球。如果裁判在球位於罰球員可處理位置之前發現罰球人選錯誤, 要立刻換上正確罰球人選,這個階段不必動用罰則。 狀況1: B4向A4犯規,這是B隊第五次球隊犯規,A4獲得兩次罰球,但是A5站上罰球線罰球。 這個錯誤被發現時是在: (a) 要第一次罰球之際,球放在A5可以處理的位置之前; (b) 第一次罰球球離手之後; (c) 第二次罰球成功後; 解釋: (a) 錯誤可以立即更正,改正由A4罰兩次,不必動用任何罰則。 (b) 及(c)的兩次罰球要被取消,由B隊在罰球線延長點界外發球恢復比賽。 如果這項犯規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同樣執行相同的順序。 狀況2: B4向投籃中的A4犯規,接著B隊教練被宣判技術犯規。卻由A5執行所有罰則四次罰球, 這項錯誤發現在執行B隊教練技術犯規兩罰一擲發界外球之前。 解釋: 取消A5代替A4的前兩次罰球,由A隊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發界外球。 比賽。 說明3: 發生錯誤進行更正之後,比賽由更正錯誤時恢復進行,除了應執行罰球而未 執行,同時: (a)發生錯誤時控球權沒有改變,比賽應該正常罰球後恢復比賽; (b)錯誤發生後控球權未改變,同時該隊得分,這個錯誤不再追究,依照 正常得分的比賽繼續進行。 狀況1: 當B4向A4犯規,這是B隊的第五次團犯,A4錯誤的執行發界外球進攻,並 未執行兩罰。A5在場內獲得傳球,B5從A5手中撥球出界。A隊教練提出暫 停,裁判在暫停時間內認為剛才A4應兩罰。 解釋: 此時A4仍可執行兩罰,球從兩罰開始進行。 狀況2: 當B4向A4犯規,這是B隊的第五次團犯,A4錯誤的執行發界外球進攻,並 未執行兩罰。球傳進場內A5運球投籃時,被B4犯規,A5獲得兩罰。在停錶 階段,裁判發現上述錯誤。 解釋: A4可以獲得兩罰,雙方不用佔位;然後由A5兩罰後繼續比賽。 狀況3: 當B4向A4犯規,這是B隊的第五次團犯,A4錯誤的執行發界外球進攻,並 未執行兩罰。A5投籃得分,球再次成為活球之後,裁判發現剛才的錯誤,應 如何處理? 解釋: 這個錯誤由於時效已過,不予追究,依照正常得分後的比賽繼續進行。 第四十六條 裁判:職責與權利 說明: 在比賽正進行中,很有可能發生一些突發狀況或是一些狀況未能在規則中、 規則解釋內容詮釋。在這種狀況下,裁判可以被授權抱持公平原則以及目的、規則的精神 ,還有裁判個人的判斷作出裁決。裁判有權責決定規則中任何沒有詮釋的狀況, 這是裁判的「彈性職權」。 狀況: 當A隊得分之後,發生籃球滾出場上,距離很遠。(或是有異物丟進場內) 解釋: 裁判鳴笛計時器停止,這時死球而且停止計時器時,雙方都可以請求暫停或替補。 但是在第四節或任何一次延長賽最後兩分鐘中籃後,不用如此,因為此時必須停錶。 任何一位裁判此時鳴笛,會造成發界外球的球隊處於不利, 因為得分球隊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請求替補或暫停。因此裁判不要鳴笛停錶。 說明2: 裁判有權則決定或是因應教練要求,使用高科技攝影儀器,以確認每一節或是延長賽 最後一投是否在時間內投出;或是確認投兩分或3分球。 裁判是唯一可以決定是否使用這種設備的裁決人員。裁判、臨場委員, 及計時員應該一起檢視錄影重播過程,所有狀況必須待裁判最終仲裁。 在裁判同意使用錄影設備的請求後,必須在下一節比賽開始或裁判在紀錄表上簽名之前 提出要求。 狀況1: A4在某一節或比賽結束計時器響起之際出手投籃,球投中在裁判宣判得到兩分後, B隊教練提出意見認為A4是在比賽結束後投籃,此時要求使用錄影重播設備。 裁判如何確的處理? (a) 裁判非常確定他們的宣判。 (b) 裁判關鍵投籃是否在計時器響起前離手有疑慮或是不同意見。 解釋: (a) 裁判可以拒絕B隊教練的要求。 (b) 裁判可以接受B隊教練的要求。 使用錄影重播由裁判、臨場委員,及計時員共同參加,如果錄影重播提 供清楚或是決定性的錄影帶呈現過程,該出手的球是在比賽結束後才離 手,那麼得分便要取消。如果錄影重播顯示,出手的球是在比賽結束前 就離手,那麼就要維持先前的判決瘸任A隊得到兩分或3分。 狀況2: 當A隊領先兩分時,在某一節或比賽結束的信號響起,A4向B4犯規,B4獲得兩次罰球, 兩罰均中雙方平手。在下一節或延長賽之前,A隊教練提出請求使用錄影設備。 解釋: 錄影科技儀器僅能作為最後一投的時效性,觀察在該節比賽時間內投籃(而 非有關犯規的宣判)。因此A隊教練的要求,裁判應該與予拒絕。 狀況3: 當A隊領先兩分時,在某一節或比賽結束終了的信號響起之際,B4同時投籃得分, 裁判宣判得到兩分而非三分。在下一節或延長賽開始或是裁判在紀錄表簽名之前, B隊教練請求使用錄影設備。 解釋: 錄影儀器可以作為確定最後出手時效性,同時確認在該節的比賽時間內投出 的兩分或是三分球。因此B隊教練的要求,裁判應該接受。 說明3: 比賽開始之前,裁判准許某種錄影儀器,通知雙方教練有錄影儀器使用。 只有被裁判認可的錄影儀器才具有效律性。 狀況: 當某節或比賽結束計時器響起之際,A4投籃命中。B隊教練認為A4投籃是在 計時器響起之後,要求使用錄影設備。球場沒有認可的錄影儀器,B隊的隨隊 人員有錄影器材拍攝這場比賽,可以提供給裁判重新判斷出手投籃時間。 解釋: 對於B隊教練的要求,裁判應該拒絕。 第五十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職責 說明: 當計時器停止成為死球狀態時,比賽時間少於24秒或14秒時,24秒計時器 應該停止運作。 狀況1: 比賽剩下最後18秒,24秒計時器則剩下3秒,B1在該隊後場故意腳踢球。 解釋: 比賽由A隊在前場發界外球,比賽時間剩下18秒;24秒計時器調整為14秒。 狀況2: 比賽時間剩下7秒,24秒計時器剩下3秒:B1在該隊後場故意腳踢球。 解釋: 比賽由A對發前場界外球,比賽時間從7秒開始;24秒計時器不再運作。 結 語 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際籃球規則,由於涉及到場地變動,整個攻守策略也要改變, 就進攻球對而言,三分線的拉大50公分、增加合理衝撞免責區、 最後兩分鐘前場發界外球、24秒進攻剩下14秒的規定、、 都會讓進攻隊產生一些利弊;同樣的防守隊也有一些改變:三分線增大、 增加進攻者的合理衝撞區、最後兩分鐘前場防守的壓力、、等。 對於訓練人員這些改變必須事先重視,以因應比賽時規則改變帶來的新的衝擊! 至於裁判在執法上仍有下列事項必須重視: 1.雙方激戰時,有球員動作過大發生受傷,這是裁判從開賽之後,沒有預防雙 方球員動作太大,縱容球員大動作、揮肘、粗魯動作的持續出現,裁判要為 這種受傷場面負起責任。 2.當A4切入上籃時,B5拉手犯規,A4掉球後順勢揮手打到B5臉上。這是B5 的拉手犯規、同時加判A4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這個條文就是,裁判宣判 後再有不當接觸到對方球員的動作,這就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 3.當A4切入上籃時,B5拉手犯規,A4掉球後,對裁判言語粗魯。這是B5的 拉手犯規、同時加判A4技術犯規。 4.當裁判鳴笛宣判犯規或是違例之後,如果場上球員有意動手碰觸到對手,應 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如果是動口羞辱裁判或挑釁對手,這是宣判技術 犯規的時機。裁判立即宣判可以避免雙方引發更大衝突! 5.A4抄球上籃,B7拉A4球衣,裁判宣判B7違反運動到的的犯規之後,A4把 球反手丟傳B7,結果B7上前理論。裁判應制止雙方衝突,如果A4動作沒有 過大或過當,可以口頭警告;如果A4用球砸向B7,則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 的犯規。記住:A4不至於奪權犯規!除非雙方發生肢體衝突! 本篇國際籃球總會針對2010年規則的詮釋;這次大幅度的規則變動, 其中場地規格禁區部份由梯形變成長方形、三分線長度增長50公分、 禁區增加合理衝撞免責區、、等, 今年9月國際籃球總會將公佈規則以及判例之外,教練的戰術、球員投籃進攻技術、 防守方式、、都將面臨新的考驗,因此未來教練訓練方式、裁判執法觀念、 球員攻守技巧、。等將要有新的思維。 參 考 文 獻 http://www.fiba.com/(2010)。國際籃球總會官方網站。 Jimmy Chan (2010)。國際籃球總會技術委員會資料。 翻譯 鄒志偉 美國夏威夷太平洋大學行銷管理系畢業 苗栗市博學園補習班英語教師 苗栗縣籃球協會英文秘書 編整 吳喜松 國立體育學院碩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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