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籃協委員會2008公佈的判例

看板BASKET-RULES作者 (ftziya)時間16年前 (2008/12/08 23: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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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判例統一解釋。 公告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會 公告時間: 97年12月8日 公告內容:有關特殊判例,經技術委員會討論後,統一解釋如下: 針對規則的新增,技術委員會討論有關判例公告如下;請依此判例執行。若有 不妥,將由國際籃總做出新的解釋後修正。 第28條 八秒 判例:A1由後場向前運球,當運球員A1跨越中線、雙腳在前場球仍在後場 或雙腳在後場球在前場時,A1停止向前的動作,並持續運球。 (a)A1運球時,球無意間:失去控制或與身體接觸後,在後場滾動。 然後球被A隊在後場的球員(含運球員)或是跨越中線的同隊球員控制。 (b)運球員A1跨越中線運球時,A1用拍撥的方式將球拍撥給跨越中 線或是處於後場的同隊隊員。 解釋: (a)沒有違例,八秒持續計算。跨越中線的同隊球員控制球時,球進入 前場,該球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b)違例。當運球員用拍撥的方式,拍撥給跨越中線或是處於後場的同 隊球員。拍撥之時,運球結束,球即為進入前場。 第30條 球回後場 判例:A4在A隊後場企圖傳給在前場的A5製造快攻。B3,在B隊前場(A隊後場) 跳起並在空中攔截此傳球,之後,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 (a)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立刻原地運球或向後場運球。 (b)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然後抬起在前場的腳。 (c)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然後將球傳給跨越中線或是處於後場的同隊 隊員。 解釋: (a)(b)(c)皆為回後場違例。當B3落地時腳跨越中線,B3現在被 視為合法的落在後場。緊接著因控球員B3身體部分與前場接觸,則視為 球進入前場,該球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下列判例為2006原公告之判例的修正(參考2008國際籃總官方解釋) 判例(一):1.比賽開始後,當在發界外球時,球仍在裁判手上或在發球員可 處理的位置時,比賽球場上防守球員對發球隊的球員造成身體 接觸並宣判犯規,該犯規應被判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2.進攻隊發界外球時球已離手,防守隊對進攻隊造成身體接觸, 防守隊被吹判犯規應宣判防守隊普通犯規,除非在裁判的判定 下,防守隊的犯規違反規則36.1.4有關規定,應宣判違反運動 道德犯規或是奪權犯規。 判例(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的延伸線發界外球的球員發生違例,球將由對 手在原發界外球的位置發界外球。發界外球球員得以將球傳給比 賽球場內任何位置的隊友。 資料網址:http://www.basketball-tpe.or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7.3 ※ 編輯: ftziya 來自: 122.117.187.3 (1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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